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传工作者注意   <《宣传通讯》编辑部> ## 一   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该报并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为题发表社论。各地宣传部门今后应根据上述决定和社论所指示的各点向各机关、企业干部进行教育,向私营工商业家、各阶层群众进行宣传,并组织街坊和农村的基层干部向现在尚处在失业和半失业状态的人们进行深入的宣传,使他们了解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今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各地报刊应对全面劳动就业问题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宣传——除登载新华总社所发的有关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示、社论、论文、新闻外,还应当组织当地领导干部及民主人士写文章,论述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就业问题的方针及已获得的成绩。此外,还应发表一些失业者在获得就业机会后的感想,报道本地区(大行政区、省、市)具体解决就业问题的状况及成绩。并撰写专论。   我们要宣传三年来人民政府在解决社会失业问题上的前所未有的成绩。使广大人民了解:现在劳动就业的人数比我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要多得多;有劳动力而不劳动和没有就业机会的人比我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要少得多。而这和我国社会上的其他一切新气象一样,显示了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还应向人们指出:由于旧中国遗留下的失业现象极为严重,人民政府还不可能立即予以全部解决;由于我们三年来大力实行了社会改革和生产改革,城乡劳动力必然会发生暂时的相对的剩余现象(这种现象是我们社会前进的途中不可避免的一时困难,与反动统治时期的失业问题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今天仍有三百多万失业和半失业人员存在着。但现在,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已经从恢复的阶段走向发展的阶段,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即将开始,需要广大的人力充实到各个岗位上去。这就为我们今后能够逐步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打下了优越的物质基础。   在宣传中应当说明:在解决社会失业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的目标是必须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反对局部的观点;必须积极地发展生产和其他建设事业,去消灭失业现象,而不应该消极地采取单纯的救济方针去解决失业问题。“处理城市的失业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处理城乡巨量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必须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从全局设想、从实际出发、从长远打算着眼、从当前要办能办的事着手,才能逐步做到消灭失业,并有计划地使城乡剩余劳动力能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能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的更加向前发展。”(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某些机关企业中不愿录用条件不大好的失业人员的领导干部应加强政策教育,告诉他们全面的劳动就业是党与人民政府重要的既定政策,是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所要求的,每一机关企业都应当从全局观点出发,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以贯彻;必须使他们认识:失业人员的大量存在,对国家社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全面就业问题的解决则是对扩大党与人民政府的政治影响,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进一步改进社会治安,改善人民生活,都是有利的。对城乡中的基层干部与群众应深入宣传,使他们明了除了现行的反革命罪犯外,城乡中的失业知识分子(包括地主子弟在内)是可以改造使之参加建设工作的道理,应当说明:让他们闲置或强迫他们参加农业劳动,对全社会来说,则是一种人力的浪费,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而对于失业人员,我们必须告诉他们:应当认识自己的缺点,努力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这个伟大的时代,争取获得劳动就业的机会。   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需要经过我们较长时期的努力,需要我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地去进行,在工作中也一定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碍;对这些困难和阻碍我们必须加以克服,特别是对那些不顾全局的本位主义思想、消极抗拒和单纯救济的思想,我们必须与它作经常的有效的斗争,以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 二   人民日报8月13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月14日发表了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在发表这些法规的同时,还发表了乌兰夫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李维汉所作“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该报并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为题发表社论。各地宣传部门和宣传工作者尤其是与地方民族工作关系密切的宣传部门和宣传工作者,必须配合这些法规的公布施行,向各族人民进行一次关于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   要宣传三年来我们在民族工作上所获得的辉煌成就,以之对比解放前各民族人民被压迫被剥削的情况,说明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使各族人民从民族压迫的时代走向民族平等的时代。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已成为国内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今后的任务就是要执行共同纲领的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享受民族平等权利,即在一切权利方面实行民族平等;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巩固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肃清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影响和国内反革命势力的残余;加强各民族的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教育,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以便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李维汉:“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就充分体现了上述共同纲领中彻底实现民族平等的精神。