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人民法院严惩贪污   <沪市新闻处>   【沪市新闻处讯】本市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禁止浪费’的精神先后处理了四百十九件贪污渎职案,使三百八十二个贪污渎职犯受到了应得的人民法律的制裁。   据人民法院一九五○年全年处理贪污渎职案件统计:就犯罪者职业分析,以财务人员为最多,在已结的二九八名贪污犯中占一○七名,为总数的三分之一强。贪污方式,以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及侵占公有财物为最多;其次是诈欺需索,挪用公款或行求贿赂等。再从本市人民法院受理贪污渎职案数字不断增加的情形来看,说明如何制止贪污一事,应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免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到很大损失,如去年全年因贪污而损失了国家和人民财产计:人民币三八七、一二七、四八二元,折实单位四九、二六六份,米一三、一四三斤,布一九七匹,黄金二四六·五两,钢丝绳一千磅,盐一七○担,木柴六十担等。这些公私财产的损失,只有一部分被追回或继续追缴中,大部分被贪污犯吞没花用,无法追回。   贪污渎职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上旧思想在作祟,特别是由于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统治所遗留下来的贪赃枉法,贿赂公行的恶劣作风的影响。上海在解放前,一向被认为是‘淘金窖’,很多人存在着浓厚的金钱万能的错误思想。解放后,社会虽在逐步改造,但要把一个消费性的为帝国主义及官僚资本所毒害的上海改造成一个生产性的人民的城市,却需要相当的时日,要彻底洗刷掉落后思想,更需要一个长时间的斗争过程。基于以上原因,去年人民法院处理的贪污案件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留用人员)占犯罪人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亦有个别老干部经不起都市物质享受的引诱,在政治上腐化和贪污违法的,这种情形约占贪污案犯总数百分之六,如公安局常熟分局股长庄琴堂连续挪用公款,私放犯人,造成严重的贪污腐化行为就是一例。   贪污渎职事件发生的另一原因,是由于工作制度尚不健全,缺乏严密的检查与督促,给贪污份子以可乘之机,如中国银行存款部留用职员艾维本,即利用利息传票与定存卡都由他一人管理的便利,陆续舞弊十余次,侵用公款达一亿九千万元之巨。又如港务局码头仓库没有建立健全的提货制度,又未随时检查存货数量,驻栈员许廷玺即乘机以便条提取货物,连续盗卖了钢板十一吨,钢丝绳一千一百磅,及大批综绳等物。由于这些工作制度缺陷而引起公有财产损失,应引起各机关严重的注意。   对于贪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是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犯罪者的处罚亦以贪污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组织的、连续的、数量大小、情节重轻等等)结合犯罪人的历史出身、职位高低、文化程度、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形来判刑,同时追缴贿款,彻查全案,务使任何一个贪污罪犯都受到制裁。就去年全年处理的二九八个贪污犯中,二分之一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四个情节严重的(如许犯廷玺等)则被处十年以上的长期徒刑。   贪污犯对于国家和人民财产既有如此严重的危害性,因此任何方式的贪污行为,实际上都构成刑事犯罪,必须在法律上给以一定的制裁。所以个别机关在发现贪污犯后,只以‘坦白大会’、‘自我检讨’或‘追缴贿款’等方法草草了事而不移送人民法院处理,以致减低了人民法律维护国家制度尊严和惩戒犯罪的作用,这是不对的,各单位今后应予注意。   来源:《文汇报》195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