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伯萍“必须按照党的阶级路线的精神解释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粮食部负责人、周伯萍>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对余粮户同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的定产、定购、定销等原则,作了一些不同的规定。这就是:   一、在定产原则方面,1955年核定的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余粮户和自足户3年不变;生产粮食的缺粮户,应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基数,加每年计划增产指标,作为当年产量。   二、在用粮标准方面,一般粮产区缺粮户的口粮、饲料用粮标准,应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   三、在定购、定销方面,余粮户的粮食交售任务,一般占其余数量的80%至90%,购率按单一比例、不累进,任务核定后,在正常情况下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而缺粮户供应量,则每年核定一次。   四、在购销数字的调整原则方面,在因风雨调和等自然原因而丰收时,余粮户在一般情况下不增购,必须增购的时候,增购数字不超过余粮户因丰收而增产部分的40%;缺粮户则需根据其丰收情况,适当核减其原定的粮食供应量。   作这些不同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适应中农和贫农的不同经济情况,适当照顾他们在粮食问题上的不同要求,进一步把粮食问题安排好。大家知道,粮食是农民的主要劳动果实,农民对粮食问题很关心;他们在粮食问题上的要求能否合理解决,对他们的生产情绪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中农同贫农由于粮食收入多少不同,他们在粮食问题上的要求也不一样。中农是商品粮食的主要生产者和出售者,是国家进行粮食统购的主要对象,他们除了要求粮食价合理外,还要求多吃一点,多用一点,多留一点,当他们认为国家对他们的余粮统购无底,因而感到他们的后一要求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会觉得增产的好处不够大,就会影响其生产积极性的高度发挥,甚至引起生产情绪的不安定。   这些情况,对粮食工作,对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的农业生产运动,都是不利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对余粮户所作的各项规定,就是为了适当照顾中农多吃一点、多用一点、多留一点的要求,彻底解除他们在粮食问题上的统购统销的制度化。至于贫农,他们大部分是国家进行粮食统销的对象,他们的吃、穿、用所需和进行再生产的资金,主要依靠粮食,他们所生产的粮食既然还不够吃,他们的粮食消费水平自然就要比中农低些(过去两年中,许多地方都曾按照一般余粮户的留粮水平,核定缺粮户的粮食供应数量,结果一般都买不完,就正是这个道理)。他们在粮食问题上的要求,不是也不能是多吃一点、多用一点、多留一点,而是在他们购买力所及的水平,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在他们缺粮的时候,按照合理的价格供应他们粮食。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这样一些照顾贫农的原则:评定产量必须照顾经营条件,使定产不超过实产;在定产之后,农民新垦荒地,自开始收获之年起,3年不计产量;农民利用田埂、场地、宅基空地生产的粮食,可不计产量;在正常年景,缺粮户实际增产数大于计划增产指标的,不再多计;缺粮户用粮量,不但包括种籽、口粮,而且包括饲料。   可以看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是既有利于中农,也有利于贫农的。它体现了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的精神。   有些同志,在解释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为什么要对余粮户同生产粮食的缺粮户作不同规定的时候,即忽视了中农同贫农由于经营条件的差异而产生的在粮食问题上的不同要求这一最重要之点,又忘记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多方面照顾了贫农利益的其他的其他条文,因而发生了错误。例如,有的同志说,对余粮户同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的上述各项不同规定,是为了限制贫农的消费;甚至有的同志把这说成是整懒汉的措施。这些说法都是对党的政策的严重歪曲,不但完全错误,而且非常危险。因为生产粮食的缺粮户,虽然也确有懒汉,但那是极为个别的;一般说来,他们都是生活上仍然困难的贫农,他们在土地改革时虽然分得了土地,经济情况比解放前是好多了,但还由于人力、畜力和农具的不足,生产水平仍较低,有的因土地不足,以致一年之中,仍然要缺几个月的粮食。他们是我党在农村中的基本群众,农村中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并且要依靠他们,才能做好。把他们看成懒汉,或者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的办法,都必然要导致在实际工作上歧视贫农的偏向。   正确地解释对余粮户同生产粮食的缺粮户作上述各项不同规定的原因,防止各种曲解,是在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宣传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来源: 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通讯》1955年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