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南区党委关於纠正泸县执行剿匪政策偏向的通知   据报告:   (一)泸县七区於二月二十七日捕获土匪四十馀名,除两个匪首及其他四个土匪押区解县外;其馀三十馀人未经教育审查,当场释放。此种对於土匪的无原则的宽大和草率,不仅不能给土匪活动以严重打击,且在某种条件下会助长匪势发展;同时也必然造成脱离群众,增加群众顾虑,不敢报告匪情和协助剿匪(群众已普遍反映我对土匪宽大无边,要求严予镇压管制)。此事必须引起各地注意,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兹特规定:   (1)对俘虏或投降之土匪,我除必须立即解除武装,收缴抢劫物资外;其分队长(排长)、班长以上匪首,必须集中或分别加以审查,并按罪过大小分别加以监禁与训练。至一般匪众,经短期教育加以甄别,有步骤地分散编补部队(不留在县区武装内),或分别遣散回家(流氓、兵痞、匪棍不能遣散,如编补部队亦成问题,可较长期的监禁或在有军队管制条件之下强迫劳动生产,加以劳动教育的改造)。同时,释放土匪时应令其悔过具结。如家在本地,则还须取保,保证以後不再为匪;并介绍区乡政府加以管制(如令其定期向区乡政府报告行踪,检查其是否安业守法,号召群众监督检举,并可秘密布置监视等)。   (2)凡组织股匪,暴动抢劫,反对人民政府,杀害我工作人员,死必塌地,罪恶之端,群众痛恨之匪首及惯匪,要坚决镇压,决不姑宽;一般应判处死刑,呈准上级(编者按:并应经过法庭),召开群众大会(条件许可时),宣布罪状,就地正法。如罪恶条件不够枪决,亦须分别判处徒刑,押狱监禁;如其潜逃,必须宣布缉拿归案法办。   (二)泸县县书徐坚同志,日前在福集场逮捕惯匪坏乡长一名,准备枪决。但因麻痹马虎,未予捆绑禁闭,即置於徐坚同志所住楼下房间;并允许该坏乡长伙同旧区队在房内抽大烟,由于这样麻痹马虎的结果,致使该乡长乘机勾结旧区队,拖枪七支逃跑,造成严重损失。此事同样应引起各地注意,提高警惕。徐坚同志,身为县书,尚如此麻痹马虎,应自作检查,报告区党委;区党委将根据徐坚同志自我检讨情况,再作处理。   来源:《西南工作》 第1期 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 (党内刊物发至县团) 195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