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很多县盲目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分红不合理   【东北总分社九日讯】吉林省很多地区存在盲目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分红不合理等偏向。很多县、区干部没有执行东北局指示的重点试办的方针。汪清县一县组织了八十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舒兰县亮山村一个村就组织了七个。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很多没有互助合作的基础,没有具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例如亮山村的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有三个原来是插犋组。   该省有些县由於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规定得不适当,而造成了偏差。如舒兰县规定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四个条件是:领导骨干多、群众觉悟高、土地集中、居住集中。该县第一个组织起来的孙绍岩农业生产合作社去年共有六十五块耕地,今年则调整为四大片,使该村土地所有权变动很大。有些农民怕自己的土地被调整,也赶紧组成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一些较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土地、劳动力、车马分红等也未完全得到合理解决,县、区干部过早地片面地提出了“反对生产资料剥削劳动力”,以致一般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强调劳动力多分红,如舒兰县规定“劳七资三”(“资”系指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车马、农具等)分红,生产资料所有者吃亏很大,甚至赔本。有些地方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积累公有财产,规定了过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减少了社员的个人收入,妨碍了社员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此外,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因为社员户数多,劳动力多,发生支配不灵、浪费劳动力的现象。   来源:1952年5月15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