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东公安厅关于川东各地处理匪特人犯政策上的偏向及其纠正方法的指示   查各地在执行处理匪特人犯政策上,存在着下列偏向:   (一)对匪特案犯处理一般多是杀与放两种办法,把镇压与宽大政策仅限於这两方面。   (二)不经批准擅自杀人,不出布告,不开公审大会,使群众不能了解,不能达到教育与争取瓦解的目的。如巴县地区擅处死刑者二十二名,有的区委、县委连姓名都不知道,该县某区将五名匪犯於押送途中擅自枪决,合川九区某乡冀红彦以公报私,将一人犯杀害,璧山专区不完全统计秘密处死者十六名,区分委决定处死者三十四名,且有乡公所决定杀人者在所不详。   (三)首恶与胁从份子不分。如铜梁将胁从份子当作首恶处理,刘伯树只被迫为匪九天,而轻信伪乡长报告和公安局夸大事实沦为惯匪,经专县批准处死,临刑前农民代表纷纷要求政府免除之死刑,影响很坏。又如江津在讨论杀人时,提出二十馀人要杀後,有人提出江津杀的太多(知道的已有百馀人),因此就决定二十馀人一个不杀。这样的讨论杀人不是依该杀与否来决定,而是杀人少时,不该杀者也就杀了;杀的多了,该杀者也就可以是非不分的不杀。   (四)杀人报告抽象空洞,无具体犯罪事实。如铜梁大庙乡向公安局报告刘某案情称:“曾为匪有年,此人狡黠异常,有惯匪行为”。又如万县对奉节杀人追认报告“系匪首,於带刀匪攻打龙潭、坪巫山、庙宇漕,杀我战士,抢九里粮仓”,“许泽宽、暴动匪首,任伪保长一二年,依法成性”等空洞罪名。大生区近请示杀人报告材料少面不具体,使领导上无法确定,难以掌握政策。   (五)各区、乡政府随便捕人,久押不询,施用肉刑现象已很普遍严重。始铜梁公安局接收下面送来犯人,大部是用过肉刑的。某些公安部门亦刑讯人犯,大竹公安局把火钳烧红,挟在犯人手指中,送至专署二十三名案犯中有十一人不能走路。江津公安局三天不给某犯人吃饭。其他如吊打、澡辣子水、用火香烧指头上、抽竹钉等各种封建的残酷肉刑与虐待,均在发展。   对上述及类似严重违犯政策纪律行为,草菅人命现象,责成各级领导同志切实认真负责亲身检查,务求迅速纠正克服。对严重违犯政策纪律者应给予适当处分,以教育群众干部。为此:   (1)必须反对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作风,单听下面的片面报告,不加分析研究,马虎不负责任态度。   (2)向所属干部正确解释宽大与镇压政策。镇压不只是表现在杀,宽大亦不只是表现在放。目前对罪大恶极者仍须坚决处死,次要胁从者必须依其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徒刑、劳役、罚金等(如奉节放的过早,仍继续为匪),组织犯人生产劳动,进行感化教育,被欺骗被迫的穷苦农民应经教育,及时释放,使之再不上匪特的当。少数有利用条件之匪特份子必须大胆利用,为我工作,使之戴罪立功。   (3)强调调查研究,反对不重证据轻信口供现象,严禁肉刑和变相的刑讯。目前情况下杀人必须事先请示批准,组织人民法庭公审布告枪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据涪陵、江北等地组织群众公审大会,并吸收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公审与号召自新结合,教育群众,瓦解匪众,收效很大。   来源:《西南工作》 第6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 (党内刊物发至县团), 195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