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对某些共产党员腐化堕落的行为   <《党的监察工作》评论>   本刊这一期登载了开除王文琪、李其昌、贾勇(女)、吕志远等4人党籍的决定。这4个人都是从个人生活上的腐化、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而走向政治堕落的典型。王文琪、李其昌、贾勇、吕志远的情妇和情夫,都是反革命分子或有重大政治嫌疑的分子,是这次“肃反”运动中的重点斗争对象。王、李、贾3人为了博得他们的情妇和情夫的欢心,就不惜把党所掌握的这些坏分子的机密材料,泄露给他们,并且给斗争对象出主意,教给他们应付和抵抗“肃反”斗争的方法,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公然污蔑“肃反”斗争。吕志远则是被反革命分子用“美人计”拉下水去的,因而被反革命分子所控制和利用,成为反革命分子的忠实的走卒和帮凶,帮助敌人进行了各种破坏活动。他们虽然明明知道这样做“是犯了政治错误,可能因此而栽跟头,也可能栽倒就爬不起来了!”但是他们还是这样做了。这说明他们已经完全站在同党和人民敌对的地位。他们同情和包庇反革命分子和有重大政治嫌疑的分子,给敌人通风报信、出主意,帮助敌人毁灭罪恶证据,破坏“肃反”斗争,实质上已经蜕化成为敌人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和奸细,已经成为党的叛徒,因此,开除他们的党籍是完全正确的。   王文琪、李其昌、贾勇、吕志远的错误,再次证明了认为个人生活上腐化放荡的行为是“生活小节,与政治无关”的论点,是完全错误的。一个共产党员是绝不可能在政治上和个人私生活上存在双重人格的,这就是说,一个人不可能在个人私生活上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腐朽无耻的,而在政治行动上却是工人阶级的、马列主义的。列宁说:“性生活的淫佚是属于资产阶级的,是衰颓的现象,无产阶级是个正在兴起的阶级,它不需要利用麻醉剂或刺激品来谋陶醉。”这几句话深刻地说明了那些个人私生活上腐化放荡、道德堕落的人,正是在走着资产阶级的衰颓的没落的道路,而失去了工人阶级的蓬勃的朝气。许多事实证明,个人私生活上腐化堕落的人,他们的精力所注意的是个人生活上的享受、安逸,从腐化淫乱的生活中去追求乐观,而他们对革命工作却逐渐冷淡,甚至不惜为追求个人的腐化生活而放弃革命工作,损害革命事业。这充分说明了,他们个人生活上腐化堕落的行为,正是他们在政治上蜕化堕落的一种表现。   帝国主义、蒋匪帮、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以及资产阶级中的反动分子,他们很懂得一个革命者如果个人生活上逐渐腐化堕落,就必然会走向政治上堕落的道理。因此,他们十分注意从日常生活方面来寻找我们的“缺口”,传播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和生活方式,并且用“美人计”来影响和拉拢我们党内某些政治上不坚定的分子,使他们从日常生活上陷入资产阶级腐朽淫乱生活的泥坑,进而在政治上完全堕落,变为敌人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变为敌人进行破坏活动的庇护者和奸细。吕志远所犯错误的事实,正是活生生的写照。反革命分子用“美人计”的手段把吕志远拉下水以后,进一步威胁他,使他完全屈服,从而被敌人控制和利用,接受了敌人分配的任务,帮助了敌人进行破坏活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党内即使是极其个别的,但是我们不能不提起严重的警惕。滋生了资产阶级腐化思想行为的人,开始的时候即便是只犯有较轻的错误,如果不能及早纠正,而任它发展下去,那就迟早必不可免地要从政治上逐渐堕落下去,失去了政治积极性,直到被敌人利用、拉走,最后完全蜕化变质。这已经成为腐化堕落分子发展的规律。   我们应该从王文琪、李其昌、贾勇、吕志远4人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坚决地反对认为个人生活上腐化放荡的行为是“生活小节,与政治无关”的谬论,坚决同这种错误倾向作斗争。发现党员个人私生活中有腐化现象,要及早处理,以便“防微杜渐”;对已经发展到政治上堕落的分子,要严肃地处理,直到开除党籍。并且以腐化堕落的典型实例,向全体党员进行教育,使党员时刻提高警惕,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警惕敌人用“美人计”的方法来破坏革命事业。犯这种错误的党员,应该以王文琪、李其昌、贾勇、吕志远的错误作为鉴戒。   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反对党员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行为的时候,也必须注意要以正确的观点、党的立场、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而不是以错误的观点(包括封建主义的道德观点)、立场和标准去观察问题。要以是否损害党的利益和革命集体利益为衡量处理的标准。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还必须查清党员的错误是属于道德堕落违法乱纪的错误,还是属于一般性质的思想上、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总之,党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坚决地向那些藉口个人生活小节而腐化放荡、道德堕落和违法乱纪的人作斗争;但是对于党员思想上、生活上比较不重要的缺点错误,应该是以加强共产主义教育,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加以克服,只要经过教育,他们愿意改正,就不要给予处分或过重的处分。如果是非不分,处分过重,就不但会失去对党员的教育意义,而且还会放松对于真正的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    (原载“党的监察工作”第21期)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二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