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南区农民协会组织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川南区农民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组织全体劳动农民,彻底实行人民政府的各项乡村社会改革政策,清除土匪恶霸,实行减租,分配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与文化水平,保护农民利益,并与城市工人阶级并肩携手,联合各阶级人民为彻底完成: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及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民主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奋斗。 ##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工人、兼营农业为主的小手工业者、小商贩与农村贫苦知识分子,年龄在16岁以上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入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一般革命知识分子,凡忠心为劳动人民服务,决心从事农民运动,并取得当地农民信任者,也得加入本会为会员,地主、旧式富农,不得参加本会为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者,经本人向当地农民协会报名请求,或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当地农协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加入本会为会员,入会者必须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如下:甲、对本会一切主张及设施有根据本会宗旨章程,进行讨论、建议、批评之权,在本会各种会议上有对本会一切工作人员的批评权与建议撤职之权。乙、对产生本会领导机关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丙、有享受本会举办的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如下:甲、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一切决议的义务。  乙、有向本会报告工作之义务。丙、有向本会定期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七条 凡本会会员要团结一致,在乡村社会改革运动中,不得对土匪、恶霸、地主通风报信,不得包庇土匪、恶霸、地主,不得贪污,徇私舞弊,和浪费斗争果实、破坏生产。   第八条 会员工作有成绩者,应加以表扬奖励。违犯本会宗旨、章程者,应视情况,予以说服、批评、警告以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会员服从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系统,是川南农民协会,专区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区农民协会,保农民协会。   第十一条 保农协会员大会及区以上各级的农协代表大会,为本会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保农协会员大会及区以上各级农协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根据上级指示与农民要求,决定本保本地区之农民运动方针、计划,及审查农协委员会之工作报告,选举农协委员会,各级农协代表大会之名额与选举方法,由各级农协执行委员会规定之(在未正式成立农协时,由农协筹备会决定之)。   第十二条 各级农民协会设执行委员会,由保农协会员大会及区以上各级农协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保农协会员大会及区以上各级农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区以上的农协执行委员会中,应选出若干委员组织常务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各地各级农协在未正式成立前,可先成立农协筹备委员会,在正式召开各级农民代表大会选出农协执行委员会后,该农协筹备委员会即行结束。   第十四条 保的农协组织,为本会的基层组织,保以下的自然村,应根据会员分布状况,男女分编组织若干小组,由保农协委员分工领导之。较大之自然村、镇可不受保的限制,以村、镇为单位组织农协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级农协代表大会的会期如下:川南区农协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专区级、县级每年两次,区、保两级的会议,可视情况需要召集之。   第十六条 各级农协执行委员会,保由9人至15人组成之,区由15人至25人组成之,县由25人至35人组成之,专区由35人至45人组成之,川南区由55人至75人组成之。各级农协常务委员会名额,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制度,由农协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农协执行委员会,应互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按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部长、副部长应由农协执行委员会推选。主任和各部的职权如下:   一、主任:负责推进全盘工作及领导所属各部门工作。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替其职权。   三、组织部:负责本会会员、干部及有关组织事宜。   四、文教部:负责教育本会会员、干部及对外进行一切文化教育事宜。   五、妇女部:负责指导妇女工作事宜。妇女参加本会者单独划组,必要时召开妇女会员大会及代表会议,在已成立妇女联合会的情况下,妇工作应由妇联领导,本会应与妇联取得密切配合。   六、青年部:指导农村青年工作事宜,在已经建立青年团或有青年单独组织时,青年工作应由青年组织领导,本会须经常关心与配合其工作。   七、生产建设部:负责指导农业与副业生产,及本会所举办之卫生福利事业。   八、武装部:负责掌握领导民兵及自卫队联防工作,武委会建立后,上述工作即归其领导,农协应注意密切配合。 ##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甲、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按收获季,分春秋两次缴纳,数量由川南区农协规定。乙、区以上农协经费不足时,得请求人民政府补助之。   第十九条 一切经费开支应向农民代表大会作报告,并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公布系草案性质,正式章程须经将来川南区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修改权属于川南区农民代表大会。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