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克林同志在司法座谈会上的第二次发言   【原题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力改善审判作风,为当前政治任务服务而斗争!”】   (同志们:)   今天,我们的司法座谈会已进入到大会发言阶段。经过我们研究了前几天会议发展的情况后,认为有些重要问题还需要向大家讲一下。我今天这个发言,再一次提请同志们讨论,如果有讲得不对头或有毛病的地方,请大家指正。现在我主要就三个方面的问题来讲。 ## (一)   我们座谈会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在董必武院长、罗瑞卿主任的直接指导和与会同志的积极努力下,已经有了很大的成绩和收获。这些成绩和收获主要是:   一、基本上弄清了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初步达到了“目的明确”。我们这次会议在反复研究讨论了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指示和董院长、罗主任的报告以及我上次的发言后,我们对以下三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认识:   首先,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武器之一的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请参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1949年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明确指示我们:“……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给予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1954年9月23日周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要帝国主义的包围还存在,只要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存在,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会完全消灭,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就不会停止;而且我们社会主义事业胜利越大,他们也就越要加紧地破坏我们的胜利。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经常性的斗争必须继续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减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中央历次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各次司法会议对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我们有些同志在这方面缺乏认真的学习,思想上也就不十分明确;也有些同志虽然学习了,但没有结合实际,领会也就不深不透。我们通过这次座谈会,再一次严肃认真地补了这一课,澄清了一些模糊观点,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基本方针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我们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武器,它的锋芒必须对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对于一切反革命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它是一个专政武器,它是人民实行专政的武器。它是维护法律秩序,也就是宪法所规定的社会秩序的武器。它的判决,不论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都是具有强制性的。   其次,同志们学习中央文件和听了董院长、罗主任的报告后,弄清了当前的敌情,斗争方向和主要打击对象,提高了警惕,增强了敌情观念;明确了中央所规定的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方针任务,对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采取十分坚决的态度,必须严厉地打击他们。同时,也明确了对敌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又是一个复杂尖锐的斗争,必须有计划有分析地连续给以几番严厉的打击。我们在这次会议开始时,许多同志对敌情和对当前斗争形势了解和认识得很差,对中央所指出的,目前在对敌斗争中存在着的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的右倾情绪,和死搬法律条文,脱离实际斗争的忽视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倾向,认识不足,甚至有抵触情绪,因而对审判工作中有没有右倾问题,有不同程度的怀疑。有些同志虽然承认对敌情估计不足,存在着并滋长着盲目自满的麻痹轻敌情绪,但对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认为总的说是如此,但自己的地区不是这样,甚至有的同志认为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主要偏差不是重罪轻判,而是错捕错判和滥捕滥押。经过会议的反复讨论,在这方面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一致的认识,并且学到了一条重要经验:为了有力地打击敌人,就要经常地了解和研究敌情与当前斗争形势以及我们在对敌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使我们对敌斗争经常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   再次,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为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和如何服务。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是人民法院经常的中心任务。我们为中心工作服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当前是着重保障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及有利于这个计划实施的当时当地中心工作的胜利完成。道理好像很简单,但是不少同志过去在思想上是不十分明确的,以致有的把打击的矛头指错了,放松了敌人,错办了好人。通过这次会议明确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为中心工作服务,是集中火力打击破坏和危害中心工作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后,还必须求得“方法对头”。我们这次会议通过检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学习了中共中央3月12日“关于改善司法机关的审判作风的指示”后,研究了进一步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改善审判作风的问题,初步达到了“方法对头”。这次会议虽然对这个问题讨论的时间比较短,但我相信大家在这方面已引起重视了。   