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手发动群众控诉与检举反革命分子   <《人民日报》社论>   放手发动群众控诉与检举反革命分子,是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高度发扬群众防奸细反特务积极性的主要方法,是保证彻底肃清反革命活动的必要条件。这种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群众路线,各地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的结果,获得了极大的成效。最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乃至乡村集镇,各民族各界人民纷纷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对反革命罪犯的控诉会,直接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均在血泪控诉中倾吐了积压多年的冤恨,充分揭发了反革命分子的罪恶,激起了广大人民的无边愤怒,使他们的政治觉悟大为提高,划清了敌我界线;并在这种基础上,展开了检举、密告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有些城市的人民,并已将“检举反革命分子”列为爱国公约的内容之一。因而许多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在运动展开之后,每天都要收到几十封这类的信件。仅仅上海常熟区八十八个里弄冬防服务队,就检举了近七百名反革命分子。不少地方还出现了子女检举特务父亲等等的动人事例。事实证明,只要人民政府能够接受人民群众的正义要求,广大人民就敢于起来控诉与检举反革命分子。而且根据各地人民政府的调查,群众的检举、密告,一般都是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这给公安机关提供了充实的材料和可靠的线索,甚至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难于破获的案件。人民群众的这种为保卫自己革命成果与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已使反革命分子更加孤立起来,使他们在人民的巨掌中战栗失色,深感无处藏匿,而日益暴露于人民面前。过去,有些人害怕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会引起“社会震动”,现在,面对着群众的伟大革命行动,那种多余的顾虑完全打消了。   群众积极参加控诉与检举运动的结果,使人民政府及其所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获得了千千万万的有力助手。人民公安机关乃是人民政府对于反革命实行惩罚的机关,负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神圣职责,它们已经并且要继续为人民作出更多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广大人民群众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伟大作用,以致把人民公安机关的工作,束缚在狭小的圈子里面,而不去放手发动群众,因为为了群众而又依靠群众,乃是人民政府进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正在开展着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更不能例外。事实证明,正是群众性的控诉与检举的这种群众路线,与人民公安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才最能够保证正确地处理反革命案件,而不牵连一个好人。群众性的控诉、检举与人民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已使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起来,并已获得很大成就。但是,对于这样的成就,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已经认识得清清楚楚。直到现在,还有些人不大放心,恐怕群众的控诉,特别是检举与密告,会发生“挟嫌诬告”的现象,以致“冤枉了好人”。这种关心虽然是善意的,但确实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各地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结果,人民群众的一致反应是“该捕该杀”,“宽严分明”,“有法有天”,而没有说“冤枉了好人”。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这是因为: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上,不但规定了“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同时,还规定了“不得挟嫌诬告”。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这一法令,广大人民是严格遵守了的,因而他们的检举、密告,一般地是十分准确的。第二,人民政府及其所领导的人民公安、司法机关,有着丰富的对敌斗争的经验,他们对于反革命分子可能的阴谋陷害,有着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决不让敌人诬陷了善良的人民,因为人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民。第三,人民政府处理反革命案件是谨慎而严肃的,这表现在一方面十分重视来自人民群众的检举、密告材料,一方面又不是单凭一两封密告信就去捕人和处理任何案件。人民政府的处理反革命案件,是依靠反复的调查研究和不容置疑的人证物证。在上述这三方面的条件下,广大人民的控诉、检举与密告,就成为有坚强领导的群众运动,决不是自流的;因此,它完全有助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决不会有什么坏处。这样看来,某些人对于发动群众检举、密告反革命分子所持的怀疑态度,显然是不应有的。   现在,反革命分子虽已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但是他们并没有死心,也不会死心,一部分坚决与人民为敌的怙恶不悛的分子,仍然力图报复,其活动方式更趋隐蔽,其破坏手段也更加毒辣。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人民政府必须继续充分发动群众,更好地开展人民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控诉与检举运动,才能扑灭反革命分子报复的凶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致遭受损害。   根据过去的经验,开展群众控诉、检举运动的中心环节,是大规模地组织宣传工作,揭露反革命首恶的罪行,解释人民政府的政策;并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撑腰,即坚决处决那些血债累累的要犯。各地人民政府应该充分地信任群众,继续采用各种方法,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会议,各种职业团体会议,街道、工厂的代表会议,以至居民的小组会议,引导这个运动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