# 刘少奇“我的自我批评”   <刘少奇>   现在我还要说一点关于我个人的问题。   多年来,我在中央工作,在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之下,我是执行了中央的正确路线和尽力去完成中央付托给我的工作的。但是,我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工作中表现了一些缺点并犯了一些错误,我想利用中央全会这个机会,来加以检讨,并对某些问题略加说明。我的这个检讨,主要是根据最近陈云〔2〕同志向我提出的意见,而主要不是根据其他同志的意见,其他同志没有或很少向我提出过意见,因为直到最近,我并不知道许多同志对我有许多意见。所以直到最近,我才来进行检讨。   (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我曾经有过一种想法在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对我国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实行农业集体化,对于这个基本方向,我是没有怀疑过的。因此,我主张要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要经常地向农民说明:仅仅实行土地改革还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才能使农民最后地获得解放、免于贫困并富裕起来。在目前要广泛地发展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要限制富农经济,在将来要普遍地组织集体农场和消灭富农经济,对于这些,我的观点都是明确的。但是,我有过一种想法,就是我以为还要等一个时候才能在我国农村中大量地、普遍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而没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由此逐步地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场。同时,在目前的劳动互助组与将来的集体农场之间没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因而,就以为互助组不能过渡到集体农场,而把二者看成在组织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两回事。因为有了这种想法,所以在一九五○年一月与东北个别同志谈到农村互助合作问题时,我有一些话是说得不妥当的。〔3〕在一九五一年春,我赞成华北局在个别地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不赞成推广。同年七月间我批评了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文件〔4〕,并在向马列学院第一期毕业生讲话时,也说到了这个批评,应该说,我这个批评是不正确的,而山西省委的意见则基本上是正确的。   我对于二中全会〔5〕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的原则规定和解放后农村中出现的许多新的事实没有加以认真的研究,因而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在一九五一年秋,中央讨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后,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得到了纠正〔6〕,我也就抛弃了这种想法。   (二)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7〕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其中“城市”、“和乡村半工人阶级”几个字原来草案上没有,是我加上去再送中央同志传阅后发出的。“乡村半工人阶级”是指贫农而说的。在领导问题上,加上“乡村半工人阶级”这几个字,是由于曾经有过一种想法:我们党在农村中领导武装斗争和土地改革,是依靠贫农来团结农民群众的。贫农是农民革命的骨干,他们在农民中间是起带头作用的。但是,贫农之所以能够在农民革命中起骨干作用或带头作用,毕竟是因为他们服从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我们党的领导。所以这几个字是加得不妥当的。以后在中央答复一军政治部关于这个问题的电报〔8〕中,又进一步地把以上这些不妥当的说法加以肯定和伸引,这个电报也是我起草的。因此,这个错误主要应由我负责。这已由中央作了纠正。〔9〕   在这里,我附带说明一下关于党员发展成为富农者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九四八年华北有很多地方提出这个问题,并要求中央答复,以后东北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当时并不是紧急的,是可以等一个时候来答复的,因此,我主张暂时不答复这个问题。到一九五二年六月,中央才发出“无条件地开除不愿放弃富农剥削的党员的党籍”这个指示〔10〕。我以为中央发出这个指示的时机并不算迟。但我在和个别同志谈到这个问题时可能说过一些不妥当的话,这些话我现在已经记不清楚了,总而言之,凡是说得不妥当的话,都应该取消或修正。   (三)我受中央的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李立三同志在主持全总工作的时期〔11〕内曾经犯了不少错误,中央批准的一九五一年全总党组扩大会议的决议和李富春同志的结论已经详细地揭露和批评了他的错误。〔12〕对于他的这些错误,我是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的。   (四)一九四九年六月,我对洛甫〔13〕同志在一个关于讨论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的文件中所表示的意见提出批评,认为他“在基本上是在主张合作社工作中的资本主义路线”。这个批评是不适当的,应该取消。   (五)一九四七年我主持的全国土地会议,确定了普遍实行分配土地的原则,制订了土地法大纲,并提出了整党的方针。这个土地法大纲和整党方针,是经过党中央的修正和批准的。全国土地会议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这个会议有重大的缺点,这就是没有对于农村的阶级分析做出恰当的决定和没有能够制订一个正确的切实可行的详细的没收分配土地的办法,同时对于错误倾向的批判不够全面。在会议上着重地批评了党内反对地主不坚决以及同情、可怜、庇护地主的右倾错误,这是完全必要的,并从此结束了这方面的错误。对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一些左倾错误,虽然也做了批评,但这种批评是不充分的,没有系统的,因而也就不能够认真地去堵塞有些地方的左倾错误的发生和发展。这种左倾错误主要表现在杀人过多,侵犯中农利益和侵犯工商业,在有些地方则在执行整党工作中采取简单的办法去对付有缺点和有错误的干部。直到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在中央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关于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一九四八年中央重新发表一九三三年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和任弼时同志的文章〔14〕后,各地土地改革才逐步完全纳入正轨。