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真地作好肃反运动中的甄别定案工作   <《党的监察工作》评论>   贵州省镇宁县3个假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除了贵州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写的评论已经论述到的以外,还有一条很重要的教训,这就是:要保证在肃反的群众运动中正确地处理案件,那么,对于经过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斗争和专门机关审讯调查的反革命分子,必须组织专门机构进行甄别定案工作。镇宁县所以发生3个假案,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作甄别定案工作,因此他们就没有能够发现案件的假象和矛盾,并且从这些矛盾中及时地发现镇反工作中的严重错误和纠正这些错误。   肃反斗争的甄别定案工作的任务,就是对每一个专案小组已经查实的案件,再一次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审查,弄清每一个案件的是非轻重,将反革命分子、其他坏分子和有错误有缺点的好人鉴别清楚,作出正确的结论,并且按照党的政策,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以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   为了在甄别定案工作中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必须十分重视证据。证据就是人证物证,真实的证据是处理案件的根据。有了确凿的证据,就容易作出正确的结论,如果证据不充分或不可靠,就应该退回专案小组继续审查,不应该作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证据有时也有假的,所以对于证据还要认真地研究,鉴别真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鉴别以后认为完全真实的证据。不靠证据或靠假证据都会作出错误的结论。对于口供,只有经过仔细地查对确实以后,才能相信,因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也会供一些假情况和半真半假的情况来迷惑我们,有时还会用供假情况的办法来陷害好人,制造混乱。镇宁县二区安西镇“反共自救独立师”假案中,坏分子冯伯宁就曾经诬陷积极分子冯成忠是“匪司令,组织暗杀”。不仅如此,就是有些好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也是会乱供些假情况的。因此,只有经过仔细查对确实后的口供才能相信,决不能单凭本人的口供就作出结论。甄别定案小组必须作到:甄别定案以后的结论,推不翻、攻不动,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在甄别定案工作中,必须有明确的阶级观点和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鉴别敌我、分清是非,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肃清一些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作甄别定案工作的同志,要敢于怀疑来自任何方面的材料;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绝不能患得患失,不负责任,采取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态度。作甄别定案工作的同志,要肯于运用思想钻研问题,要客观,要兼听,不怕麻烦,敢于翻案。总之,这是一项严肃的、复杂的工作,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来处理一切问题。   在进行甄别定案工作的时候,还要善于整理和处理材料,对于专案小组的材料要认真地进行鉴别和审查,注意从材料中发现矛盾,提出问题,并且注意抓住问题的关键和主要的矛盾,不要被个别的片面的现象所迷惑。所以,不仅要看专案小组提出的结论和意见,还必须看原始材料和各种证件,必要时还要直接调查材料,最后再提出甄别定案的结论。绝不要把整理定案材料的工作,看成是单纯的文字技术工作,因为这个工作是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领导机关审查批准案件和司法机关对罪犯判刑的依据。所以,一字一词,往往都关系很大,必须慎重从事,对于问题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粗枝大叶或以讹传讹。事实证明,对于材料不注意鉴别和审查,也往往造成政治上的错误。   甄别定案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是对肃反案件进行的总检查,也是对肃反运动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所以,作甄别定案工作的同志,必须认真地学习中央关于肃反运动的指示和有关的文件,必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和党的政策进行工作。必须虚心谨慎,戒骄戒躁,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原载“党的监察工作”第23期)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二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