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肃地处理共产党员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   <《党的监察工作》评论>   党和国家的机密,关系着党和国家的“要害”,关系着党和国家的最大利益。敌人为了破坏我们的党和国家,必定要千方百计地设法窃取我们党和国家的机密,无论在过去或现在的革命斗争中都有很多惨痛的教训说明这一点。尤其是在我们党执掌了国家政权,正领导着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而敌人正在采取隐蔽的方式,阴谋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时候,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就成为阶级斗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从来就重视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从来都是以十分严肃的态度对待的。在全国胜利以后,党中央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1950年10月作出了“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决定”,指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是所有党员及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1951年5月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并且制订了“关于保守党与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要求每个党员都应该把它看作是党的生活中一条决不容许破坏的规则,把它当作是一个严重的对敌斗争的问题。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根据中央这一指示,对失密、泄密的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克服了一些有害的现象。但是,绝不能认为在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工作上已经没有问题了。实际上,目前失密、泄密的现象,在党、政、军、群众团体和企业系统中都还是十分严重的。例如第二机械工业部在1953年和1954年两年中遗失和下落不明的文件有1,200多件;对外贸易部1954年年终检查,遗失的和下落不明的文件有3,900多件;鞍山钢铁公司从1953年到1955年6月共丢失各种秘密文件、图纸、资料、表报达5,500多件。   这些大量失密、泄密现象产生的原因何在呢?首先就是我们有些党员因为胜利而骄傲自满,右倾麻痹,看不到敌我斗争的复杂情况,对于保密工作疏忽大意。例如第二机械工业部四局干部处科长孔华同志到沈阳检查工作以后,在回北京的路上,竟将文件背包放在行李上面,自己却到街上吃饭,结果文件被人偷走。山东省莱阳地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陈利继同志竟在作保密报告的时候,泄露了党和国家的机密。其次是,有的党员党性不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严重的不负责任,任意破坏党的纪律。例如有的为了夸耀自己“消息灵通”,把党和国家的机密随便泄露给自己的亲属和朋友;有的把党和国家的机密乱加传播,这样,就使敌人本来不能得到的材料,在我们这些同志口中很轻易地得到了。例如:曾在某部后勤部任参谋的李敬华,不顾党纪国法,把重大的军事机密泄露给他“从小就很了解”的同乡、同学、老朋友解庆昂,而解庆昂正是反革命特务分子,于是就被特务组织窃取了国家重大的军事机密。还有一些党员,他们为了成名,赚稿费,将党和国家没有公布的重要资料编印成书,并且交给私商出版,这也是一种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再次,就是我们不少机关的保密制度很不健全。例如有些单位只图方便,在电话中交谈机密问题;密件明办,密电明拍;传阅或借阅机密文件的范围不明,手续不清,只发不收,没有销毁文件的检查监督制度;随便翻印电报;等等。对于机要工作人员不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不按规定办事,自立规章。对于许多失密、泄密事件没有及时地严肃地进行处理,用来教育大家。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对于保密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检查,甚至某些党的监察部门也没有在这方面表现出自己应有的责任心。   普遍而严重的失密、泄密现象,已经给敌人以不少的进行破坏活动的机会,而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必须切实地监督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认真地执行“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决定”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严肃地注意失密、泄密现象,并且为消除这种现象而更进一步地加强斗争。要反对党内各种各样的小广播,反对把谈论党和国家的机密当作私人之间的应酬。党的组织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对任何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事件都要按照“中央关于保守党与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的检查处理,作出结论,分别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不同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使党和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要开除党籍。决不能对犯错误者采取姑息态度。从许多失密、泄密案件中还常常可以发现敌人活动的迹象和党内不纯的情况,因此,决不可轻易放过,在破获反革命分子的案件中,如果发现敌人已经窃取了我们的机密,那就应当追查敌人是怎样窃取和向谁窃取的,应当弄清楚内部的漏洞和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追根究底,得出教训,订出防止失密、泄密的办法,有效地加强保密工作。    (原载“党的监察工作”第22期)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二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