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法部门应保障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林洪>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之后,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结合着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宣传,广泛深入地向各界人民讲明了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需要,对于实现国家总路线的重大关系,使农民懂得国家掌握了充足的粮食将给自己带来无穷的幸福,因而他们踊跃地把余粮卖给国营粮食公司和合作社,使国家的粮食收购工作超额完成了计划。多数私营工商业者在看清了国家的前途和自己应走的道路之后,也表示拥护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国家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表示拥护国家关于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过程中,各地也还有少数粮食奸商,用各种卑鄙手段破坏国家关于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从事粮食的投机活动,扰乱国家的粮食收购和供应工作。这些粮食奸商,有的是公开和国家对抗,继续抢购套购粮食;有的匿粮不报,秘密贩运粮食,从事黑市活动;有的在为国家代销粮食时进行掺杂、掺次、抬价以及挪用粮款和谎报销售量等违法活动。例如江苏省新沂县粮食奸商薄元洪和马贤昭等,不仅在国家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以前,勾结拉拢五十一家粮商组成粮食投机集团,使用各种非法手段抢购套购了三百二十余万斤粮食;而且在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以后,还继续抬价抢购了二十五万八千多斤粮食。江西省南丰县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以后,有七十多户粮商假报转业,而实际上是化装下乡抢购和套购粮食,进行粮食的黑市活动。其中仅六户即非法抢购了六万多斤粮食。湖南省自实行粮食统购以来,衡阳、岳阳等港口不断发现奸商偷运粮食。各地为国家代销粮食的粮商中,也有不少在粮食中掺水掺假,出卖时克扣斤两;或者对粮食的保管不负责任,任随鸡吃鼠盗。与此同时,暗藏的残余反革命分子也趁机造谣煽动,破坏国家的粮食收购和供应工作。山东省济宁市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崔德友,不仅一贯从事粮食投机,而且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还秘密召开小会九次,企图煽惑少数粮贩进行骚乱。有的地方还发生了反革命分子破坏国家的粮食保管和调运工作,盗窃、烧毁国家粮食的事件。   这些事实说明,实现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工作过程,也是和粮食奸商及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进行剧烈斗争的过程。由于我们国家这一新的粮食政策将是相当长时期内的政策,所以这种斗争将会是相当长期的。而且,随着我们国家经济计划性的日益加强,这一斗争也将会日益加剧。这是对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部分的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也是社会主义前途和资本主义前途的斗争。如果我们对粮食投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那就不仅会使粮食的统购统销工作遭遇困难,而且会使整个国家的建设事业遭遇困难。因此我们不应满足于目前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工作已取得的成绩,而应把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当作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   为了在今后继续贯彻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坚决消灭一切粮食投机、破坏活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需要在今后的各种工作中继续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爱国热情和社会主义觉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措施,严格地加强粮食的市场管理,使投机者和破坏者无隙可乘。这些都是最根本的。不作好这些工作,我们就绝不可能取得斗争的胜利。但是,要消灭对粮食的投机和各种破坏行为,仅仅依靠宣传教育和经济工作,还不能取得斗争的完全胜利,还必须有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以法律的武器密切配合,坚决惩罚那些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分子。一九二八年斯大林同志在论到如何顺利开展苏联当时的粮食收购工作时曾明确指出,要“用打击投机商和富农投机分子的办法来制止投机活动并使市场正常起来,为此必须利用那些对付必需品的投机的苏维埃法律”。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也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犯国家法令的投机分子,必须严予惩处;对进行投机和勾结、包庇投机分子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加重惩处;对破坏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反革命分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这就是说,在整个粮食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和人民公安机关负有严重的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怎样以法律武器来配合粮食斗争呢?公安工作方面,应该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粮食斗争中的保卫工作,加强对于破坏活动的侦查和破案工作;在法院和检察工作方面,应该抓紧检查和处理重大的粮食案件;并且都应该积极地对广大群众进行守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保卫国家建设的警惕性,组织广大群众性的监督和检举活动,使一切破坏国家粮食收购、供应和保管工作的犯罪行为能被及时发现或防止。一九二一年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关于管理工作的指令第七条”曾指出:“共和国人民法院……要教育广大的工农群众,自动地、踊跃地、实事求是地参加监督法制的遵守。”为了有成效地组织群众性的监督和检举,各地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系统和所接触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通讯员、治安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及其所联系的积极分子,结合各种工作,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家的粮食政策和法令,揭发粮食奸商的投机行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行为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使群众能自觉地起来协助政府,检举和制止各种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的犯罪分子和阴谋破坏粮食政策的反革命分子,使他们无地藏身,无法进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活动。   人民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有关粮食问题的案件时,应该有计划地选择一些重大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举行公开审判或公开宣判,借以交代人民政府的政策,扩大法纪的宣传教育。历年来各地的经验证明,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能够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帮助群众熟悉国家的政策法令,并教育群众遵守政策法令。在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工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采用这种办法,也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惩罚犯罪,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对待。坚持首恶从严,一般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的原则,以达到惩一儆百和争取多数,孤立少数的目的。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上述政策,完成上述任务,各级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应该经常对自己系统中的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地学习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有关粮食政策的文件,使他们认识粮食斗争的严重意义和这一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在这一斗争中所担负的任务,了解处理有关粮食案件的政策原则和工作方法,同时继续注意批判和纠正少数干部中的某些消极的和错误的思想。在前一个时期,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干部,曾错误地认为粮食的统购统销工作只是财经部门的事,政法部门只不过是“配合配合”,即派出几个干部参加一下粮食收购工作。他们对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支援整个粮食斗争的意义不很明确,因而没有及时地检举和严肃地处理粮食奸商投机倒把的犯罪案件。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案件时,表现了软弱无力。有的量刑偏轻,有的不予受理,强调这是“人民内部的纠纷”。有的甚至丧失立场,作了投机奸商的代言人。类似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虽已得到纠正,但在今后仍应继续防止。   在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中,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是光荣的和艰巨的。各级人民法院、检察署和公安机关除应抽调干部参加有关部门所组成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以外,还应经常地或定期地调查研究有关粮食方面的违法犯罪情况,总结粮食斗争的经验,借以提高干部,改进工作。省、市人民法院的经济建设保护庭或审判小组,专区和县人民法院所派出的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小组,人民检察署所派出的巡回检察组,均应把向群众进行有关粮食政策的宣传,检查和处理有关粮食案件,当作经常的重要的工作,及时发现和惩处粮食投机奸商和阴谋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保障国家在粮食战线上取得完全的胜利。   来源:《人民日报》195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