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湖南报读者关於土地改革问题的询问   【本刊讯】新湖南报收到读者不少来信,提出一些关於土地改革问趣的询问,现汇集於下: ## (一)与地主有关的诸问题   (1)地主想劳动改造,转移到工商业方面,特购置面粉机一部从事制造面条,不知土改时是否尚可分得一份土地?(地主问)   (2)地主家庭中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在土改时能得到怎样的待遇?   (3)地主在数乡占有土地者,土地分配时地主仍得一份,是只在本乡分得一份,抑或在其他各乡所占土地中各得一份?(地主)   (4)出租土地仅二十亩,是否为少量土地者?(地主)   (5)地主居住在城市或他乡,其原住乡村中的房屋,是否应认为多余的房屋?地主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是些什么?请举例。   (6)地主、富农在乡村市镇上之房屋(非用於工商业者)如何处理?是否按市镇之大小不同而分别处理?   (7)土改前,地主多余房屋,可否由地主随便选择缺乏房屋的贫民居住?   (8)地主土地被分配后是否还要退押?长沙榔梨区黎圫乡土改实验,将地主的土地房屋分配以后,还要追退押金,并把地主所分得的一份土地抵了退押,这是否合法?   (9)解放后地主出卖田地,现归买主自耕或雇人耕,土改时该田是否归买主所有,如作为无效,其田价应如何退?   (10)中央划分阶级文件中,在地主项下政务院补充决定第(三)款: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业土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份,但如出租土地未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上时,其阶级成份又应如何决定? ## (二)与富农、中农、贫雇农有关的土地问题   (1)中贫农出当在外村的土地,土改时能否赎回?   (2)在土改时,某些中农的土地,不及每人应得的标准数,这样的中农是否补给他不够的部份?   (3)富农、中农自耕和雇耕的土地,如果都是上等田,是否有抽补的可能?   (4)本村土改,有少数自耕中农进了公产的押金,田亩已经征收,但押金一无所得,虽以照顾小块山地,中农极不愿意,这样岂不侵犯了中农利益吗?   (5)土改以乡为单位,中农富农的土地财产不动,如果人居甲乡有部份田在乙乡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调剂?   (6)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不能达到,能否以互助友爱的精神,在中农土地内抽出分给他们?   (7)农民所分田亩太远,已填好土地证,农民内部是否可兑换?如可以,手续如何?   (8)上半年原耕佃户的减租谷,调剂了一部份给农民,现在是否要还?   (9)征收和没收的山地,如枝柴、茶子、桐子是否归原耕佃人收获?田中种的绿肥是否归得田农民出钱顶买?   (10)湘西区党委周政委在永顺地委扩干会报告中,说:“今后雇农可能不分土地”,过去在华北时雇农提得很响亮,总是满足雇贫农要求,而现在为什么雇农可能不分田呢?现在地主富农都狡猾的不雇工了,如雇农不分土地,又没有人请做工,他的生活如何维持? ## (三)与工商业有关的问题   (1)解放后失业的店员,出租少量土地未超过当地土地平均数百分之二百者应如何处理?其本人成份及家庭成份如何?   (2)小商与商人的区别是否以雇用店员与否来区分?   (3)商人停业返家,可否将出租的小量土地收回自耕?   (4)资本微小,经营亏折,濒於倒闭之小工商业者之少量出租土地是否亦被征收?   (5)小土地出租者在解放后或在土改前,开始投资於工商业,其出租之少量土地是否作为工商业者予以征收?   (四)其他   (1)无地或少地的工人及其居住乡村中的家属可否分得土地?其家属生活如何保障?   (2)土改法第五条“……出租小量土地者”,按多少标准以下为小量土地?多少标准以上为大量土地?   (3)小量土地出租者能否参加农会?   (4)自由职业者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分地?   (5)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时,如果两乡土地平均数悬殊太大(如郴州各县各乡之间土地平均数有相差至二亩之多的),很不公平,应如何解决?   (6)外省人入赘於本省女家的男子,可否作为女家人口计算?又,外县外乡老弱孤寡依靠本县本乡之亲友维生并住在本乡亲友家中者,其户籍应如何处理?   (7)不是当地人,是否可在该地立户分田?   (8)土改前人民是否有迁居自由?   (9)少数民族土地改革为什么要摆在最后?古丈县苗族人占全县人口百分之十九强,汉苗杂居,减租或土改中发动群众时是否只发动汉族而不发动苗族?   (10)在沦陷时做过乡下维持会的小汉奸应如何处理?   (11)国民党特务经过登记,现在外地受训,其小量出租土地是否保留?   (12)旧公务员在外多年未归(现仍在外省人民政府服务),其小量出租土地是否保留?   来源:1950年11月6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