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人民不负责就是一种罪恶   <王能程>   像何静同志所举的在‘有一位同志的妻弟被公安局抓去,自己对他所做毫无所知’的情况下,那位同志是不是有罪恶呢?我们认为若那位同志和他的妻弟分开已久(如那位同志很早就参加了革命工作,而他的妻弟在他参加革命以后才开始其反人民活动。)且一向没有来往,则他对他妻弟所做一切本来就无法知道,那当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也无罪恶可谈。若他和他妻弟经常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而常有来往,则那位同志对他妻弟所做一切总不会‘毫无所知’的。即使他妻弟的活动方式再巧妙、再隐蔽,却终究是非正义的反人民活动,总会在人民面前(特别是常和他接近的人面前)露出马脚来的,而那位同志还一无所知,那末最起码是思想麻痺,严格的讲,那位同志还未确立起一个机关干部所应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时随地为人民利益打算,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痛恨匪特的思想基础,对人民不够忠诚而沉溺于私人感情,于是在政治上丧失了警惕性,成为眼不能看耳不能听的木偶,面对问题而不能发现问题,作为一个机关干部来讲是对人民不负责的表现,基本上是一种罪恶。   来源:《文汇报》195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