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西康区党委关于执行“西南局关于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和办法”的补充规定   西南局“关于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完全适应西康情况。我们除遵照执行外,再作两点补充规定:   一、过去农民向富农和高利贷者所借债务属于高利贷性质者,原则上亦应按照第三条之规定解决。但因缺乏劳动力所放小量债务藉以维持生活者,不在此例。   二、关于低息的标准:一般的以月利不超过3分为限(例如放债10元,每月所得利息不超过3角)。但各地仍得参照当地通常的低息情况,适当地加以增减。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