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问题   <董时进> ## [本文为董时进先生《论共产党的土地改革》的第四章]   关于这一个问题,有一个基本意念必须首先弄清楚,那即是,经营农业和土地所有,并没有不可以分开的理由。前者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原不必由一个人同时兼任。投资于土地的利益通常很低,所以一般本钱不多的人,大都愿意尽量投资于农业经营方面,而不愿投资于土地方面。乡下有许多佃田耕种的农民,积蓄稍多,买进了一些田地,但他们并不一定退还所租入的田地而去耕种所购买的田地,往往宁愿将自己所有的田地租给别人耕种,自己仍耕种原来租入的田地。他们在一方面是地主,在另一方面是佃户,也即是在甲处为农业经营者,在乙处则是土地投资者。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他们由自己的实地经验知道,这种办法不但是没有妨害的,而且是聪明的。特别是在所购的面积不够大时,他们更非这样做不可。他们照旧耕种他人的田地,照旧是农业经营者。不过除此之外,还另外有一点儿积蓄,那积蓄变成了土地罢了。只要他们另有职业,或另有土地耕种,则自己的土地是否自己耕种,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假使耕自己的田一定比耕别人的田好,他们曷不退去他人之田,而耕种自己的田?另外还有一些佃农,因为找到了一点钱,购买了一点地,便退了所佃的田,迁到自己的农庄上,作一个小自耕农,结果他们的境况反而江河日下,卒不能不懊悔自己的失策。这是因为当一个小的自耕农,不如当一个较大的佃农,这是农业经营上早经证实的道理,也是很多农民所知道的事实。   孙中山受了当时欧洲各国建立“小农场”运动的影响,唱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不过是悬出一个目标,期以合理合法的手段,逐渐对着那目标推进,乃一般人不求甚解,不察实际,竟当这是解决中国农业问题及社会问题的万应丹,以为非立刻办到不可,任何代价也在所不惜。这实在是大错而特错的。然而很多政界要人,完全门外汉的“专家学者”,都犯着这种浅薄的毛病,不管懂不懂得,也不管是干什么习什么的,都爱随声附和,摇旗呐喊,致使共产党有所藉口,假借“耕者有其田”的美名,去实施其祸国殃民的所谓土改政策。   实际上,农民是否耕种自己的田,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社会上有很多很多的佃农,比自耕农的境况好,他们的庄稼也比自耕农做得好。世界上有不少的佃农成分比较多的国家,比佃农成分较少的国家更富裕,工业化的程度更高,人民的生活也更富裕。国家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帮助自助者,使耕者有其田,固然是应该的,但绝不是要不顾一切的,不择手段的,必须做到每个人都是耕种自己的田地,不许耕种租来的田地。   报刊上有许多文章说,不是种自己的田地的佃农,必不肯努力好好耕种,因而生产比较低。这纯是假想的话,并无事实的根据,然而轻信这种话的人却很不少,这真是可怪的。实际上没有人到田间去能够就农作物生长的好坏,断定出某块田是业主自耕的,或某块田是佃农耕种的。在一些互相连接,而其中有为自耕的,亦有为佃耕的田地当中,任何人也不能按农作物生长的好坏,认定好的是自耕的,坏的是佃耕的。在同一个农人所耕种,但一部份是自己所有的田地,一部分是佃来的田地,也没有人能发现出他对于自己所有的一部分田地比租来的一部分田地耕种得较好。实际上是各有好坏,有自耕比佃耕好的,也有佃耕比自耕好的,由于人的关系多,由于制度的关系少。再就耕种者的方便和利益上说,自己的田地不须交租,固然是好,但是买田地要多下本钱,并缴纳捐税(白给他田地固然是好,但是叫谁来损失?而且这白给的办法也不能永远给下去),佃田耕种虽要交租,但可以少下本钱不纳捐税。有了租佃的办法,本钱不多的农人,毋须等待找到足够的本钱去买入足够耕种的田地,便可以佃田来独立经营,以逐渐达到自耕农的地步。