首先,认识到坚决正确地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大力改善审判作风,就是为了加强对敌斗争,完满地实现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认识到当我们弄清了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确定了当前对敌斗争的任务以后,如果没有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具体的组织工作,还是不可能去正确执行我们的任务,而且往往会把好事办成坏事的。   (其次,进一步理解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任务、职权、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和各项审判制度,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去行使和实现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和审判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去行使自己的职权和任务,首先就是为了更有力更有效地去“镇压反动,保护人民”。某些人民法院过去在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忽视了建立各项审判制度的目的,把制度建设和执行法院任务分割开来,那是我们认识上和工作上的偏差,必须努力学习,认真改正。)   再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指南,以宪法规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为依据,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过渡时期阶级斗争的主客观条件,总结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并正确地吸收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而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充分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并且它的主要条文都是贯穿着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它的主要条文都是贯穿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严厉禁止肉刑的原则,而这一切正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最后,进一步体会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全部内容贯彻着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机关的根本制度。我们都从革命实际工作中体会到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的无比优越性。我们人民法院中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如果不严肃地服从党的领导,我们人民法院如果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认真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不重视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不依靠群众智慧,不发挥集体力量,就不可能把工作办好,而且是会犯错误的。应该指出:有些人民法院对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抓得不紧,这是不对的。董院长在这方面抓得很紧,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工作和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定通过审判委员会或院务会议的讨论,作出决定。我们应该学习董院长这种重视集体领导的精神。而要在我们人民法院工作中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就需要法院领导干部树立民主作风,以身作则地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自我批评的精神。   三、我们这次座谈会还用了3天半的时间研究讨论了14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13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总结,初步统一了我们城市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我们必须足够地和正确地估计这次总结审理程序经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总结审理程序的经验,是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进行,有效地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改善审判作风,教育和提高我们审判工作人员更有力地执行人民法院“镇压反动,保护人民”这一根本任务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时,为国家立法机关草拟程序法提供了实际可靠的资料。   这次总结,是遵照毛主席经常教导我们的“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董院长指示的“如实反映情况,不加任何做作”的精神,把经验实事求是地加以总结,使它条理化。将大城市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程序的实际经验加以整理、总结,求得大体一致,略加提高,使之接近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凡符合法院组织法的,保存下来,加以提高;不符合法院组织法的,加以摒弃。   这次总结,在董院长的直接指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用少数的人,用很简便的方法,在短短的时间内,得到了好的效果。这种工作方法,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四、弄清了以上三个问题的一致性和相互关系,提高了大家的认识。   经过各小组反复讨论研究,深深体会到: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与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改善审判作风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同志把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与贯彻法院组织法、改善审判作风对立起来的想法和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为了使审判工作有效地为政治任务服务,保证当前对敌斗争任务顺利完成,就必须坚决、正确地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力改善审判作风,就必须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只有这样,才能使审判工作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做到“既合法,又及时”。   