我在当时没有能够把指导土地改革这样一个严重的任务完全正确地担当起来。   (六)一九四三年延安审查干部的工作,因为有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正确的九条原则〔15〕的指示,使它比第二次革命战争中所进行的同样工作处理得较为慎重,但是在工作中还是犯了许多错误的,第一是在对于情况的估计上扩大化,第二是在审干方法上的“逼、供、信”。最主要的“逼、供、信”,是在大会上追逼和抢救。我是当时中央总学委的负责人,因此,对于当时的这种错误,我也要负一份相当的责任。   应该说,接受延安审干中所犯过的这种错误的教训,对于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审查干部、清理中层内层〔16〕、进行忠诚老实和坦白运动,规定不追不逼,避免再犯这种错误,是有极重要的作用的。   (七)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在旧政协会议〔17〕开过后,中央发出了一个指示〔18〕,说旧政协决议付诸实施,中国从此走上和平民主阶段。同时向八路军、新四军和各解放区提出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并指出“一切准备好,不怕和平的万一被破坏。”在这个指示中所谓“和平民主阶段”是属于一种对于时局的估计,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的规定,则是对于我们的革命起实际作用的性质的东西。对于和平可能性的估计只是一方面,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这些中心工作的指示,则在于使我们可和可战,使我们在任何时局变化的场合下,都能够有恃而无恐。对于这个文件,我想是应该作这样的分析的。由于蒋介石国民党的背信弃义,中央很快地而且完全及时地就抛弃了这个文件中对于时局所作的估计,我也是和中央在一起很快地抛弃了这个估计的。在革命发展的过程中,起实际作用的,应当是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的指示,而关于这三大中心工作的指示,不用说是完全正确的。虽则如此,应该说,中央那时也还可以不用那样早就作出这种关于时局的全面的估计,还可以再看一个时候再说。中央通过的这个指示,是我起草的,我曾经根据这个指示在干部会上作过一个报告,在报告中有些话讲得不妥当,应当纠正。   (八)一九四九年春中央派我去天津研究和帮助天津市委的工作,我对天津当时的工作说过许多话,曾经批评了当时某些对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虽则原则上没有错误,但其中有些话是说得不够妥当的。   上述的缺点和错误,对我是有很大的教育意义的。虽然说我们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不犯错误,但党中央给我很大的责任,就我所处的工作地位来说,我就应该有更多警惕,特别谨慎,去尽量避免发生错误。有些问题我如果能够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更多地向中央和毛泽东同志请示,用适当的态度更多地和同志们商量,就可以不犯或少犯错误。有些同志对我说:我在具体工作中有某种片面性,即对某些问题的某些方面强调得过分,而对其他方面则有时照顾得不够,因而容易引起工作中的偏差。对干部的观察有时也发生一些偏差。此外,我常常对某些问题表示自己的意见过快,下断语过快,在说话时表现有些激动,因而不能很好地倾听别人的意见。这种情况当然也就是表现了我的谨慎态度不够。这些同志对我的这些批评是对的,我深深地感谢这些同志的批评,并当注意力求改正。   从我发生的缺点和错误来看,最基本的教训,就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随时注意集思广益,认真考虑别人的意见,认真发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而越是负有重大责任的,就更应该是这样。我们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中央到支部,都必须认真依靠和健全集体领导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工作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领导,从而争取领导的经常正确性,并从而加强我们全党的团结。   我愿意更多地和更好地学习,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著作学习,向毛泽东同志学习,向同志们学习,以求不断地改善党所付托给我的工作。   根据刘少奇审定件刊印。(有手稿)   (注释)   〔1〕本篇为刘少奇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在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的发言。   〔2〕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   〔3〕刘少奇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同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部长张秀山就东北农村工作问题作过一次谈话。这次谈话是为答复中央组织部请示如何批复东北局组织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农村支部工作指示》作的。刘少奇在谈话中说:现在有百分之七十的农户参加变工互助,将来会缩小。这是好现象,证明经济发展了,农民成为中农的更多了,他能够单干了,这也是应有的现象。百分之七十的农户有了三匹马,将来才好搞集体农庄。因此现在既要宣传与说明变工互助的好处,但又要允许他单干。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正因为是两个阶段,所以不能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我们现在的变工互助,供销合作社,具有培养农民的集体观念的作用,将来加上机器工具的条件,才能够领导实行集体农庄。富农雇人多,买了马,不要限制他。三五年之后再予以限制,用国家颁布劳动法,把雇农组织起来,提高雇农的待遇,征土地税,多累进一些,多加公粮等办法予以限制。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让农民都有三匹马一副犁就很好。对于不让雇工、不让单干的,不能放任,对于去干涉有三匹马的,不能放任。党员成为富农其党籍怎么办?这个问题提得过早了。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社会主义者的,圣西门是一个资本家,但他也是一个社会主义者,虽然当时是空想的。假如今天东北有个资本家要照圣西门的办法去做,那么他可能办成功,而不会垮台。现在是私有制社会,党员生产发家了,要交公也交不出去,国家也不会要他的油房要他的马。如果他现在发展了生产,将来在实行集体化时,又能交公,这种富农党员,也是好党员。即使东北将来有一万个富农党员也不可怕,因为过几年,东北可能会有一百万党员,这一万人若都不好,被开除也不要紧。