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真贯彻“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管大同> ## [管大同,时任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由政务院批准公布了,这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来说是一件大事。这一条例总结了过去几年来公私合营工作的经验,指明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逐步完成对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毫无疑问,这一条例的公布,是为我国工商界所欢迎所热烈拥护的。   我们的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指导和鼓励它们纳入公私合营的轨道,近五年来公私合营企业已有相当发展,至一九五三年底,全国公私合营工业户数已达一千一百余户,一九五三年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也较一九四九年增加了九倍多。几年来的事实证明:由於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发挥了社会主义成分的领导作用,生产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企业生产关系转变为半社会主义的性质,这就可以进一步鼓励工人群众在生产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可以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增加产品的数量,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产品的成本,也可使企业获得较多的利润,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使职工生活获得相应的改善,资本家有合理利润可得。同时,使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得到公方直接的和经常的领导、教育,得到职工群众的帮助、监督,获得了在实践中改造自己旧思想旧作风的条件。这就是说,通过公私合营,可以使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和资本家个人的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两种改造同时进行的比较适当的方法。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一经转变为公社合营企业,国家就可以更好地利用它有利於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更好地限制它不利於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领导它更深刻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国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提到了更高的程度,更有利於国家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地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因此,在“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国家将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精神,领导资本主义工业走上公私合营的道路。这就替私营工业资本家指出了一个正确的行动方向,遵照这个方向的指导,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业资本家将获得自己的光明前途。   客观事实已经指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确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公私合营企业的优越作用也日益深入人心,公私合营企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资本家,将自己的企业要求公私合营,如以上海为例,截至一九五四年八月止即有一千余户私营工厂申请公私合营,其中一七○多户大型工厂已实行公私合营,今后纳入公私合营道路的私营工业将愈来愈多,因此“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公布,对指导今后公私合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将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制订这一条例的历史条件与条例中的几个重要政策问题,在“关於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说明”中,已有明确的叙述,但为了帮助工商界更好地领会条例的精神,兹将条例中一些主要规定再加以概括地说明:   首先,条例中确立了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的领导地位。我们知道,列宁曾经对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作了如下论断:“国家资本主义,这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这个国家资本主义是与国家关联着的,而这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底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是属於社会主义体系的,我国经济方面以及政治方面的社会主义因素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都居於领导地位。这一情况不能不反映到公私合营企业中来,所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於领导地位”。条例说明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成分在合营企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的不断增强,不是取决於国家投资的数量,而是取决於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取决於企业中公方代表同职工群众的结合和他们对於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教育改造工作”。这就使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能够深入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这对保证企业改造的顺利进行是有决定性的作用的。几年来公私合营工作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但目前有许多私营工商业者对於这一点还认识不够,存在着种种疑虑。有的怕自己的“大权旁落”,企图保持过去在企业中的支配地位;有的仍然想拿所占股份的多寡来决定自己在企业中经营管理权的大小。如果自己的股份和公股差不多或者还大一些,那就要求在生产、财务、机构组织、人员配备、正副职安排等方面和政府“平分秋色”,“分庭抗礼”。由於这些不正确思想和疑虑的存在,对公私合营采取了消极甚至抗拒的态度。显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条例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成分在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确定不移的,必须坚决贯彻。但也不否认私方在企业中的一定地位。条例中对私方的经营管理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合营企业在公方领导下,由公方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公私双方代表在企业中的行政职务,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同私方代表协商决定,都应当有职有权,守职尽责等等,这都说明了国家对私方在企业中的职位,是负责地合理地加以安排的。当然私方过去为所欲为,独断专行的职权是不会再有的了。因此,要求工业资本家们必须从有利於整个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出发,从有利於自己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出发来认清这一点,坚决地贯彻执行。在某些企业中,由私方代表担任正职,公方代表担任副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职权固应依照职务来行使,然在政策思想上,私方代表无疑地应当接受公方代表的领导,以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如有争执,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协商处理,协商不能一致时,报主管机关解决。   其次,条例中确定了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在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国家对它们计划领导虽然将日益加强,但目前其生产经营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受自由市场的支配与影响,因而也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的存在,对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都起着破坏作用。