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河北省委严正处理“郭金升事件”   中共河北省委严正地处理郭金升控诉区村干部逼死人命的事件,并号召全省各级机关结合着当前工作,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情况,有重点地继续深入展开反官僚主义的斗争。郭金升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任邱县大苟各庄的两个赶大车的投宿在武强县南豆村郭俊卿店里。晚上,卸在店门外的大车,被人偷走了一付小套和一个搭腰。车主和店主便报告村公安员白义臣,白义臣又转报村联社主任孔德云(中共区委委员)。白、孔二人向车主店主了解情况时,听说出事的那天傍晚,郭玉中(郭金升的父亲,中农成分,在村里任民兵中队副)曾到店里去过一次,就怀疑小套是郭玉中偷的。第二天,他们就召开片会,用所谓“察颜观色”的办法,寻找偷套的人。正巧郭玉中有病,没有参加这个会议,白、孔二人就肯定套是郭玉中偷的,并向区里作了报告。区里就派武装部干事李松峰、李双春来村调查。这两个人到村只找孔德云、白义臣和店主郭俊卿问了问,就肯定白孔二人报告的情况是真实的。一月九日区里就把郭玉中和店主郭俊卿传来,前后审讯三次。第三次审讯人是区武装部长刘铁掌。审问时,刘要郭玉中承认偷套的事情。郭不承认,刘就威胁说:“你不承认,扒了你的衣裳,放到外边去冻你。”(当时正是旧历腊月天气)郭仍不承认,刘就真去扒郭的衣裳。这时,恰巧区长王泮池来了,王泮池并不制止刘的这种逼供行为,反向郭玉中说:“不坦白,白找罪受!”郭玉中被迫承认了,刘铁掌就追问赃物的下落。郭玉中说:“我真没有偷,叫我到哪里去弄套呀?”刘铁掌火了,又要给郭玉中扒衣裳。王泮池又软硬兼施,一定要郭玉中承认。郭玉中再次被迫承认,并说套放在草棚子草底下。第二天李松峰去郭玉中家搜赃物,走时对郭玉中说:“到你家去要是找不出套来,就把你一家子弄来,够你小子呛!”李走后,郭玉中感到走头无路,就投井自杀了。李松峰没搜出赃物,果然把郭玉中的妻子带来。郭玉中妻子知道丈夫已死,就要求看尸首,区干部不允许。后来区里又叫郭玉中的妻子领尸。因郭玉中死得不明不白,郭玉中妻子拒绝领尸。   郭玉中妻子在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县人民法院不受理这件案子,郭玉中妻子就把儿子郭金升(残废军人)从沈阳叫回来。郭金升到二区人民政府要求处理这件案子,王泮池说:“事情已经这样,区里解决不了,你到县人民法院去解决吧!”郭金升到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说:“这里整天价开会,没时间解决你的问题,你回去等着吧!”郭金升要求把车主传来,以求迅速解决。县人民法院干部郭平说:“现在正搞镇压反革命,哪有时间管你这事呀,要去你自己去。”郭金升就拿着武强县人民法院的公函,亲自到任邱县去把车主传来。但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郭平还是用“开会”、“工作忙”等借口来应付,不作处理。郭金升在四月里到保定请求河北省荣军管理局帮助解决,河北省荣军管理局不管。郭金升又到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控诉,民政厅就介绍郭金升到河北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干部王震说:“你回去吧!我们这里一定负责给你解决。”郭金升回家等了几天仍旧没有信息,就回沈阳了。   半年以后,郭金升的母亲又上诉到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一边又把郭金升叫回来。郭金升又到武强县人民法院去催问,郭平说:“这件事可不能马马虎虎,得弄清情况再说。”仍让郭金升回家等信。郭金升在九月十日又到保定河北省人民法院去问,法院问事处干部刘啸天说:“这里离你处很远,弄不清情况,还得叫县里给你解决。”郭金升要求见院长,刘啸天说:“院长忙开会,没有时间,由这里给县里写封信就行。”其实刘啸天并没催办,把这事搁起来了。郭金升因无结果,随即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部告诉郭金升已把案子转到河北省人民法院处理,让郭回河北省解决。第二天郭金升从北京回保定。河北省人民法院干部还是让他“等两天”。郭金升一听又是拖,就转车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部答应写封信催河北省人民法院赶快解决。郭金升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信又回到保定。省人民法院干部刘啸天又说:“这回解决就快了,你等两天吧!”郭金升等了两天,再去催问,刘又说:“这回最多也不过一星期,你还是回村等着吧!”实际上河北省人民法院隔了一个月,才催促河北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下简称衡水专区分院)办理郭金升的控诉案。郭金升回家等了一个多月没见到省人民法院来信,再次到河北省人民法院。有一个干部告诉他:“这回让衡水专区分院代表一审,就一下把问题解决了。”但事实上并没指示衡水专区分院。十月二十五日,郭金升到衡水专区分院请求处理这件案子。衡水专区分院法警见郭没有武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让他进去见干部。这时恰巧碰上院长李晓含,李说:“因此案涉及干部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后,才能处理。”劝郭回工作岗位等信。   十一月二十六日,武强县人民法院对郭金升的控告作了判决,判决书中说:“原告郭金升所告其父受刑不过被逼致死予以驳回。”又说:“但二区在审讯中,确有威胁逼供的现象,应负一定责任。”郭金升不服判决,呈请衡水专区分院另判。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也作了判决,对郭金升提出的理由,以“无稽之谈”、“其不足采”、“无待烦言”等一套错误的旧法名词加以批驳。而对省人民法院的“对区私立公堂进行威胁审讯,使郭玉中自杀,应查明责任,予以处分”的指示,却推到武强县人民法院去办理。   郭金升不服一、二审判决,曾到衡水专署人民监察处去过三次。专署人民监察处也只是给县人民政府去信和给武强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打电话催办。这些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波折,并未使郭金升屈服,他相信人民政府一定会公正地解决人民的问题,他第四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衡水专区分院查处具复。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八日把卷宗及上诉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华北分院判决:“撤销一、二两审判决”,并指示衡水专区分院要把这案子重新作为一审,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正处理。