会议在研究如何贯彻各项审判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公开审判,一致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关于辩护制度,一致认为应给被告本人充分的辩护权,但目前由于条件限制还不可能由法院为被告找辩护人,因此目前还不宜提倡为被告找辩护人,如被告声请找辩护人时,则依法准许;仅对某些案件(如被告精神不健全或聋、哑等),法院应指定辩护人为被告辩护。陪审制度应贯彻执行,已有陪审员的地方必须注意陪审员的政治条件,在没有陪审员、法院干部又不足的县(市),也可从有关机关、团体中临时邀请一批政治可靠、力能胜任的干部为陪审员。关于合议制度,在一审案件实行陪审的法院中,贯彻合议制一般无困难。二审案件如因审判员力量不足,全部实行合议制有困难时,至少应做到在讨论案件时有审判人员3人参加。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须有判决书。关于判决书的署名问题,合议的案件,应署审判长、审判员,如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应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对反革命案件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应准许上诉。 ## (二)   这次座谈会的另一方面的收获,就是发现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工作中存在的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就会阻碍我们前进。这些问题就是:   一、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官僚主义。除我上次发言中指出的以外,这种官僚主义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不深入下层,不了解下情。虽然个别高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还能够深入下层了解情况,但总的来看这种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的风气是很不够的。我们必须大力改正。   (其次是不了解也不经常研究敌情,因而敌情不明。这次座谈会开始时,某些同志对中央指示中批判的对敌斗争中的右倾思想有抵触情绪,主要在于这些同志不了解敌情。在讨论中反映出没有一个同志对本地区的敌情有比较全面的系统的了解。听了董院长和罗主任的报告,大家了解了自己地区的情况后,才感到敌情的严重。)   (再次是对法院本身的工作情况也了解得不够透彻。虽然工作上辛辛苦苦,忙忙碌碌,办了不少案件,但却没有注意通过办案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加以总结,因而摸不清案件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抓不住问题的关键。有些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很少亲自动手办案,缺乏实践经验,以致不熟悉业务,对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不具体。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当前工作中的重大阻碍之一。)   二、在不少高级人民法院中,政治空气稀薄,对政治学习不够积极认真,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相当一部分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在内,对国内外政治形势、当前的斗争任务和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缺乏经常研究的兴趣和热情;对当时当地党政领导部署的中心工作也不注意认真了解和研究。有的甚至不看报纸,不看电报。这种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是存在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中央重大政策和法令问题,很少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这是必须改正的。一个人民司法工作者如果对政治漠不关心或兴趣不高,那是非常危险的。有些同志在政策原则上所以犯错误,原因就在于此。   其次,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局内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不够正常。有些党员特别是党员负责干部不经常参加党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负领导责任的党员的监督工作做的很不够。正由于我们机关内党组织政治生活不正常,在我们某些司法机关和干部中就不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严重问题。   如某些人民法院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团结方面长时期来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健康的现象。   如某些人民法院的干部受到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严重侵袭和腐蚀。我们应该承认也必须承认司法改革运动的成果是很大的,经过司法改革运动大大纯洁了我们的内部组织,但系统地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和旧法观点还是很不够的。有些同志虽然没学过旧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自觉地、盲目地按照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办事;有些同志滋长了盲目的骄傲自满情绪和特权思想。这次批判的审判作风中的主观主义就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审判工作上的表现。这些错误思想如不克服,我们就无法改进自己的工作,我们就不能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我们就会脱离人民群众。另外一方面,也不能不指出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对我们侵袭腐蚀的危害性。赌博、贪污、腐化等,不仅在某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某些干部中发生,而且在某些高级人民法院的个别领导干部中也发生过,这些人忘记了党和人民培养他花了多大代价,忘记了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党的一个成员,是人民的勤务员,而把自己当成特殊人物,为所欲为。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了党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要准备牺牲一切直至自己的生命。大家可以回想回想,究竟自己对这些规定实践得如何?   三、某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突出地表现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开展,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尤其是自我批评的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没有以身作则地加以倡导。