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真传达、执行中央监委召开的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的决定   <《党的监察工作》评论>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1956年4月6日到17日,召开了党的监察系统的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会上,肯定了一年来案件审查处理工作的进步和成绩;同时,批判了某些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的现象;检查了在执行党的纪律的政策界限上发生的某些偏差;在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上的若干混乱现象,以及工作中的拖延积压等问题。明确了今后必须根据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克服右倾保守思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进一步地贯彻执行“既严肃、又谨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作到正确及时地审查处理案件;加强对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的领导,克服官僚主义和拖延积压的现象,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使工作作得又多又快又好又省。   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认真地传达贯彻这次座谈会议的精神,这就要首先开好传达会议,为此必须作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会前对本地区处理案件的情况要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找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定出开会的计划,确定会议的目的、要求和进行的方法,准备好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要介绍、推广的先进工作经验。   (对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会议的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都必须经过监委会的集体研究。这些工作如果只由少数人决定或只交给专职干部去处理,结果一定会作不好。)   会议进行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联系实际,把中央监委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具体化。所谓联系实际情况,不是仅仅搜集当地的个别事例用来说明中央监委座谈会的文件,也不是单纯地摆情况,罗列现象;而是要按中央监委的文件精神,检查本地区审查处理案件工作方面在思想认识上、执行党纪方针政策上和工作作风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加以讨论。当然,在讨论刚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不加分析地提出许多问题,领导上必须逐渐加强引导,以便把主要问题集中地加以解决。在讨论中要充分地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果有不同的见解,应该展开争论,要使思想“交锋”。但是,这种争论,必须是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要以假设的问题去作漫无边际的争吵。经过争论再作出结论,才能更深刻而又彻底地解决问题。在开会的方法上,使小组讨论和大会讨论密切结合,小组会议应该为大会讨论作好准备,小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大会发言展开讨论,对于分歧意见,还可以经过小组酝酿,然后通过大会讨论加以解决,大会讨论的时间应该充分。反对拘泥形式,死气沉沉,泛泛议论,不解决问题或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开会方法。   开好会议,作好传达,仅仅是改进工作的一个开端,如果我们只满足于这一点,那将不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把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这就要按着这次会议上所总结的意见和既定的方针、政策,对新揭发出来的案件及时地加以检查处理,对于揭发出来的工作上的问题,切实地加以改正,对于过去积压下来的案件迅速地加以清理,并且选择几个富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通过具体的事例来体现政策,教育干部。   为了改进工作,正确地审查处理案件,党的监察委员会还必须使广大党员、干部都了解审查处理案件的方针、政策,以便依靠广大党员、干部的揭发检举来获得每个案件的全面的实际材料;依靠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批评、控告和合理的申诉(为自己或为别人)来纠正我们在审查处理案件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把案件审查处理工作,置于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之下。这就需要有计划地利用各种机会,将这次会议的精神,在党内进行宣传教育。这也是认真地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之一。    (原载“党的监察工作”第38期)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三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