因此现在的农民党员,是可以单干的,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但能单干与应该单干是两回事,我们允许党员单干,并不是我们鼓励他们去单干。   〔4〕指中共山西省委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给中央、华北局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发生了涣散的情形。去年提出“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涣散趋势未完全扭转。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是互助组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时,有不少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二)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第一,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互助组实施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的原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出组不带。因此在公积金问题上有三个原则: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出组不带。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红应按劳力、土地两个标准分配,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总之,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同年七月三日,刘少奇对该报告的批语是:“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刘少奇同时批示将山西省委的报告印发给马列学院学员,并于七月五月在中南海春耦斋向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报告。他在报告中说:“土改后农村的发展,已经开始表现出很大的农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这个自发力量是不是能阻止?中共山西省委想战胜它,阻止它,避免它,这是不可能的。不能阻止,不能避免,是否可怕?山西省委表现了害怕。”“有人对这种自发势力表示害怕,企图去阻止,这要走上错误的道路。中共山西省委的文件就是一个例子。”七月二十五日,华北局向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随后,毛泽东同刘少奇、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华北局第三书记刘澜涛谈话,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   〔5〕指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至十三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6〕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十二月十五日,中央将这个决议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毛泽东为印发决议写了一个通知,指示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7〕指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四月九日刘少奇主持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三月二十八日和四月九日刘少奇向会议分别作报告和结论。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   〔8〕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并转第一军政治部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各军区党委的电报。其主要内容是: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说:“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这句话应稍加修改,即改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因为我们通常把乡村工人和雇农称为乡村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而把贫农称为半无产阶级(即半工人阶级)。在过去和现在的中国革命中,特别是在乡村的土地改革及其他革命斗争中,乡村工人、雇农及贫农的领导作用是显得很重要的,故在这里说到城市工人阶级在革命小的领导作用时,不能不说到乡村工人阶级和半工人阶级(即乡村工人、雇农和贫农)的领导作用。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实现对于革命斗争的领导,这就是整个工人阶级的领导。同时,在乡村中,不只是有广大的半工人阶级——贫农,而且有数量并不很少的乡村工人阶级——雇农和乡村工人成为过去和现在革命斗争中的领导成分,故在这里改为“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领导的”,较为妥当。如不改,则有可能使人误解:在过去的革命中只有乡村半工人阶级的领导,而没有乡村工人阶级的领导,或者把乡村工人和雇农也错误地看作是半工人阶级,而不看作是乡村工人阶级——整个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如一军政治部所了解的那样。此外,在中国,不只是乡村中有广大的半工人阶级群众,城市中也有广大的半工人阶级群众——即那些部分地倚靠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活的城市贫民与苦力,这些人在过去的和现在的革命斗争中也是领导成分之一。因此,这样修改的结果,这句话就不只是包括了乡村的工人阶级和半工人阶级,而且也包括了城市的工人阶级和半工人阶级。故这样修改是更加适当些。至于说中国革命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是否也包括半工人阶级在内呢?答复说:是包括在内的。因为不论在现在的民主改革斗争中以及在将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不论在乡村和城市中的半工人阶级,都是坚决赞成和拥护的,所以他们也要成为今后革命斗争中的一种领导成分。但是,我们在这里必须注意在目前已经发生、在将来还要继续发生的一种情况的变动,即过去和今天的贫、雇农在今天和今后已经或将会多数变为中农,少数还将变为富农。城市中的半工人也将变为完全的工人或变为小有产者,他们的经济地位变化了,他们的政治作用即他们在革命斗争中的作用也将随之而起变化。