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真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关于政治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 (记录稿,未经彭真同志审阅,如有差错,由记录人负责)   我今天讲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现在情况下有很多问题不能再拿前一个阶段,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时和三反运动时的眼光的标准来看问题、处理问题了。情况变了,我们的观点也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这样,就会发生右的偏向。但不少干部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譬如,在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期间,我们处理反革命的标准:首先要看有无血债,民愤大小,这在当时很对,但在今天处理反革命还这样看,杀一个反革命一定要有血债及民愤,那就会成为右的偏向。为什么呢?过去镇压的是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这些反革命分子多数都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作恶杀人,或者是在刚解放的新区,秩序还未稳定,他们还明目张胆地破坏、杀人,搞下很多血债,因是暴露的反革命活动,那当然就有民愤血债,所以,那时以民愤、血债作为处理反革命的标准是对的。但今天经过“土改”“镇反”及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秩序已巩固,群众的觉悟、组织性都已提高,反革命不敢那么暴露地进行破坏活动了,而是藏在地底下偷偷地隐蔽地活动,活动很狡猾,在案情还未公布时,群众不知道他有什么罪,那里还有那么多的直接血债和民愤呢?现在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如果还按过去那个标准来处理反革命案件,在处理反革命案件时,还强调什么“血债”“民愤”,就会犯新的“宽大无边”的错误。   因此同在处理反革命,必须以其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或企图作的危害程度为标准。譬如现在有些分子有反革命活动,针对我们各项措施散布各种各样的反革命言论,但对这些反革命分子我们不一定能查出他与国民党、美帝国主义的特务 有组织关系;如果,因其与美蒋特务间谍机关没有组织关系,就不逮捕,就不判罪(当然有无组织关系也是很重要的一项),一定要有组织关系才处理,那就会产生右的偏向。又如,在解放初期镇反时,我们对几百万普通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是根据胁从不同,不予处理,那时这样处理是完全对的,因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有不少人是被迫加入国民党、三青团组织的,如不分胁从,一律都追究,那就搞的太多了,这就会使我们脱离群众。但现在,如有人还参加国民党、三青团,还是国民党、三青团组织的一员,这就不能不问,就这一条,就应判罪,甚至要杀头,因为现在是人民的天下,已无胁从条件可言,不允许这样做,这样做的人就必须要追究,就不能不判罪,就不能不劳改了。   又譬如对贪污分子,在三反、五反以前,贪污两千万就准备杀头,后来是五千万,再后来一亿也不杀头了,因为,盗窃国家财产的分子是很多的(贪污者自己固然要负责,但也是旧社会的遗毒),工商业中的守法户很难找,如果徒刑太严,对我们也不利,所以那时是一千万元免罪,或判一年以下的徒刑或管制,那时这种处理是对的。但现在再按那时标准处理,那就是纵容贪污,那就太宽了。最近有些地方处理贪污分子不是过严,而是过宽,经过“三反”“五反”的教育有人还搞贪污,不但要从严,而且要从重,加重处理。   又如过去对流氓、盗窃、诈骗分子,一般都是处理宽了,因为那时我们主要是搞反革命,对他们还顾不得,但不等于对这些人我们不应该整,有些人认为这些人不是反革命,马马虎虎就算了,所以这些坏家伙很有些猖狂,有的公开对抗说:“你能怎么样,老子也不是反革命”。流氓、小偷在新社会里不是好人,就是在旧社会里也不是好人,但那是旧社会造下的罪恶,因此那些人不作什么坏事就不去管他,那时这样作是对的。但现在是人民的国家,工人阶级的国家,没有任何理由还当小偷流氓进行破坏。这些人对社会秩序危害是很大的,列宁说:“流氓、懒汉、偷骗是小资产阶级的同胞弟兄,是人民的公敌。”所以这些人是人民公敌,是破坏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敌人。有些地方将这些人整了一下,群众很高兴,很拥护。   从经济建设中所发生的事故来讲,现在发生的事故有三种:其中有责任事故、自然事故,也有政治性事故。