假使缺少这一个桥梁,要从雇农或贫农的地步一下跳到自耕农的地步,那就更困难得多了。   自耕农和佃农的真正分别,乃是自耕农多有一笔财产,即土地。如果其他的情形都是一样的,当然自耕农比佃农富。但是,假使佃农另外有一笔价值相等的财产,例如现款或物品,则那个佃农的境遇或许更好,因为他的财产比较的活动,而且可以少担负捐税。共产党的所谓富农阶级,并不以有田地者为限,可见他们也懂得农民的贫富不一定是在田地的有无。   假使田地可以从天上掉下来,使每个耕者都能有其田,而且有充分面积的田,那当然是再好没有的事情。但是,假使是要抢夺一部分人的田地去给与另一部分人,不问被夺者的田地是如何得来,其人是否犯了被没收田地的大罪,受赐者是否皆是优秀的,勤劳的,善于经营的,受之无愧的分子,那末,这种分田的政策便是不公道的,造祸乱的,教天下以抢夺的。做了这种事体,无论你用尽一切耸听的饰词,如所谓“封建”“剥削”“阶级斗争”“阶级立场”“劳动生产”等等,也都是不能掩蔽人们的良知,或染黑人们的良心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要极严格执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也只能依正当合理的办法,如:(一)令租出土地者收回自耕。(二)不能自耕之土地勒令限期出卖,否则由国家收购,另行分配与自耕者。但决不能慷他人之慨,将乡下中小资产者出代价合法取得的土地,滥行没收。在城市里面,共党政府曾经取消过金店,当铺,妓院,和金银外币的买卖,然而只是限期令那些人停业改业,或将金银外币兑给政府银行,并没有把他们的店铺金银财产等物,一概没收,或散发给别人。一个政府对于人民一切行事必须依法,法律不咎既往,必须先颁布出来,然后处犯法者以应得之罪。譬如金银外币,现时虽不许买卖,而尚准持有,假定说,持有也不许,那末,也总得定出适当长远的期限,由政府收兑,过了期才查出没收。田地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又譬如穿长袍从来是许可的,假令今后不许穿,则必须依法定手续,先制定及颁布法令,定出适当的限期,叫人民改制换装。总不能突然派人在街上路上,及到人家去搜查,凡查出有长袍的一概予以没收治罪。关于土地的问题,理由是一样的,对于早先已经合法的并付了代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合法的,依双方自己情愿的契约行为而出租的土地,政府只有保障的义务,决无侵犯的理由。即使国家今后要禁止土地私有及出租,亦只能预定适合的期限,依照正当的手续,付给相当的代价,以求达到目的,绝对没有遽然没收的道理。何况今后的土地依旧是私有,而且依旧可以买卖和出租,则这种没收土地的办法更是矛盾之极,违法背理到不可思议。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政府自己尚不守法,如何能责人民守法?政府既可以无故掠夺无辜人民的土地及财产,如何能禁止人民互相掠夺?互相掠夺的社会还成一个社会吗?还能延续得下去吗?政府一方面掠夺无辜人民的土地及财产,一方面仍然说要惩治盗匪,这何异是只许州官抢人,不许百姓摘菜。现在共党政府既实行没收无辜人民的土地和财产,反而说,“分给地主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好似它还在施给他们恩惠,赐予他们一分土地和财产,这尤其使人啼笑皆非。   共产党在“耕者有其田”的美名之下,不仅是没收了人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同时也剥夺了佃农的耕种权,将一些最优良和最有能力的农民数十年来或累代所耕种的田地,抢夺过去,发给一些无能力,无经验,无兴趣的贫民,却向世人宣告说,他们是在实行土地改革,在解放农村生产力和发展农业生产,这真可谓极尽欺骗之能事。   来源:《论共产党的土地改革》,香港自由出版社,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