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基建部门在进行清理队伍工作中发生职工严重的自杀和逃跑事件   【辽宁分社二十一日讯】沈阳市基本建设部门在进行清理队伍工作中发生严重的自杀和逃跑事件,仅有色金属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东北工程管理局第一、三、四工程公司、工业安装公司、轻工业部第三工程处,沈阳市第二、三工程公司、房产局工程公司、建设局工程处等十个单位,就发生反革命分子和有问题的人自杀事件三十七起(已死十三名,未死十七名),其中技术人员三名、职员九名、工人十五名、勤杂人员三名。逃跑的共有二十六名,其中职员二名,工人二十四名。这些自杀和逃跑的人员,大都是匪军官、匪自卫队、伪警察、劳工队长、宪兵、把头、国民党区党部书记、伪村长、伪镇长等。发生自杀、逃跑的原因,在领导方面存在如下的缺点:   一、有些干部对交待问题的人有急燥情绪,因而施用了体罚、申斥、讽刺、或令其举臂诵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和当众表示态度等方式强迫其交待问题。有的对反常表现的和历史有问题的人监视方法不当,使有问题的人恐慌不安。如东北第四工程公司工人于光歧,个别向小组长交代过去曾任伪劳工中队长,“镇压反革命”时报了死亡户口(具体罪恶未交代),在小组会上群众向于追问历史问题时,小组长不但未予适当制止,反而把于在个别交代中的问题揭发和批判,并继续追问,因而促成于的思想恐惧,事后领导干部又未及时与其谈话,交代政策,加以监视不严,结果于乘隙自杀。   二、对反革命问题和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破坏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解释的不够清楚,使有些人思想恐惧,如东北三公司职员董宝忠仅有一般历史问题,死前是积极分子,工作表现很好,在运动中由于政策认识模糊,存有疑虑而自杀。再如有色局第二工程公司炊事员萧玉喜,在运动前曾无意将该公司的扩音喇叭筒弄坏,萧看到公司在报告大会上逮捕了两名破坏事故人犯后,恐慌不安,企图投河自杀(未遂)。   三、有些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复杂情况认识不足,对职工思想动态没有及时掌握,对有问题的人监视不严,如沈阳市第二工程公司职员李振洪(未暴露问题,后据了解是伪警察并强奸过妇女)在运动中情绪反常,未引起领导注意,结果自杀。   据公安队部门掌握的材料分析属于自杀分子本身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畏罪自杀。如沈阳市第三工程公司反革命分子杨世忠(工人)交代了自己当过伪宪兵并有九条血债后,曾三次自杀未遂,最后投井自尽。   二、由于在政治上或道德上有某些劣迹,感到羞惭而寻短见。如沈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公司工人艾国华交代了过去当过三天棒子队并“鸡奸”过别人之后,感到丢人而终于自杀。   三、以自杀来威胁领导和群众,企图逃避斗争。如有色局第二工程公司干训班学员王振忠,交代过去其父亲曾领着特务收买群众的猪没有给钱,后被群众斗争等问题后,用刀子割破颈肉(未死)威胁大家。东北第四工程公司干训班学员刘洪耀,自己交代是蒋黄浦军官学校西安分校班主任、伪辽沈市警察分局长等问题后,去浑河把衣服浸湿半截,回公司后向大家声明是企图投河自杀的。   此外,也有一部分人自杀或逃跑的原因不明。(伍贻)   来源:新华社《内部参考》195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