所以将来的半工人阶级在乡村中还会存在,但一般地说,这已经不是过去旧的而是新的半工人阶级了,其数量也会比过去的小得多,在城市中的则会比乡村中的更小,但城市工人阶级则会极大的发展起来。所以说,将来的半工人阶级在革命中的作用,一般的说,虽是和过去的半工人阶级相同,但这已经不是过去和今天的半工人阶级了,它的总的作用也是比过去的要小得多。   〔9〕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国革命领导阶级问题的修正指示》。指示说:一九五一年四月间,在党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曾提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七月间,在《中央关于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上述提法改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并说:“中国革命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半工人阶级也“是包括在内的”。过去的这种提法,中央现在认为是不适当的。现在决定将“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领导的”这种提法,及“中因革命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半工人阶级也“是包括在内的”这种解释,予以修正。即将党员标准第一项第二句改为“中国革命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并将《中共中央关于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问题的解释》撤销。关于中国革命的领导问题,无论过去或今后,均应只提是工人阶级(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应再把半工人阶级包括在内。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分别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两个文件作了修正,其中一项修正内容是:“《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关于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的第一个问题的原文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中国革命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中国工人阶级在将来是要大发展的,并将发展成为人口中占很大比例的阶级。中国农民在使用机器耕种之后,也将变成与工人没有多大区别的人。最后知识分子与工人的区别,也将逐步消除。所以,只有工人阶级才是最有伟大前途的阶级。它将不断地改造世界,也改造它自己。中国共产党正是代表这个阶级的党,并是这个阶级的先锋队。一切党员必须这样来了解中国共产党。’其中关于‘中国革命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的提法,是不妥当的,关于‘知识分子与工人的区别也将逐步消除’的说法,也不完全确切。应改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中国人民革命是由中国工人阶级领导而取得胜利的。也只有工人阶级能够领导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的胜利进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胜利。工人阶级是最有远大前途的阶级。它领导劳动人民不断地改造世界,也改造它自己。中国共产党正是代表这个阶级的党,并是这个阶级的先锋队。一切党员必须这样来了解中国共产党。”   〔10〕指一九五二年六月九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组织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如下:(一)目前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所以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二)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三)对于富农家庭出身、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者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11〕李立三一九四八年八月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主持全总工作。   〔12〕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成员李富春在会上作了《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三月三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在《关于对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的复查结论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结论》和《决议》认定立三同志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均应推倒。一九五一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的《结论》和《决议》都应撤销,给李立三同志恢复名誉。”   〔13〕洛甫,即张闻天,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东北局常务委员。   〔14〕指任弼时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发表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演。   〔15〕指中共中央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公布的关于审查干部和肃清内奸的九条工作方针: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   〔16〕清理中层,指清查隐藏在军政机关、企事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内层,指清查隐藏在中国共产党内的反革命分子。   〔17〕指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至三十一日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18〕指中共中央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发出的由刘少奇主持起草、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