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川北区党委关于秋收后处理地主收租问题的意见   秋收转瞬即至,部分地区作物已开始收割。有些地主已向农民提出收租,觉悟较高的佃户则等待减租,推不缴纳。某些觉悟差、顾虑多的农民,并且受地主欺骗、威胁,早交、多交;甚至按原租额交租。秋收开始后,此种现象将普遍发生。但减租运动则须经过充分准备,并经一定步骤始能全面展开。五零年公粮征收,亦须在9月半后始能进行。在减租、征粮以前,如地主收走全部租谷,则浪费、贱卖、分散隐藏,势在难免。如此,秋收后征粮任务,将增加莫大困难,且有落空危险;减租运动亦将转为退租,增加许多麻烦。为适当解决此项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应在行将召开之县、区农代会上,宣布秋后将开始征收五零年公粮,并稳步的展开减租运动;在未减租前,地主不得向佃户先收租谷,农民亦应暂缓交租。   (二)对个别确系生活困难之小地主,要先收部分租谷,以暂维生计者,须由地、佃双方协议及乡农代会通过,于产物收获后酌情先收部分租谷,但亦不要作公开宣传。尚无农协组织者,须经双方协议,区人民政府或在当地工作之区县负责干部批准。但先收租谷,至多不得超过租地正产物的10%至15%(小春收获后预收部分租谷者,亦应合并计算在内),剩余租谷需待正式减租、扣除本年应出负担后,再行补交。   (三)经合理调查后,某些地主,49年度公粮因一时无力全部缴纳,打下欠条,由秋收租谷中扣除者,允许按上述比例于产物收获后先收一部租谷,由佃户直接代交49年欠粮。   (四)业已预收1950年租谷者,不得再向农民预收租谷。   (五)在减租以前,对于生活困难之小量土地出租者之收租问题,由农会及双方协议自愿处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