衡水专区分院虽作了调查,但仍没有严正处理。郭金升为了控诉区村干部逼死他父亲,从去年二月到今年七月,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往返武强县与衡水专区共八十多次,又四次到保定,四次上北京,前后到过八个机关,走了两万二千多里路,但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郭金升找到了河北日报驻衡水专区的记者组,要求他们赶快帮助他解决这一问题。河北日报记者组当即和中共武强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了调查之后才把郭金升事件揭发出来。   中共河北省委对“郭金升事件”很重视。他们一知道这件事后,即于八月十五日召集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署、省人民法院和省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部门负责党员干部开会,研究处理意见。会上决议立即组织一个检查组到武强作进一步的调查。然后把有关人员一齐调省,进行彻底检查,并作严正处理。和这一事件直接有关的机关、干部必须作公开检讨,以挽回这一事件在群众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时决议通过这一典型事件的严正处理,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并继续在全省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会上还决议对荣誉军人郭金升的生活,由政府给以适当补助。会后,各部门临时组织的郭金升事件检查组,当晚即出发。   经过检查组调查之后,中共河北省委于十月六日至九日,召开了有关“郭金升事件”的村、区、县、专区、省级各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各地、市、矿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署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会议,对“郭金升事件”作最后处理。郭金升也出席了这次会议。会上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君宣布了对犯错误人员的处分决定:   (一)武强县二区武装部长刘铁掌,有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与违法乱纪的恶劣行为,私立公堂,亲自威胁逼供,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半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依法处理。(二)前武强县二区区长王泮池(现任武强县人民政府人事科长),无原则地批准区干部非法拘传郭玉中,对区干部扣人、打人、私立公堂、逼供等非法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参与诱供,甚至事后不检讨错误,还威胁死者家属。错误实属严重。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依法处理。(三)武强县二区武装部干事李松峰,不深入调查研究,偏听偏信,以致错捕错扣郭玉中。在去郭玉中家找赃物时,对郭玉中施以威胁;未找到赃物,又非法拘传郭玉中的妻子。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一定责任。决定党内给以撤销工作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撤职处分。(四)武强县二区公安员王义民,不仅存有严重的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且身为公安人员不能掌握国家法纪,非法拘人扣人,对逼郭玉中口供的事情不但不制止,还亲自参加。因此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五)武强县人民法院,对此重大的人命案件漠不关心,判决时只将郭金升所诉驳回,但对逼死人命的有关人员,却纵容不管。故决定给院长常永波以党内当从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六)武强县人民政府前任县长孙树峰,在这一事件发生以后就知道郭玉中是被区干部威胁逼供致死的,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向其提出对干部处理的意见时,他仍不以严肃的态度对待,以至使问题久悬不结,造成极坏的影响和结果。决定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过处分。(七)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已接到省人民法院指示,责成该院查明责任予以处理。但总不负责任,强调手续,推到县人民法院去处理。对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交出的证明不加考虑,又不深入调查研究,就草率判决。建议政府责令衡水专区分院院长李晓含作深刻检讨,并给以严格批评。(八)省人民法院对待群众的问题说了不作,拖延不处理,建议政府除责令该院领导干部作检讨外,对负责办理该案的人员应给予严格批评,并让其作深刻检讨。(九)郭金升为了控诉,往返奔波,致将家产卖掉,建议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解决。郭玉中尸首由郭金升领回进行安葬。(十)就地召开群众会和干部会议,宣布对有关干部的处理,并由有关干部作检讨,承认错误。会上所有有关人员,都作了检讨,表示要决心改正错误。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也亲自到大会上讲话。他详细地说明了共产党人为什么要重视而且必须重视人民的利益,说明应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人民群众的问题,用什么态度去对待党员干部的官僚主义错误。最后他说明,河北省经过“三反”运动及对张顺有事件有关文件的学习和检查,官僚主义有所克服;但是在全省进行的极不平衡,因此必须结合当前工作,依据不同部门的不同情况,有重点地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对发生的问题务必认真检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同时还要注意发现范例、及时进行表扬,切实做到有惩有奖,使人人受到教育。   编者按:河北省人民法院干部刘啸天在处理郭金升事件中,犯有较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亦应给以适当处分或严加批评。   来源:《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