条例规定了“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它们生产、销售就要按照国家的计划和指示来进行,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基本建设、安全卫生等制度,也须遵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就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家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将在合营企业中直接发挥领导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国家计划轨道之内进行,就可能改善公私关系,逐步发挥企业的潜在力,使企业的供产销逐步取得平衡,工人的劳动也主要为人民服务,只有一较小部分是为资本家谋利,就可以改善劳资关系,使工人群众更能进一步发挥他们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资本家也可以从过去唯利是图的思想束缚之下逐步解放出来,贡献其生产经营才能於企业的改进。这样不但有利於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是有利於企业的发展与改造的。目前有许多工业资本家仍旧迷恋着过去的自由市场,一味想摆脱国家计划的领导,例如在市场情况好时,就不愿意合营,有的在公私合营之后,唯利是图的劣根性发作,不遵守国家的计划,千方百计钻国家计划的空子,利用公私合营的招牌和国家给予的种种便利,合公营私。这无疑都是错误的。必须认识,遵守国家计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整个利益,才是服从国家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整体利益,一切违反国家计划的行为,是国家所不能容许的。   条例说明中指出了企业的改造与资本家个人的改造必须结合进行,强调这一点是有重要意义的。由於我国的经济情况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确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和平的道路来消灭阶级和消灭剥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企业不但要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企业,资产阶级分子也要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国家对资产阶级分子是采取负责态度,领导他们进行思想改造。个人的改造,不能离开企业的改造,企业改造的过程也即是个人改造的过程,资本家思想改造如果作得好,对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造,无疑是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同时,资本家只有很好地参加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工作,参加企业改造的具体工作,从实践中学习,才能很好地改造自己的思想。因此,企业的改造与资本家个人的改造是起相互作用的,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必须对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思想改造。毛泽东主席曾经指示过我们:“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这说明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对人民的思想改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公方代表国家领导企业进行改造,这对资本家的思想改造也必然是极为有利的条件,因为资本家可以在公方的直接领导和教育下,参加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造的实际工作,从实践中学习新思想新作风,改造旧思想和旧作风。过去大多数资本家对依靠公方的领导进行思想改造,不但作得不够,而且认识也是不够的。今后应该充分认识自己思想改造的重要,认识接受公方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对自己改造的重要作用,必须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企业的改造结合起来,加强自我批评和自我斗争,自觉地进行改造。目前有些资本家在公社合营之后,以为原料有国家优先配售,资金有人民银行贷款,销路有政府设法解决,职工要求有公股处理,从此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大小事情都依靠公股代表,自己不再在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上动脑筋,也不努力学习,认真改造思想,企图安闲自在地躺到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态度和想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条例中对保护私股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许多私营工业家对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权益,存在着许多疑虑,有的担心企业财产的估价,怕估得低,怕吃亏;有的担心怕无利可得;有的担心自己没有经营管理权了;有的在人事安排等问题上也都存在一些不必要的疑虑。条例对私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规定了在清估财产的工作中,对企业实有财产,按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估价。过去在折旧中已全部收回的逾龄设备也参酌其尚可使用年限予以适当估价,照顾了私方的利益。其次对合营后的盈余,规定股东所得股息红利及董事、经理、厂长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总额的四分之一左右,私方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私股股东自行支配。企业合营后,只要生产上对国计民生有利,设备与技术条件较好,由於生产经营的改进,利润一般比私营时增加,加以合营企业一般积累了较多的公积金,由於公积金的再投资,还可分得利润,因此,这一规定就使私股利润所得,比之私营时获得更大的保证。再次,对於企业的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企业在公方领导下,由公方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在企业中的行政职务是有职有权,有关公私关系的重要事项都通过公私协商来进行。所有顾虑合营后“被排挤”、“有职无权”等想法,都是不必要的。在人事安排上,条例规定原有实职人员,参酌原来情况量材使用,对於技术人员和其他专门家更得到国家的爱护,充分发挥其才能。至於在原企业有劳绩而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也给予适当的照顾。显然地,这些规定都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是合情合理的。最后,企业的合营不是强迫进行,而是根据资本家的自愿。如果资本家的思想准备尚未成熟,国家则耐心地进行启发教育,俾能在资本家自觉的基础上进行合营。工商界的朋友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纠正自己一些损公利己的行为。如高估财产、虚增债务,滥列开支、挥霍无度、安插亲信、抽逃资金等,都是不对的。有的甚至以增加工薪、提高福利等卑鄙伎俩来拉拢职工,企圆造成工人内部的不团结,挑拨工人和政府的关系,以削弱工人群众的监督作用,制造合营的困难,陷国家於被动。个别资本家甚至以破坏生产、破坏机器来抗拒合营。这些错误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   为此,工商界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条例,深入地学习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及其说明,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并且密切联系实际,深刻地检查和批判自己存在的各式各样和各种程度的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和行为,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广为宣传解释,扩大影响,尤其是各地工商联组织,更应切实负责组织工商界很好地学习和讨论。   已经进入公私合营的资本家和代理人,应根据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服从公方领导,守职尽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技术才能,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条例,努力改造企业和改造个人思想。并积极争取在工商界中树立榜样,以推动合营工作的开展。   尚未进入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应当响应号召,创造条件,争取合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要有步骤地、有区别地进行的。这就是说,并非所有有利於国计民生的企业都要同时或者在最短期内进入公私合营。因此某些还未实现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自己爱国守法的观念,通过增产节约、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使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提高和改进,特别应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国家资本主义的中级形式,逐步建立供、产、销纳入国家计划的条件。较小的私营工业也可以在彼此间或与某些较大企业间的协作依存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需要,在政府领导下,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组合或并厂,以创造将来合营的条件。对於资本主义商业,由於情况和条件的不同,可通过其他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进行改造,公私合营不是主要的形式,但已有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可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原载一九五四年第九号《工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