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涤新在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共中央统战部秘书长、许涤新> ## 一、一年来公私合营工作的情况   公私合营去年一年扩展了七百多家,在这些企业中,由于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的地位,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因此,生产一般的都有了提高,经营管理亦有不断的改进,这显示了公私合营企业的优点。   去年一年的工作经验证明:将国家需要的、有改造条件的十个工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基本上(不是一切)纳入公私合营的轨道,是完全正确的。   目前在干部及工商界中,有一些人认为对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一定要经过公私合营的道路。他们认为接受加工订货,即已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有的干部认为加工订货工厂的生产计划,已由国家掌握。这些工厂的生产,不一定比公私合营差,合营不合营,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大;有些资本家完全从私有财产观念出发,怕企业合营后,不能象过去一样,自由地支配企业。这一年的工作,证明这些看法是不正确的。   加工订货在使企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中,有重要的作用,这工作很重要,但因为社会主义成分与资本主义成分是在企业外部的结合,因而它不可能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对企业及人的改造亦没有公私合营有力。   事实证明,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公私合营,来实现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从过去一年的情况来说,我们对于公私合营工作,基本上是成功的,主要表现在:对于新扩展的合营企业,一般的都能做到发动了职工群众,提高了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并对资本家及资本家代理人进行了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其次,对原有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整顿,树立了社会主义成分的领导,并对公私关系进行了适当处理,使私股权益得到适当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缺点:(1)在进行企业改造时,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改造注意不够,少数企业在人事安排上,不尽妥当,有些企业,私方代表还未能“有职有权”“尽职尽责”。这问题应引起重视。(2)有些企业在合营后,不顾供销平衡,盲目增加产量,致质量下降。这是主观主义的做法,加重了供销平衡的困难。(3)对于原有合营企业的整顿工作做得不够,有的还未进行整顿,有些则整顿了尚未巩固。   在公私合营工作中,资本家的态度是不一致的。有的积极要求合营,并在合营后能积极的工作,目前这种人在增多,我们很欢迎这些人,希望他们更加积极,进一步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但亦有一些人把合营作为丢包袱的办法,而不去努力创造条件;还有一部分资本家用种种办法来抗拒社会主义改造,例如消极怠工、抽逃资金,用加薪的手段腐蚀拉拢部分落后职工,有的更加恶劣,破坏生产设备,抗拒把企业纳入公私合营的轨道。这些情况,无疑的增加了我们工作的困难。 ## 二、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公积金问题:   这是企业合营前的公积,在合营时,归谁所有的问题,工商界朋友有三种看法:(1)主张属于原来私方所有;(2)按照过去旧的惯例,企业找新股,旧股要打折扣,以优待新股,因此主张在合营时将公积拿一部分给国家;(3)有的认为在合营时公私双方都拿出同样比例的数目作为公积,形成公私合营企业的公积金。本质上,第一、三两种意见是一样的。   根据宪法的精神,我们认为企业原有公积金,在合营的时候,原则上应列作私股,但可根据企业原来的职工集体福利设置情况,经过公私协商,从公积中提出适当部分作为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   (二)股东垫款问题:   股东垫款,按其性质来说,与股东投资不同,但很多垫款都是长期的,大多已变成生财设备。如果在合营时大家都将垫款抽走,必然会削弱企业的资金,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因此从全面来考虑,股东垫款在原则上是不应抽回的,一般即作为投资,如个别情况特殊,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公私协商同意,一次或分期归还。股东从别人挪借的垫款,亦应动员其转作投资,如确有困难,经公私双方协商后,一次或分期归还。   (三)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   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一般都比较高。根据去年六月对九○四户的调查,一九五三年有盈余的七一六户,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户数,利润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有八十五户的利润率超过百分之百,十七户竟超过百分之二百,股东所得,有的分到四分五厘。   利润率高的原因:主要由于企业合营后工人劳动积极性有所提高,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了改善,由于某些物资享受了国家调拨价的优待。   我们意见: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一般可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分配,利润特高超过一般标准的,应经公私协商,多提公积。如果由于国家特殊优待(如原料由国家按照调拨价格供应,但产品售价并未照国家调拨价格计算)而获致超额利润时,对其确可计算的部分,应归国家所有。   合营企业的利润多数是分配的,问题发生在部分企业在分红的同时,动员私股,将利润转作投资,结果私方未拿到现金。这种办法是不好的,在企业有盈余时,应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私股应得部分,让其自行支配。如私方愿意,存入银行或投资,听其自愿,不应勉强从事。   (四)资方代理人问题:   在合营企业中需不需要资方代理人问题,我们认为是需要的。因为在合营企业中,有社会主义成分亦有资本主义成分,既然有资本主义成分,既然有私股,就需要有人去代表他,如无资方代理人,则公私协商就有困难。资方代理人的作用在企业合营后显然有变化,例如不需要再代表资方去跑劳动局或国营公司,但从公私关系来说,资方代理人是不可少的;在社会活动上,亦需要他们去推动、影响其他私营企业的资方与资方代理人。对于资方代理人,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在政治上和生活上都要加以照顾,他们的生、老,病、死等费用,可以比照劳动保险条例之标准,由企业开支。   (五)企业合营后,对于人的改造工作做得很不够,我们应按周总理在人代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的指示办事。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教育改造,长远目标,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但当前应以爱国守法、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接受社会主义成分的领导为思想改造的基本内容。只有做好了对于资产阶级分子的人的改造工作,才能彻底改造企业,削弱唯利是图的经营管理的方针。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下列几点:(1)公方必须贯彻国家对于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政策(如人事安排,清产定股,利润分配等)。(2)企业内部应兴应革的事,尽可能的要在事前与私股充分协商,理由是:私方对企业情况熟悉,有经验。(3)根据资方的能力、职位,分配他们以适当工作,使其有事可干、有职有权。有困难应帮助他们解决;有缺点应指出;有错误应批评;有成就应表扬鼓励。(4)在合营企业中,对进步、中间的分子,固然要团结、教育,使用他们,对于落后分子,亦不应放弃使用和改造,应该争取他们倾向进步;对顽固破坏分子,要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惩处。   (六)过去一年,各地扩展合营的原则是根据国家需要、企业改造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来进行。在进行这一工作时,有些地方酝酿得较好,有些地方做得较差,因此,就有“政治合营”的批评,这种批评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政治方面当然要照顾,但其他条件,亦是要考虑的。希望工商联、民建会能协助推动,事前做好酝酿工作,使政府在扩展公私合营企业时,做得更周到些。   (七)去年合营一般是搞大的,方式是“吃苹果”,各方面对此有些意见,认为大的合营后,中小的企业更困难。   在合营大企业的时候,必须照顾到中小企业,应有计划地逐行逐业进行安排。全业安排并不是全部合营。对于中小企业,可结合公私合营,有领导地进行私私合并,再搞公私合营,或由公私合营厂,以大带小的办法,逐步吸收。有的行业,厂少而集中的,则可一起公私合营。至于那些设备太坏,没改造条件的企业,则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其人员,淘汰其企业。   (八)商业方面的公私合营问题:   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私合营主要是工业。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商业方面,公私合营不是方向。商业的改造方式,主要是代销及经销。   (九)增产节约委员会问题:   工商界的朋友提议按行业建立增产节约委员会,这意见很重要,但这方面,我们缺乏经验。听说上海方面正在着手进行这工作,在取得经验之后,是可以逐步推广的。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