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   【甘肃分社8日讯】中共甘肃省委最近曾经讨论了牧区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提出各地试办各种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有四:一、遵守自愿互利原则;二、有公道能干的本民族干部;三、当地民族已基本团结;四、争取上层同意。目前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能发展互助组的就发展互助组,能办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就办社。在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外不划阶级,在党内也不划阶级,但县以上党委可在政治上、经济上将牧区阶层进行排队。凡在经济上是牧主的人,在政治上也要考虑安置,安置的办法有三:一、名大利小;二、名小利大;三、名大利大。经济上安排也有三种:一、让牧主参加合作社,给以社员称号;二、组织搞合作牧场(带公私合营性质);三、吸收其参加国营牧场。   对半农半牧区地主,确定不再经过斗争、土改形式,直接搞合作社,吸收地主参加,土地为社公有,但给地主一定土地报酬,报酬应低些,三、五年后取消土地报酬。农民不再分地。这样做,对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好处。   牧区寺院的土地也不分,农民可以带原租寺院的土地入社,或者由社承租寺院土地,但租额应比原来的低,低多少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租寺院的土地应保证:(一)典权要固定;(二)不给寺院作无(此处一字辨认不出)劳动,寺院的畜牧业,可以采取代放牧方式,租额也要双方议定比原来减低。寺院的森林,可成立森林管理委员会办理,吸收寺院和干部共同参加。寺院的商业资本,可以吸收其参加地方公私合营事业。   来源: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195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