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克林对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克林> ##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克林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同志们:)   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开幕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总结过去的工作和传达讨论当前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统一业务思想和工作步骤,并在可能的范围内研究和解决若干必要和可行的检察业务制度,逐步加以实现。这次会议对于今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是有很大意义的。 ## (一)   过去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署在中央和毛主席以及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领导下,在各级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互相配合下,由于全体检察干部的积极努力,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并由于学习和按照我们的具体情况运用了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已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在“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中,凡是人民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的地方,一般都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残余反动势力和惩治贪污、盗窃等重大违法犯罪分子方面起了相当的作用。“三反”运动之后,各级人民检察署结合司法改革运动和其他中心工作,检察纠正了一些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起了一定的保证正确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作用;并在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中打击了一些混入农村基层组织的反革命分子和惩治了某些蜕化变质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很不完全的统计,各级人民检察署在一九五三年协同有关部门检查违法乱纪与错捕、错判案件九、七五一件。仅据其中一、三一二件案件的统计,即保障和恢复了五、九五一名群众的民主权利。这些案件经过严肃认真地处理后,获得了人民群众热烈拥护,并提高了这些案件所直接间接影响的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热情。随着国家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开始,各级人民检察署已开始积极展开对危害工矿生产建设、危害农业生产合作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并已取得初步的成绩和经验。如东北各地人民检察署在一九五三年检察了有关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一六三件,仅其中六十件案件即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八一五亿元。中南区湖南、江西、广东、广州、武汉等省、市人民检察署,在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中,检察奸商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破坏粮食政策的案件二○〇件,对这些犯罪分子给了有力的打击。人民检察署在不少地区已逐渐获得广大人民的信任,群众向人民检察署控告的案件日益增多。安徽省临泉县第十一届第二次人民代表会议上,有七十多件提案群众注明要该县人民检察署处理。随着检察工作的开展,目前已在全国建立各级人民检察机构九三○个,共有干部五、六六五人(截至一九五三年十二月的统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提高了检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取得了初步的工作经验,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检察工作虽有了上述成绩,但还远远落后于国家各项建设工作特别是经济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国各级检察机构还有过半数没有建立,已建立者也多不健全。各级人民检察署首先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的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的盲目性,没有弄清人民检察署在当前的方针任务与工作方法,对于从反对违法犯罪的斗争方面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还不够明确;没有系统地及时地研究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总结检察工作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经验,逐步制定必要而可行的检察制度。同时由于人民检察署的业务范围未具体划清,以致有些人民检察署往往做了其他部门的工作而放松了本身的业务。对于案件没有有计划地加以分类研究,抓住典型,配合有关机关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藉以教育干部和群众。对于从积极方面防止违法现象的工作,还未普遍引起注意。在少数检察干部中还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孤立地就案办案,不从政策和全面情况出发,发生片面的和忽视客观条件的错误。甚至有个别检察干部由于思想不纯以及主观主义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致发生办错案件的恶果,损害党与人民政府的威信和人民的利益。这虽是个别现象,但从人民检察机关来说却是严重的,值得全体检察干部严重注意和警惕。由于上述缺点和错误的存在,就不能使人民检察署在保障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方面,在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方面,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方面,充分发挥它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应有作用。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固然与全国解放以来我们国家集中力量于抗美援朝和各项社会改革运动与经济恢复工作,还来不及进行检察工作的建设有一定关系;但主要的则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署在领导上存在着严重官僚主义的作风,长期纠缠于日常的门市工作,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检察工作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思想领导方面,因而没有将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典型经验系统地加以总结和推广,也未及时抓住重点培植出起基点作用的地方人民检察署,以创造典型经验,给各级人民检察署以切合实际的、具体的业务指导。其次最高人民检察署几年来很少向毛主席和中央作检察工作的报告和请示,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散主义的表现,对于人民检察通讯员工作,和人民检察工作在巩固革命法制中的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也很少总结经验和有计划去进行,因而使有些干部和群众至今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还不很了解。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就使得检察工作远赶不上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成为目前国家工作中薄弱的一环。   但是几年来检察工作的实践,也已经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吸取和运用这些经验,对于今后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检察工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国家在各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是总路线总任务的具体实施。