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川东区党委关于贯彻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中央10月10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我们于21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中央的指示对川东来说正是切中时弊,给我们因半年剿匪胜利赢得稳定局面后而又重新滋生的麻痹思想以新的警觉与启示。我们决以最大努力贯彻执行,保证中央指示中的一切规定在川东区完满实现。   川东解放之初,曾因对“蒋匪特务的布置较之其它区域更为周密”,“封建势力较之其它区域更为强大”的情况估计不足,和错误地受制于以往历史上杀人问题的经验,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上犯过片面宽大的右的错误,以致造成一时的匪特嚣张,群众埋怨,干部恐惧,工作瘫痪等混乱现象。后经西南局一再指示,三令五申,区委3月扩大会议作了严格检查后,得以逐渐纠正,因而才能使半年来的剿匪反特工作取得了初步胜利。据不完全统计,仅3月至6月即消灭土匪十余万,摧毁特务组织,逮捕隐蔽特务2600余人,破案3500余件,登记管制反动党团区以上主要分子1600余,捕押继续作恶的反动党团首要140余,判处首恶分子死刑者1200余名。事实证明,对于匪特首要分子如果不是坚决执行西南局的指示予以严厉镇压的话,就不可能在剿匪反特的斗争中顺利的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匪众,自然也就无法分清是非黑白,无从显示我们的宽大,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大批匪特投降自新,所以,坚决的镇压是取得剿匪反特胜利的主要关键的道理,是很明显的。   由于剿匪反特战线的胜利,使全区除酉秀边地外均已净化,工作全面展开,秩序步入常轨,群众的组织与觉悟日渐扩大提高,尤其秋征进行得比较顺利,这样就很容易使我们“不少干部和党委……在胜利后……”重又“发生了骄傲轻敌思想”,这在当前说来是最危险的,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清醒的认识到前一阶段我们的胜利只是主要的打击了匪特的军事系统,而隐蔽潜伏的特务组织基本上未遭到摧毁,没有认识到大股的敌人受到打击之后,正在或已经转变为分散的或更加巧妙的隐蔽的活动,没有认识到匪特所以依附活动的阶级基础尚没有为我们打倒,而且随着群众运动的开展他们势必更加密切地勾结,进行罪恶的勾当。   由于这种对敌人的顽强的垂死挣扎和我们与匪特斗争上的艰苦性残酷性的认识不足,所以在初步取得胜利之后,应如何去进一步的继续贯彻防止与镇压反革命的活动,如何进一步的动员组织广大群众进行防匪反特斗争,以巩固和扩大这个胜利,是没有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的。自然这就大大地给了匪特活动以可乘之机,进来各地谣言纷起,会门活动猖獗,煽动群众请愿,破坏征粮,抢劫与图谋暴乱案件迹象的增多等等就都是明证;但是这些并未引起我们从上至下的警惕,显然地我们是被剿匪的胜利与稳定的局面所麻痹了,我们并没有在思想上真正接受中央与西南局历次指示的精神,过去虽然杀了一些人,同时也曾发生了一些乱杀现象(很快纠正了),但并不能说镇压的已经够了,相反仍表现是不放手不够狠,而且在执行“首恶必办”上是“重首不重恶”的,特别是对自新的或罪恶不十分显著的匪特与反动党团的首要分子的管制上是表现了不负责的任其自流的态度,使他们得以乘宽大之机,在自新、登记的掩护下继续为恶。同时也正如中央指示所述,在我们干部中确有一些人是“把统一战线中的反对关门主义与在对敌斗争中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问题相混淆”。有时他们竟对群众控告检举坏人的问题置之不理,对匪特在伪装开明下明目张胆的破坏活动熟视无睹。或明知而不敢过问的,这些现象如不迅速予以纠正,势必如中央指示“不仅助长了反革命气焰,而且引起了群众的抱怨”,使我们重蹈已往覆辙。   为了克服这类右的偏向,依照中央指示,我们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首先各级党委应立即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中央指示,结合进行检查,并依据情况拟定执行中央指示的具体办法,立即实施并报告我们,以后须于每两个月向区委作一次报告。   第二,应在党内党外,在城市农村的广大群众中广泛的进行反特防匪宣传,随时揭破匪特谣言,解释我之政策,蒐集材料,用实际事例进行教育,提高全体干部与人民的政治警觉性,建立机关与群众中的防谍治安组织,杜绝匪特活动的罅隙。   第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集中力量彻底清理积案,分别其中的首恶、胁从、被迫和犯罪的性质、轻重,分别予以处死、徒刑、劳役等判决,务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与严格管制,使真正被迫胁从悔过坦白者得到自赎的机会,反对过去那种“不杀不放”和“不杀即放”的错误作法。   第四,对自新投诚之匪特首要分子,除发动与组织群众分别予以管制、监督和了解其动态,必要时予以集中管训外,对其中罪恶昭著者,可发动群众控诉,给予应得之处分,假自新和继续作恶者,应坚决逮捕惩处,自新匪特中之组长以上的职业特务分子应速送行署公安厅管训,其中少数负有血债者应处以死刑。   第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尤其是企业部门均须严格人事管理手续,加强工作中的了解审查工作,对混进我内部的特务分子,具有切确材料证据者,应由公安机关经正当手续予以逮捕处理。对留用人员中的反动党团首要分子,与军统中统等特务分子,一概不准留用,如已留用者,应即上报审查后予以清洗,具体实施办法责成公安厅拟具,迅速颁发。   第六,为及时有效的镇压反革命活动,各级党委应注意加强公安、司法,与检察机关的组织工作。配备必要的干部充实其机构固属重要,但尤其重要者是加强其领导与工作建设,各级公安、司法与检察机关须定期的向所属党委作工作报告,党委即须给予及时的指导与检查。在目前干部缺乏的情况下,检察署工作可由公安机关暂代,人民法庭则不能以旧人员充任主管人员,人民法院目前应集中力量处理反革命案件,不能轻重倒置的为一些民事案件所拖累。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