目前在处理事故上有些同志有这样一种观点:首先要问问是否是政治破坏,只要你没有查出有特务组织关系,那就可以不犯罪,就可以没有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是不对的。同志们!目前反革命活动越来越隐蔽,很多政治事故他都以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可以马马虎虎,那么许多反革命事故就会马马虎虎的漏过去,那就会上反革命的当,给反革命进行破坏活动很多便利。在苏联是要认真追查责任事故的,这 是他们多年的经验,今后我们对责任事故也要认真追查。当然,也有些自然事故,确实是自然事故,无法负责;但有些自然事故,工作负责是可以避免的,能避免的未避免就有责任。如果我们对自然事故、责任事故都能认真的追,这样,反革命的破坏就跑不掉了,反革命破坏的空隙就减少了,发生的案子就容易破获了。我们要动员全体工作人员,工人、党、团员去保卫我们的建设,这一点必需要所有的干部中明确起来。如果在这样的问题上发生偏差,我们就要发生新的“宽大无边”,新的右倾,那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人民是不利的。   最近宪法就要公布了,我们在各方面要搞一系列的法令法规,过去主要是搞运动,虽然也搞了些法令法规,但是很不完备,那时主要是搞方针政策,今天运动已过去了,进入社会主义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就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手续,有些人认为有了法律处理问题不方便了,但如我们太方便了,敌人也就会有些小便利,我们如果在这方面搞的好一点严一点,敌人就没有空子可钻了,因此我们在这方面有些小的不方便是应该的。不然那么些问题就无法处理。当然法律也不是一个子能搞完备的,要慢慢搞,但在观点上首先要明确。   (二)公安、检察、法院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武器,是国家的左右手。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对公安,法院有监督的权利。为什么要监督?因为公安机关要侦察、逮捕、预审,法院要处理、惩办,这样两个大的权力机关,要有个监督,以便少犯错误。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不多讲了。现在主要讲一讲这三个机关的相互关系。过去我讲过: 检察机关不要认为只检察别人,自己不受监督,不是这样,我认为在实际上三个机关是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察机关突出的任务是监督法律执行,和国家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守法的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也是要受到监督的,譬如公安机关要捕人需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这也就是对公安机关监督;又如公安机关要求捕人,有证据、应该捕,而检察长却强调证据不足,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长提出抗议,这样公安机关要求捕人,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结果该人确是反革命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这样检察长就要受到指责,这也就是检察长在事实上受到了监督。有的检察人员认为捕不捕权利在我,但事情是没有这样简单的,如公安机关提出捕,你也批准了,但经法院审判无罪,那你检察机关没有责任?是有责任的。所以检查机关是监督别人,同时也受别人监督。还有,公安机关要求逮捕,检察长也批准了并起了诉,这个人也确实是有罪,而法院审的结果,判决是无罪,这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议,这也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议,这也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了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着的。   另外法院受监督的地方更多。法院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有陪审制度、辩护制度(现在我们还没有,将来要建立),这都是受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所以我们国家是人人都管人,人人都受管的,只有被管制分子没有管制人的权利。在我们的三个机关里也是这样,人人都管人,人人都受管。为什么要搞的这样严呢?是不是对某个人不相信呢?不是的,如果不相信 ,就不会让你去负责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工作。