经验证明,检察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就是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从检察工作方面和各种危害中心工作任务顺利实现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保障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既要防止脱离中心工作孤立地搞业务的思想和作法,又必须使检察工作在中心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这是结合中心工作做好部门工作的正确方法,这样既能够保证完成中心任务,又可以做好检察工作。第二、检察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之一,它从检察工作方面严厉镇压一切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和反对其他各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它是人民的保护者和人民手中的驯顺的工具;它检举一切违法犯罪的分子,而忠实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的行使,都必须是为了从检察工作方面,即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协同和配合有关机关有效地镇压反动和惩治犯罪,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人民检察机关在进行任何工作和处理任何案件中,均必须分清敌我的界限和是非轻重的界限,分清应该打击的一面和应该保护的一面。不认清这一点,将会在工作中发生极大的错误。第三、贯彻从实际工作的斗争中建立组织与开展业务的思想。继续防止和克服消极等待的思想和百废俱兴的急躁情绪。必须善于抓住中心集中力量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做出成绩和取得系统经验,以提高和教育干部,并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和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得到党政领导机关的密切指导和群众的支持,才能使检察工作得到稳步的发展。第四、加强检察工作中工人阶级思想的领导,划清工人阶级思想与资产阶级思想的界限。要建立和健全法制,又要防止和克服孤立地就案办案,不从政策和全面情况出发,忽视客观条件的片面观点。要严肃地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又要防止以“监督者”自居的特权思想,而坚持与有关部门采取团结合作、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防止和克服好高骛远,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工作作风,树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的基本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第五、几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所实行的双重领导原则,是适合当时我国实际情况的,是符合于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的,是正确的。凡是正确地执行了这一原则的地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反之,工作就受到一定的影响。在肃清三大敌人的残余势力的各项社会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后,人民检察署已有可能同时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加强自己的垂直领导关系了。但今后在检察机关组织和工作建立的过程中,仍须实行一个时期的双重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以较快的速度把全国检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这点我们也是应该肯定的。 ## (二)   现在全国已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保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完成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运用革命法制继续肃清反动残余势力并惩治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守法的监督,使政府的各种法令能够确切地贯彻实现,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方面,检察机关负有重要的任务。目前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的违法现象,危害工人的安全和妨害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有法制工作的保证,打击潜藏的反革命分子,并依法处理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以警戒和教育干部职工,加强其守法观念,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北京市人民检察署协同北京市人民法院,试行正规的侦讯、审判制度,处理了五四六工厂冲工李奎武破坏机器案件后,该厂随即召开职工大会,号召车间订立操作规程,过去一直没有操作规程的车间也制订了操作规程,工人积极提出建议。根据司法部门在天津铁路沿线等地试点工作的初步经验,从检察、审判工作方面打击破坏分子,惩治严重的违法失职分子,对教育广大职工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完成有重要的作用。   在“五反”以后,不法资本家的“五毒”罪行和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工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继续不断地发生,需要运用法律武器配合政府行政领导和经济工作与之进行斗争,以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去年四川省乐山县人民检察署在反偷漏税运动中,将偷漏税的工商业户加以分类排队,公诉法办了情节严重的奸商后,即有八个行业二十一户自动要求补税。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和不法私营工商业者作斗争中,有其特有的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过去在这方面作得还十分不够,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也存在着不少的违法犯罪现象,妨害农业生产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署德州专区分署的调查,临邑、商河等十一县及专署直属单位从“三反”后至一九五四年一月发生的三〇四起贪污案件三〇五名贪污分子中,即有二三二人是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占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六强。这说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进行需要有法制工作的保证。“新三反”斗争中所揭露出来的某些混入农村基层组织的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和某些蜕化变质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有些地区已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损害了劳动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生产热情。山西稷山县屯垣村五十三户群众在“稷王山游击支队”案中即有六十八人无辜被冤,群众生产情绪低落,一九五二年约减产百分之五十,各项工作也陷于瘫痪;经人民检察署检察处理后,许多群众要求入党、入团、加入民兵,三十户群众提出恢复互助组并订出了增产计划。   法院和公安部门中的错捕、错押、错判现象和其他有些部门的乱捕、乱押现象,虽有其他方面的重要原因,但缺少检察制度的监督也是一项重要原因。司法改革之后,各地仍有错捕、错判案件发生。根据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及我们在重点县试验中的初步体验,从检察制度方面对侦讯、捕押、审判、监管以及判决的执行进行经常的监督工作,是逐步减少错捕、错押、错判现象和杜绝乱捕、乱押现象,保证正确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之一。   因此,加强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与业务建设,运用国家的法律保障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已成为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工作和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的重要任务之一。 ## (三)   毛主席指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某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应是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所有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任务如下:   第一、向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检察其他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检察违犯劳动法规侵犯工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任务首先是工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合作社、国营农场工作人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斗争,向其他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及手工业合作社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国家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实现;并把保障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现,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向破坏粮食政策的投机奸商以及其他勾结奸商营私舞弊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注意检察粮食保管、运输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向不法资本家的“五毒”罪行以及侵害工人阶级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保障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实现和国家财政、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四、向盗窃国家机密危害社会安宁的反革命分子、盗匪及其他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第五、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法律办事,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从检察制度方面防止和克服错捕、错押、错判现象及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必须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大力开展城市和工矿区检察工作,集中力量打击各种破坏工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主要违法犯罪分子。只有如此才能迅速改变检察工作落后于国家建设需要的状态。同时应有重点地开展和逐步加强农村检察工作。已建立的专、县人民检察署应以保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政策和国家粮食政策的实施为中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并有重点地创造检察工作的经验,为检察工作的逐步发展打下基础。   为了完成上述检察工作的任务,必须积极地逐步地建立各项必要和可行的检察业务制度。首先是检察机关的侦讯及侦讯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监所监督制度,以便有效地惩罚反革命罪犯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并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其次是一般监督制度,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的违法情况,加以分析,提出意见,供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方针、端正政策、消除违法现象的参考,这在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一般监督的作用。我们应该总结这一经验,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   在检察工作制度的建设中,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只习惯于搞运动的工作方式,而对于建立正规的人民民主法制建立业务制度认识不足的思想,同时防止脱离实际急于追求完备形式的法制的急躁情绪。应该采取从实际出发,稳步前进的方针。要认真总结过去几年来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在今后工作中,研究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不断地创造和总结新的经验;还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祝,学习与运用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要大力进行检察工作的重点试验,从处理各种典型案件中,总结案例,积累经验,使之逐步成为制度。   目前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状况,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应该积极地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加强和普遍建立的方针,求得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将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逐步普遍地建立和健全起来。在一九五四年应首先充实与健全全省(市)以上的检察机构,并加强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署和有重点地建立铁路、水运沿线和工矿区的人民检察署,同时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好的省,应尽可能有步骤地普遍建立和健全县的检察机构,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弱的省,应建立和充实若干县的检察机构,作为开展农村检察工作的基点。补充、培养和训练检察干部,是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商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时配齐各级人民检察署的专职领导干部,并选择一批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干部,以加强检察机关的领导骨干。有计划地在各地政法干部学校和司法轮训班中,培养和轮训检察干部,并加强在职干部业务学习,不断地提高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出一批通晓检察业务的骨干干部,以便在此基础上随时适应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及时普遍建立检察机构。对现有干部应加强教育,培养、了解和提拔的工作,大胆提拔一批政治忠实、有一定业务能力和培养前途的干部,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应积极地培养少数民族检察干部。加强新老干部之间的团结,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此,省(市)以上人民检察署应建立必要的人事工作。   加强检察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遵守国家的法律;同时激发广大群众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使群众学会运用检察工作的武器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全体检察工作人员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各级人民检察署应及时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请示和报告工作。同时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和指示各地人民检察署的工作,使人民检察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与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斗争的得力助手,发挥其在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护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