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中秋收分粮和负担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今春土地改革中,凡贫雇农代耕的公田、机动田、征用田(包括土在内)只缴公粮,不缴租子;凡中农代耕的公田、机动田(包括土在内)应缴30%的租子。该项租子由村农协会保管,呈报乡农协会统一掌握,作为乡村举办有关农民生产的福利事业之用,如:   (一)以低利的生产贷款贷给贫雇农。   (二)在机动田将来分配处理时作为新分户的安家费。   (三)作为乡村的公共事业开支,如文化建设等。   二、凡土地改革中留下的公田、机动田、征用田以及代管的田土,仍为原耕户继续耕种者,其处理办法如下:   (一)原耕户为中农、贫农、雇农者,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二)如系地主自己耕种者,应给予秋季收获物中的三成作为生产中种籽肥料等耗费之代价。   同时留出三成作为将来新分地户的安家费用,余下的四成作为照顾贫雇农生产和举办农民生产福利事业之用。   (三)原耕户系佃富农者除抽出秋季收获物之三成作为将来新分地户安家费与照顾贫农、雇农生产之用外,按谁种谁收的原则处理。   三、凡农民原系租田附土又称“田包土”的(一般系田的收获物大部或全部交租,佃户的劳动所得主要是靠土的收获物)如在土地改革中此项田土被分配者,应将田土产物合并计算,除由原耕户将秋季收获物中抽出三成分给新分地户外,按谁种谁收原则处理,如此项“田包土”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或征收后作为机动田、公田、征用田(包括土在内者)则根据田土一并计算的原则,按第一、二两条规定处理。   四、地主出租的田在解放后企图逃避土地改革,非法分散给农民的土地,如土地改革中,被没收或征收为机动田而仍由原耕户继续耕种者,除以秋季收获物的三成给新分地户外,按谁种谁收原则处理。   前项土地如系地主以出卖、抽典、转租等方式分散给农民而农民又未收回买价、典价者,并由地主赔偿农民之买价典价。   富农在解放后分散之出租部份的土地,如有与上项情形相同时,其处理办法同上。   五、地主在土地改革后新分留的田土如仍由原耕户耕种者,除留给地主三成的生活粮外,余由原耕户所有。   六、凡原耕户与新分地户秋收后的分粮和负担标准,均以秋季收获物计算,不以正产物计算,柴草则按分粮数字的比例分配之。   七、凡中农代耕的公田、机动田、均按田土正产物的实收量计算,交30%的租子,但对中农富农代耕户在交出公粮租子后,应保证其最低能实得代耕部份50%的收益,即在计算公粮中,应将自耕与代耕部份的实得收获先合并计算后,再减除自耕部份应纳公粮所得之代耕部份应纳公粮,如超过其代耕部份实得收获物的50%时,其超过部份的公粮应予减免。   八、凡原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时,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