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西区关于对地主借故拖延退押的惩罚办法   [1950年11月公布]   根据“川西区退还出租土地押金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地主富农原则上均应于减租时全部退还佃户,及第四条的规定,并为保证退押如期完成,以制止地主拖延退押,特规定对地主借故拖延退押的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地主出租之土地按退押条例应退还佃户之押金,均须在1950年内全部退清,凡能急退全退者,如逾期不退或未全退者,须按未退押金之数量科以罚金,以示惩戒。即1950年内退清者不予加罚,1950年后仍未进行退押或未全退者,由1951年起,1月份退者加罚2%,2月份退者加罚6%,3月份退者加罚12%,4月份退者加罚20%,至5月份仍未退或未全退者,当另行严惩。   二、少数地主确有困难须缓退少退者,均须在1950年12月以前先退还一部,并须得到农民协会的同意,把缓退时间和少退数目的手续办理清楚,由地主签字具结,如期如数退还;如过期不办手续,或已办手续不能如期如数退还者,得按第一条规定原则科以罚金。   三、所有地主均须在1950年11月份内将自己出租之土地押金按规定的表格填写清楚具结呈报,并按自报数目先行退还,经证明具报属实,再行结算。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