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等问题的通知   <刘少奇>   (上海局,各分局,各省(市)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全总党组,全国妇联党组,青年团中央,人民日报,新华社:)   一月二十日中央曾将钱瑛同志关于东北地区工矿中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思想情况与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批发各地[2],现在再将前东北局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调整和加强国营厂矿及建筑安装企业党务工作干部问题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从这些报告中看,东北地区厂矿企业中忽视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取消党组织对企业行政工作的监督的倾向是很严重的。这种倾向在组织上的反映,就是不重视党委干部的配备。根据全国各地贯彻党的四中全会[3]决议中所反映的情况看来,这种倾向。不仅东北地区存在着,其他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是目前厂矿企业工作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内的反映,如不迅速地有效地加以克服,就要给社会主义建设招来极大的危害。各地材料证明,这种错误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产生了严重的恶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各省(市)委应对本地区所有各国营厂矿的领导情况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经过具体分析,对忽视党的思想政治领导的倾向,进行严肃的批评。今后各省市委必须十分注意加强对本地区各国营厂矿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负责在各厂矿中建立起坚强的党的组织。中央责成各省(市)委对本地区国营厂矿的党委书记和厂(矿)长的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按党委(或总支)书记的条件与厂(矿)长大体相当的原则,对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委书记,进行一次调整。这种调整,一般地应在本厂矿 [企业现有] 的干部中进行;必要时亦可在各厂矿之间互相调整。[国务院有关各部委党组必须保障不得因各省市委进行这种调整而抽走企业中现有的干部。] 请 [各省市委] 于 [本年] 四月底前拟出[国务院备部委直接管理的各厂矿企业干部的] 调整方案,报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汇集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后报中央批准实施。    中共中央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一日   根据刘少奇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本篇用 [ ] 排印的是刘少奇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见本书《中央转发钱瑛关于东北国营企业存在问题报告的指示》(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日)。   [3]指一九五四年二月六日至十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四中全会。   来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七册(一九五五年一月——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中央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