目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以便在处理案犯时少犯错误。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侦察、破案、预审,公安机关在呈请检察长批准时,就开始了检察长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经过审讯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审判,或者是无罪,或者是判刑,这样一个案子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经过几道手续,发挥了集体领导和集体智慧的作用,就可以使我们少犯错误,不冤枉一个好人,又不使一个坏分子漏网,真正作到这一点,非有一个坚强的国家机构不可。   现在我们没有经验,三个机关扯皮的事情可能还很多,也可能彼此关系搞的不好,但这不要紧,慢慢就会摸出门径来的。毛主席教导我们说:“矛盾的法则是根本的法则”,大家反复研究、争论,甚至吵架,结果案子搞对了,这就是党和国家的目的。我们不要把案子看得太简单,任何一个案子,都是矛盾的焦点,因此把这个矛盾解决的恰当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大家开始有争论、分歧,并不奇怪,大家应当多方面的看问题,你批评我,我批评你。真理越辩论越清楚问题越争论越明确,只有大家争论后搞一致,才是可靠的一致。我们应当向苏联学习,苏联老布尔塞维克,争论时拍桌瞪眼,完了就没事,仍是好同志。但我们中国同志一争论完了,就好几天不说话,这就证明我们的按辩证法办事还不习惯,马列主义水平不高。这次公安会议听瑞卿同志讲: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得很好,开始批评时也是很紧张,但后来也就好了。为什么要紧张呢?就是过去批评少,不习惯。本来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生活的习惯,毛主席说:“坚持真理,随时纠正错误”,列宁说:“在错误中学习”。估计将来可能闹点关系,但这不要紧,闹关系解决关系就是了,现在这三个机关的关系是搞的复杂一点,但这三个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支援,把工作搞好,关系搞不好解决关系,解决了就会前进一步,慢慢就会把这三个机关搞成一个机关,本来这三个机关就是一个机关,都是国家机关。   (三)关于加强党委领导问题,就国家机关来说,检察长是垂直领导,法院是独立进行审判,法院只服从法律。但这不是说可以不受党委的领导,正国为检察机关垂直领导,法院独立审判,更加需要党的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苏联也历来强调各级党委领导。在党的方面公安机关历来强调党的领导,所以错误就发生的少。检察、法院要和公安机关一样,一切党员、党的组织都要严格地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因为我们掌握生杀予夺之武器,如不放在党的领导之下,一定要出乱子、犯大错误。所以各级司法、检察部门必须服从当地的党委领导。   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和法院独立审判是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呢?不是的,是有很多限制条件,是在很多方面受到监督的。比如检察工作,就两头管着:一边是法院;一边是公安机关,这还不是相互监督。特别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服从法律是没有问题,但要有很多方面受到限制监督。比如说,一个法官,根据检察机构起诉,判的不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议,这就是受检察长的监督;另外还有陪审员,苏联十月革命后很强调很重视陪审制度,审一个案子,一个法院的审判员有二个陪审员,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有陪审制度,因而群众的监督是很直接的。如苏联一个三万人到五万人的乡村就有一个人民法院,有一个审判员,另外还有五、六十个人民陪审员,都是群众选举出来的,每审一个案子有二个陪审员,这种监督是很厉害的,审判员受陪审员监督,陪审员又受群众监督(判错了群众不答应)。群众通过审判员直接监督了法院审判员。所以法院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是受各方面监督的。此外还有一个辩护制度,也是对审判员的一种监督,再加上还有原告被告的上诉,检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理等等,所有这些就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成为有这些条件管着的一种独立审判。