这是我国在民族工作上一次重大的立法。它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根据三年来民族工作的实际经验制定的。这些法规的贯彻实行,将使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日趋巩固,将保证各民族走向更加繁荣和幸福的道路。宣传工作者要宣传这些法规的制定所具有的伟大历史意义,要动员各族人民为彻底实行这些法规而努力奋斗。   对于这些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宣传工作者必须向各族人民,特别是文化落后的少数民族进行通俗的解释和宣传。例如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宣传,一定要讲明白“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并宣传在这一总原则和大前提下,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宣传这些原则时,对于各种怀疑或误解,如汉族干部中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必要,少数民族中以为实行区域自治就不要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等等,应给予解释。无论是总的原则的宣传或具体条文的解释,都应贯串着这些法规本身所体现的各民族人民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精神。在宣传中还要强调巩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指出在目前“妨碍团结的因素并没有根除”:首先是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各民族间的挑拨离间,其次是各民族间的大民族主义(首先是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残余。因此,我们必须在一切民族中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教育,一方面揭露和打击敌人的阴谋,一方面在各民族中批判和克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对于某些做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还应着重教育他们在工作中必须善于把共同纲领及上述各项法规的基本精神与各个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相结合,注意防止和纠正简单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的作法。   人民日报8月13日的社论中,“要求全国各民族的干部,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是很适时的。各地党的宣传部门有责任把这一学习的组织领导工作很好地担当起来,并把这个工作看作扩大民族政策宣传的重要环节。 ## 三   自去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后,各地都依照上述指示进行了一次检查,许多地方的领导上对婚姻法的贯彻已开始重视,因而妇女自杀、被杀的数字在去年11、12月份曾一度大大减少。但由于若干地区的领导干部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与艰苦性认识不足,今年1月以来,各地都忙于三反、五反运动和各项中心工作,放松了对婚姻法的贯彻和向残存的封建思想进行斗争,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被杀的现象又陆续发生,并渐趋严重。如山东八个专区今年1月至6月不完全统计,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者达504人之多;在同一时期内,湖南邵阳专区妇女自杀、被杀者达209人;苏南嘉定、丹徒、常熟等二十六个县今年1月至5月自杀、被杀的妇女达103人;浙江永嘉县妇女自杀、被杀者本年1、2两月4人,3、4两月12人,5月则增至22人;平原聊城专区入春以来自杀与被杀的妇女已达56人。以上各地被杀的妇女中,有不少被害情节较之过去所发生的还残酷。   在革命已经获得胜利、人民已经翻身、妇女的权利已得到政府法律保障的新中国,仍有不少妇女因要求婚姻自由而受到极端残酷的迫害,这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权自由,而且直接影响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影响了国家的生产建设和社会秩序。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各地宣传工作者对这一问题应再次引起重视。上述现象的不断发生,固然由于广大群众的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所致,但同时也说明了不少地区党的组织、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没有注意经常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他们不了解:在中国这样一个曾长期受封建主义统治的社会中,婚姻法的执行,是一项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必须经过经常的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才能贯彻;因此他们对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时紧时松,以致婚姻法已颁布两年多,但妇女因力争婚姻自由而自杀、被杀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的制止。为了消灭虐杀和迫害妇女的现象,贯彻执行婚姻法,各地宣传工作者必须经常向一切歧视和压迫妇女的封建思想,展开坚决的彻底的斗争。首先要在干部中(特别是区、乡干部中)展开反对封建残余思想的斗争,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执行婚姻政策并正确地向人民进行宣传。其次,还必须结合各项中心工作,向广大人民群众展开普遍和深入的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要与各有关部门(如妇联、司法部门)配合,运用各种宣传力量,采取各种宣传方式,经常地、有计划地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宣传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好处,反对虐待和打骂妇女,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大力支持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突出的虐杀妇女的案件展开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向残余的封建思想与恶习展开斗争,维护国家法纪,保障妇女人权。这对于发动广大劳动妇女政治上的积极性,提高她们的劳动生产热情,以进一步肃清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生产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通讯》1952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