有些同志抱怨说,司法部门每次开会都是批评,都要检讨,好像是吃“检讨饭”的。这些同志不懂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推动我们革命事业前进的原动力,实际上我们开过的两届全国司法会议和三次座谈会,除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有所批评外,其他各次会议中批评是并不多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批评得对不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生了病,不管是病情如何严重,就是不肯治疗,大家都会笑话他。为什么在政治生活中有了缺点,却害怕批评呢?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毛主席教导我们要天天洗脸、打扫屋子的意义。没有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革命事业就会停滞不前,就会遭到毁灭。   当然,批评并不是庸俗地、粗野地谩骂或揭短。批评是提出问题,分析错误的原因,找出改进的办法。这是严肃的政治行为,是我们革命事业胜利的一大保证。董院长是很关心很重视这件事的。我们听了罗主任报告后在自我批评方面已有了转变,但还不够,今后还要大大提倡。俗语说:“不能正己,就不能正人”。同志们都是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因此,希望大家回去以后,首先要着重检查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批评,这样就会从上而下的和从下而上的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同志不能正视自己和自己部门中的缺点和错误,严肃认真地加以检查、批判,缺乏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性态度。他们往往只看见自己的成绩,看不见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只看见别人的缺点,看不见别人的长处;有的患得患失,怕影响关系,因此很“老练”、很圆滑,说话含糊,模棱两可,不拿出自己的论点和见解;讨论时不沾谁也不撞谁,互不交锋,缺乏是非界限,表现出庸俗的自由主义态度。有的判案时不敢坚持正确意见,也不懂得如何坚持正确意见,一旦发生错误,不先检查自己,却往往抱怨别人。必须认识,坚持正确意见就是坚持真理,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人民办好事情。因此,坚持真理就首先要在情感上、思想意识上对头。另方面,坚持真理也要方法对头。真理要坚持,但要按组织原则办事。为了把事情闹清楚,态度应该诚恳、和蔼,不要妨碍团结,更不应违反组织原则。审判案件是严肃的,必须公正无私。如果一个人学得圆滑了,没有是非界限,那就很不好了,就不能够当一个好的人民审判员,正确地审判案件。   四、由于有些同志盲目骄傲自满,对“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有错误理解,以致表现在对党委的关系上、对兄弟部门关系和对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正常的现象。对党委的关系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座谈具体业务时,我们再来详细研究,在这里我暂时不讲。在和兄弟部门的关系上,某些法院干部“对公安机关不服气,对检察院看不起”。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保卫机关,对保卫国家和人民的革命事业有很大的成绩,我们应该尊重公安机关就像尊重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一样,对于公安机关的成就我们应该是鼓舞、尊重和学习,而不是不服气。不服气就说明自己有骄气,有特权思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不但不应轻视,而且应该采取尊重的态度,尊重它的监督。事实上,检察工作做不好,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做不好。不懂得这个道理,思想就不全面。我们在和公安、检察的关系上表现的盲目骄傲自满的情绪是受了资产阶级特权思想的影响。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组成部分,是相互制约而又有机配合的整体。我们国家如果没有公安、检察机关就不能组成为全面的、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就不能有效地镇压敌人,保护人民;就不能胜利完成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在上下级法院关系方面,没有正确领会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而相反地受了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审级制度的影响。表现在有些同志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认识不全面。他们认为审判监督只有通过审理上诉案件的监督才算是审判监督,检查审判工作、处理人民申诉案件就不算是审判监督。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就放松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检查和监督,这已经妨碍了我们了解下情,更好地给下级人民法院以帮助和指导,下级法院也缺乏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以致不能很好地做到上下互相联系和互相帮助。   以上这些缺点和错误,就其主要方面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是存在的,如政治空气不浓厚,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展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不够密切。对党委的关系过去有某些同志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其中主要表现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没有很好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没有以身作则来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有的同志的错误存在有姑息情绪,认为他们很辛苦,不应该批评。应该说,这是资产阶级的无原则的情绪。   其次,在政治思想领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政治生活不够正常,政治空气不浓厚,更重要的是对下级法院政治思想指导不够。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缺乏系统深入地检查与了解下面情况。从最高人民法院来说,由于缺乏正确了解自己的职责,同时也和大家一样,受了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影响,因之,就放松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检查、监督。虽然人民法院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上和公安、检察有所不同,可是我们布置工作不及时,督促、检查抓得不紧等情况确实存在,这也是我们官僚主义的一个表现。应该指出,下边发生的缺点和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是有责任的。 ## (三)   现在就这次会议讨论中发现的比较普遍的,争论较多的,意见还不完全一致的几个问题,说一说我个人的意见:   一、关于过去法院在镇压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方面是否有右倾的倾向存在,根据我们所了解的和会议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工作的体验,我认为右的倾向是肯定存在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着重提出以下两点:   首先,正如中央指示中所指出的:“在我们党内一部分同志中,却因此正在滋生着一种极端危险的太平麻痹思想。他们为已有的胜利所陶醉,既忘记了帝国主义势力还包围着我们,并在对我们进行战争威胁,我们面前可能爆发突然事变;也看不见国内还存在着阶级,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我们面前还有严重的阶级斗争。党历来强调共产党员必须提高政治警惕性,而这些同志却在散布着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的情绪,对政治斗争漫不经心,对敌人的破坏活动熟视无睹,以为现在可以不必重视反革命分子,也可以不必加强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了。这种太平麻痹思想,乃是政治上的一种右倾表现。”这一条我们有没有?我认为都有。   其次,也正如中央所指出的:“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要反对错捕错杀,但目前着重反对该捕不捕、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和该杀不杀的右倾情绪”,接着又指出必须“克服死搬法律条文,脱离实际斗争的忽视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倾向。”这两条我们有没有?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是实际存在的,不过我们还没有作全面检查,还没有作出结论。这次会议上,有些人民法院的同志对此也有所检讨。所以,右的偏向我认为是存在的。   二、从这几天讨论情况看,大家对于对敌情认识不足,指导思想赶不上,是承认的。但是,有的同志对实际工作中是否存在着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惩办不严,重罪轻判的问题却有所怀疑;也有的同志对重罪轻判,错捕错判,那个是当前的主要偏向,发生疑问。在讨论后期还有的同志认为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就不能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这就是说要打敌人就不要练兵了,要完成任务就不要方法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会把事情作坏的。   为什么会有这种认识?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是对敌情缺乏了解研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深入地检查,没有足够地认识到对敌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因之过高地估计了过去镇反的成绩,过低地估计了敌人的垂死挣扎的疯狂性,从而滋长了盲目自满、麻痹轻敌的右倾情绪。   其次是有些同志把重罪轻判和错捕错判混淆起来。必须指出,在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不是错捕错判,而是存在着重罪轻判的偏向。错捕错判是在为中心工作服务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不是把斗争锋芒对准破坏和危害中心工作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而是对无辜的人民和有思想毛病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劳动人民采取了错捕错判推动中心工作的错误作法,以致错打了人民,轻纵了敌人。这种偏差当然也要纠正。   再次是有的同志由于对中央的指示和董院长、罗主任的报告的精神缺乏严肃认真的研究,领会不深,加以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因而当着认识了敌情的严重后,又误认为要及时打击敌人,就不能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这种想法和毛主席的“既要合法,又要及时”的指示精神是不相容的。   三、有人提出当前镇压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是否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我认为不能机械搬用,应当根据中央和当地党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规定办事。 ## (四)   关于1954年11月司法座谈会的缺点和我们的检讨。   我们应该肯定,去年司法座谈会布置学习与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方针是正确的,各级人民法院自学习与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以来成绩是很大的,这就是:除了在已经开过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依照宪法规定分别选举了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外,有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有了若干加强;建立了或正在建立着各项审判制度;提高了干部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丰富了法律知识;初步改善了审判作风,提高了审判工作质量。但正如同志们指出的,去年司法座谈会是有缺点的,我们认为主要的缺点是:   在去年司法座谈会上,我们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组织、活动原则和审判制度虽作了较充分的讨论,但对它和法院的任务、职能的关联性缺乏有机地、反复深入地交代,也没有用足够的时间组织大家讨论,以致在这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上解决得不透,不好。更为严重的缺点是我们把审判制度说成是“民主化的各项制度”。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机关中的一个专政的机关,建立法院的各项审判制度,是为了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保证审判工作的及时和准确,以期切实保护人民利益和有效地打击敌人。因之,去年司法座谈会在讨论建立审判制度的问题上,提出“树立民主思想是贯彻法院工作民主化的各项制度的关键”是片面的,不适当的。关于这个问题,中央1955年6月批准我们“关于学习和贯彻法院组织法座谈会的情况报告”中指出来,司法部已在今年第三期“司法工作通讯”上也作了改正。但是,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次司法座谈会上作进一步的检讨和说明,以便大家提高认识,更好地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人民法院的方针任务。   来源:司法工作通讯编辑委员会编《司法工作通讯》,1955年第8期, 1955年11月27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