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法庭第七区分庭开庭对四十一户严重违法的工商户分别宣判   <新华社>   北京市处理“五反”运动中违法案件的人民法庭第七区分庭五日上午召开宣判大会,判处该区四十一户严重违法的工商户。这是全市第一次召开的人民法庭分庭宣判大会。区分庭审判长慕弗、副审判长夏雪和古世元以及审判员九人全部出庭。审判员中包括了工人、青年、妇女及工商界的代表。北京市人民法庭审判长王斐然和第七区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宋汝棼参加了审判大会。参加大会的,还有七区及全市其他各区的严重违法工商户和完全违法户,各区工人、店员、工商界及北京市各机关的代表共一千三百人。   大会在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宣布开庭后,被告四十一人即被带至法庭。继即由审判长慕弗宣布每一被告的违法事实,以及对他们的判决。在这次宣判以前,各被告的违法事实都经过反复地查对;传讯了被告人;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工人、店员的意见,并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这一次判决中,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工商户的政策,特别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如永义和与新生号两户颜料庄的违法事实都很严重,而且在运动初期都与贪污分子订有攻守同盟。但新生号颜料庄在运动末期老实地坦白了问题,而永义和却仍不老实交代,因此,人民法庭对这两户给予不同的处罚。永义和的行贿罚款三倍,盗窃罚款百分之五十,补一九五○年和一九五一年两年的偷税,而新生号的行贿只罚款一倍,盗窃罚款百分之十,只补一九五一年一年的偷税。再如万荣和永大两家铁工厂,违法数字和性质都比较严重,按其违法事实本应列为四类户,但因坦白较好,都降为三类户处理。而协成裕布店和复兴楼饭庄按其违法事实,本来应列为三类户,但因为拒不坦白,被提升为四类户处理。又如时事文化服务社,按其违法事实应列为三类户,如果他坦白得好还可以降为第二类户,但这一户在第一次填表时,就什么问题都不交代,第二次填表时,又故意把表送到九区去,表上有意错填为一九五二年开业的,因此,人民法庭把他作为第四类户处理。   关于行贿问题的处理,也同样贯穿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如宣判的四十一户中,裕大铁工厂等对违法事实虽然坦白了不少,但就因为行贿问题坦白得很差,就受到了较重的处分。而景泰成珐琅厂等户的行贿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因肯于坦白,就受到了从轻处理。该区现在还没有处理的严重违法户中,就有一部分是因不彻底交代行贿事实,而暂缓处理的。这些工商户,如果还不迅速、彻底交代,必将受到从重或加重的处分。   这次判决应该“补、退、罚”的款项,本应迅速缴清,但为了照顾确有具体困难的被告起见,区分庭决定:凡确有困难的,可以据实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或缓期缴纳。但如力能缴纳而故意抗拒者,将受到加重的处罚。   北京市人民法庭审判长王斐然最后讲话说:“从这次宣判中,可以看出我们人民政府对彻底坦白、愿意真诚悔改的违法工商户的处理精神是宽大的,因为‘五反’是为了清除资产阶级的‘五毒’,对于彻底坦白并愿意悔过自新的,即使是严重违法的,也给以自新的道路。”王斐然审判长接着详细说明了人民政府对处理违法工商户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精神。他举例说,有的违法工商户至今对于行贿行为还拒不坦白,有的人还错误地认为坦白了行贿行为,“问题就严重了”。岂知拒不坦白,恰恰使问题更加严重,将会受到加重处分。最后,王斐然审判长并指出:“人民法庭的一切行动是完全代表人民的利益的,有广泛群众的支持,一切不老老实实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的奸商,是绝逃不出人民的法网的。”   其他在会上讲话的有第七区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宋汝棼及该区工人代表和工商界代表等,他们对法庭的判决都表示完全拥护。   来源:《人民日报》195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