现在我们有不少法院的审判员,是坐在屋子里“老爷坐大堂”似地问案,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根据苏联经验,只有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才不致判错案件。现在法院在司法改革以后,错判案件大约还有百分之五左右,如果宪法公布后,还有百分之几的错判案,那是要坐监房的。怎样解决呢?就是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要把制度建立起来,另外还要依靠群众,不仅要在思想上依靠,而且要有组织上的保证,这就是组织人民陪审,这点过去做的不够,今后我们也应象苏联那样按人口多少,案件多少,以及交通条件,三万人到五万人设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广泛的陪审员,保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省、市法院,亦应有陪审,凡是审判案件都应该有陪审。   检察机关似乎与群众 无关,其实亦不然。苏联的检察机关有好多在各方面不脱离生产的检察通讯员,这样检察机关也广泛地联系了人民群众。至于我们公安机关,历来是密切依靠群众,依靠党委领导的。过去,保卫工作历史上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但在中央、毛主席领导下纠正了,其后是一直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镇压反革命工作上捕杀了大批的反革命,如不依靠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那不知要出多少乱子,不依靠全党、全体人民提高警惕,光依靠我们公安干部镇压这么多的反革命,是不可想象的。安泰离了地就没有力量,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是软弱无力的。那种认为过去大张旗鼓搞运动需要依靠群众,现在搞隐蔽斗争,反革命更加隐蔽狡猾,群众没有用了,这看法是不对的。如果不把全体工人,全体人民发动起来,注意反革命的活动,只靠一点公安干部是不行的。把广大群众都发动起来,好几万双恨只眼睛,几万万双手,这样公安机关神通就广大了,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就很少了。所以依靠群众,过去需要,今后同过去一样需要,要教育群众,领导群众。但有一条群众 不能作,就是除了现行犯外不能随便捕人,只要群众有情况告诉我们,不捕人,这对我们没有什么坏处,不过是我们眼睛耳朵多了一点,至于是否捕或需要进行长期侦察,那就要公安机关搞,很复杂的案子群众搞不了,但是群众可以发现情况、线索。有人说群众容易惊动敌人,如果怕群众惊动,可以向群众说:这个人没有什么问题,群众就不管了,群众是会听我们的,不会疑神疑鬼的。特别在工厂里,保卫机器、保卫生产不被破坏,不出事故,不着大火,不发动全体职工,怎样能看的过来呢?所以我们虽然不象一个厂长直接指挥群众生产、一个合作社领导生产,但我们的工作和过去一样是要密切依靠群众的,离开依靠群众这一条,工作就会出毛病,一定做不好的。   (四) 政法干部的教育学习问题。我们政法干部过去很忙,学习不够,特别是理论学习很差。现在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老干部比较多,(这也是应该的,因为我们搞阶级斗争。)老干部是我们的骨干,是没有问题,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有相当一大部份干部文化低(小学程度),因此多数老干部理论较低。青年知识分子干部文化高一些,但阶级斗争、政治斗争锻炼比老干部少,可是青年干部有文化,年纪轻,看书比老干部多,记的东西也多,所以进步快。这种情况能否再继续维持下去呢?是不能再继续下去了。青年干部进步快是可喜的,是好现象;但老干部也应该进步快,不然你这个老家伙(当然我们都是老家伙,我也五十开外的人了)不好好学习文化理论,凭老资格吃饭是不行的。过几年人家讲的,你解决不了,新干部领导不了,老干部领导新的也领导不了,把老干部拿 下来,老干部有意见,说:“老子革命怎样怎样。”我们忙固然是原因,但是忙再加上懒,就更加糟糕,这样很快就会感到领导困难,工作困难,所以老干部不管怎么忙,也要学习文化和理论。恐怕有一部分同志(绝大部分同志)或者业余学习或者专门学他几年文化理论,也化得来,没有文化掌握理论和技术都是困难的。假使我们没有文化学文化、有了文化拼命学它几年理论,那么就能很快提高。青年干部主要是在政治上去锻炼他,锻炼他的阶级立场和观点。现在主要不是新老干部关系,主要是因为我们今后要搞经济建设,要搞比较健全完备的法制,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文化理论提不高,就是大家都拥护你,你也领导不了,工作作不好。我们过去搞土改、镇反、动员参军、抬担架,都是有些本事的,但是今天这些本事已经不够了,现在大张旗鼓镇反,镇谁呢?不大张旗鼓反革命都不好找了,大张旗鼓反革命就更找不到了。因此一切都需要我们从头学起。过去的成绩是可贵的,我们今天搞建设,没有一定科学、文化、理论知识是不行的,不学工作就作不好。至于说青年同志进步快,老干部进步慢,那是小事情,只要有青年干部代替老干部也好。所以没有文化、理论的同志,一定从现在就开始下决心学,再晚了过几年就更不行了。   所有政法干部都要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公布以后,每个人都要遵守。同时也要搞很多的法令、条例。我们只懂方针、政策已经不够了,今后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我们如果不懂,那我们工作就一定作不好。此外讲一讲旧的政治学校和旧的政法教授。毛主席说,有两种知识,一种是生产斗争知识;一种是阶级斗争知识。过去国民党所培养的生产斗争知识的人经过改造还可以用,但过去国民党培养阶级斗争的政法学校的教职员,这是培养反革命的,这些学校不是改造使用的问题,是要彻底粉碎的,不能用。过去国民党学校有二种:一种是理、工、艺、农大体上接过来加以改造,就可培养干部,教授思想虽有问题,但可以改造;但另一种是国民党政法学校,它是替国民党培养压迫人民的工具的,和我们针锋相对,因此一定要粉碎,不能存有幻想,不能迷信,有些教授也只有经过真正彻底改造以后,才能成为我们新的政法学校的教授。旧的政法学校不经彻底改造是不能为我们培养干部的。有的旧政法学校人员埋怨我们接收政法文化遗产不积极,我说:“这不叫文化遗产,这叫遗毒。”遗毒我们是不能接收的,旧政法学校的课程和讲义,是要彻底加以批判的,因为它不同于物理数学。   (五)最后讲一讲安心与不安心工作问题。现在政法部门干部比较普遍地存在不安心,政法以外部门认为“政法工作可有可无”,现在有些公安干部也认为镇反已过,公安工作减少了,没有什么可作了。当然今天生产、供应是我们工作的中心,这是要肯定的,无产阶级国家里经济建设是主要的。但是政法公安工作是否“可有可无”呢?不是的。什么叫政法工作呢?政法工作就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政治。现在三大敌人虽已打倒,但还有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的包围,这难道不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吗?所以政法部门的任务至少和过去一样繁重,并没有减轻,而且更其尖锐、复杂。说政法工作可有可无是不对的。马林可夫在苏共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敌人,曲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说国家可有可无,可以削弱。列宁也再三讲夺取政权后的无产阶级的重要性。我们今天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正当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消灭资产阶级,把个体农民改造为集体化走合作化道路,把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的这样一个深刻的革命的时候,认为政法工作“可有可无”的人,不是政治觉悟很高,而是觉悟不高的表现。当然有一种人也多多少少包含个人主义成分,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绝大部分同志思想认识的错误。要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是很繁重的,苏联革命成功三十几年的今天,还强调加强政法工作,而我们今天则说要削弱是绝对不对的。正相反不是削弱,而是要大大加强。   此外目前政法干部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公安部门有一部分干部很有点骄气,至于对党的领导一般讲是没有问题的,向党委请示报告也做得很好,是否也有个别的对党委马马虎虎的呢?当然也有,但总的不是这个问题,主要是有霸气,要认为这种骄傲情绪很容易使我们跌跟头,要切实加以克服纠正。其次法院、检察部门也有一部分干部有些骄气,但主要是目前有一部分干部有埋怨党的情绪,认为党不重视,编制没有解决,虽不是多数干部有这种反映,但也不是一两个干部;不向党反映、请求、报告,说明工作情况,不从整个党的全局来看你的工作,而一味地埋怨是不对的,这种情绪比骄傲情绪危险性还大,因为这样就会“离心离德”。这两种情绪都不对,骄傲埋怨都是带有个人主义的倾向,都是对党对国家不利的,至于那种工作摆在什么地位,那主要根据当时的具体形势而定。   大区就要取消了,大区的工作过去作了不少成绩,完成了历史任务,大区取消后,大区人员一部分要加强中央,大部分加强省市,请各地帮助中央搞好大区取消工作,今后中央就有些紧张,搞得不好很容易暴露官僚主义。此外瑞卿同志也讲过目前政法部门最弱的是检察机关,我们要帮助把这个弱的部门充实加强起来,检察干部就具备忠诚、会问案子的条件即可,否则政法工作缺一条腿也是不好的。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