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营商业在全行业合营中有关清产核资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意见   <武汉市商业局、印发> ## (一)核资范围 ## 一、在清产核资中,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生财家具应该如何划分:   意见:   1、资本主义商店或合伙店凡企业使用和购置的财产,一律列为企业核资范围。   2、家庭店的财产划分,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凡企业使用的财产,应列入核资范围,   (2)凡企业使用的财产,个人亦需要否则影响其生活起居者则适当交给个人的必需部分,如床、五斗橱、炊事用具等。   (3)凡企业可以不要的,亦可适当交给个人使用。   (4)如企业用不着,而个人又用不了的生财家具,可作待处理资产,俟变卖后作为投资。   3、独资店中企业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虽基本划清,但某些共同使用零星生活用具,一般价值较小,资方需要,而企业可以不要或有多余时,个别可酌交资方自用。但只限于生活资料。 ## 二、企业或私人向外借用的生财家具等,从来没有折价入股,如何处理。   意见:应不算企业财产,尽可能进行内部调剂,设法归还,不能调剂而企业需要者,可继续租用,并出租金。 ## 三、无主财产,如过去由别人存放的家具物件或向外借用的,现在业主死亡或无主认领,如何处理。   意见:作代管处理,以后业主凭确凿证明认领,在未认领前不得作为资方私有,应由新企业继续代管。   四、企业自有或租用公家与个人店屋中进行安装玻璃橱窗及铁栅门者,应否核资,如何核资。   意见:   1、承租公家房屋进行装修,根据房地产公司规定有使用权,但不能拆走者,应列入费用,不予核资,如要进行核资时,必需取得房地产公司证明,以残余价值定资。   2、承租私人房屋进行装修者,按原订协议处理,如以费用处理者,一般可不予核资。   3、在企业自有店屋内进行装修者,一律不另核资,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应转为费用处理。   4、借地造屋者,按协议或合同处理,原协议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者,一律不予核资。   5、在店屋内装修的残存价值,不满100元者一律作费用处理不予核资。 ## 五、外埠在本地所设之分支机构,其店屋产权属总公司或总管理处所有,原企业承租按月支付房租,如何核资。   意见:根据中央规定就地改造精神,应由房屋所在地进行核资,如总公司及管理处已列入核资时,应联系划归武汉。 ## 六、无价财产,如文具用品等已作费用处理,应否核资。   意见:如新企业有使用价值者,按原有成本核资,惟在100元以下者不予核资。 ## 七、有关企业房屋应如何核资。   意见:   1、凡企业建造、购买,或以投资方式作价入股,房屋产权属企业所有者应一律核资。   2、家庭店、独资店、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难以划分者,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企业使用的店屋,新企业需要,业主自愿投资者列入核资范围。   (2)企业需要,个人可以不要者可动员列入核资。   (3)企业需要个人也需要者,应动员说服先尽企业使用进行核资,但新企业应负责适当解决其住房问题。   (4)企业不需要个人必需者,可交个人使用,并为个人财产。   (5)如个人使用的店屋有多余而企业需要者,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核资与否。   (6)独资店自有房屋,以前企业规定每月出租,新企业商业网需要,可继续承租或动员入股。 ## 八、企业在外埠所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意见:除根据就地改造原则处理外,如外埠无分支机构,或在小集镇租给私人居住时,新企业不要,可作为待处理资产不核资,当地政府作为代管,代管期间,租金除修缮并缴纳税款外,应作为原企业增资。 ## 九、原企业自有房屋,新企业不需要,是否可退还资本家作为生活资料。   意见:原则上一律列入企业核资范围以内,如根本不适合新企业需要,而资本家个人需要者,可酌情划给资本家自用,不列入核资范围。 ## 十、资本家私有房屋,合营中要求作为增资,投入新企业,是否接收。   意见:如房屋适合新企业需要者,可以接受,不合需要时,一律不接受。 ## 十一、敌伪财产,过去隐瞒未报,现在清出者,如何处理。   意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收为国有。 ## 十二、包装旧料、废坏商品及待处理财产,如何处理。   意见:待处理财产及包装旧料等有价值商品,应尽量由新企业协助处理或变卖,变卖后价款,作为旧企业财产予以核资,失效变质商品,为免引起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如失效药品可统一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十三、某些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的核资问题,如英文打字机等如何处理。   意见:目前不要将来需要者,仍列入核资范围,如目前不要将来仍不要,可作待处理。 ## 十四、待处理财产过大,相近或超过现有流动资金是否妥当,如湘绣业过去盲目经营造成残次冷背商品过多等。   意见:待处理资产应尽量减少,可修理削价出售者,按质论价予以定资,如确属无法出售或无法作价者,作为待处理。 ## 十五、经销店牌子,应如何核资。   意见:原则上按质论价,但过去未计价者,可不予核资。 ## 十六、公债是否应列入定资范围。   意见:公债作待处理资产,先交新企业代管,还本付息后作为投资。 ## (二)资产作价 ## 十七、生财家具评价,由于使用年限、新旧程度不同,质量规格不一,在作价中,标准很难一致,如何处理。   意见:   1、可采用“以一点推广全面的办法”,每区找一个试点,由公司临时雇用一个拍卖行职工或专营旧家具的人员,会同进行初评,再由市级公司统一研究作价标准然后按质论价,计价办法,一般以目前市场收购旧货价计算。   2、可采取资方提建议价,劳资互评,同业资方、同业劳方互评及协商作价等几榜定案办法进行。   3、房屋及特殊商品的作价,可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评议。 ## 十八、过季、残次商品,如何作价。   意见:   1、过季商品,如未变质,应照规定价格核资。   2、残次商品原则上按质论价,必须化验者化验后作价。   3、有些商品需要俟找到销售对象进行化验,鉴别作价,否则影响商品使用时,可作待处理。 ## 十九、积压商品如何作价。   1、短期内可以销售者,应作价核资。   2、长期不能销售者,应协商削价拍卖或代处理。   3、使用效能,有一定有效期限的商品在期限内可销售者不作积压论,超过期限才能销售者,对能使用的按质论价,根本不能销售者作代处理,影响身体健康者,交卫生部销毁。 ## (三)债权债务处理 ## 二十、劳资双方个人向企业借支的长支、短支、寒衣款等扣抵补助办法如下: ## 〈一〉扣借办法:   1、资方借支:有些是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斗争办法之一,也确有由于家庭困难补助家用的,合营时,如允许其从资本中扣除就等于承认了抽资的合 法化,为了防止资本家抽资,原则上确定全部偿还,一般可由合营前分得红利或盈余滚存中扣还,其不足部分,今后在每年分得的股息中扣除。   2、职工借支:职工借支不能列入合营企业资方的债权,而应该作为原企业资方的债权,由资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营前职工未分的奖金或盈余滚存中扣除,如不能还清则列为企业呆账,原资方有索还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职工和我们的直接矛盾。   3、个人长期借支款项,目前及今后确属无力偿还者,可准股本中扣还。 ## 〈二〉红利及奖励金扣付借支办法:   1、盈利户合营时资方分得的红利、或劳动奖励金,应尽可能扣回个人向企业的借支。   2、劳资双方向企业借支较多,奖励金及红利扣抵不足时,可准其酌留部分现金交个人使用,以照顾其积极性,不足部分列为企业呆股,由资方负责索回。   3、无奖励金与红利分配者,可在其他项下扣还。   4、资方红利扣还借支后,剩余较多时,可动员购买公债或与资方协商作为增资,或同业互助。 ## 〈三〉以个人私有资产偿付借支办法。   1、劳资双方在企业的借支,如有以私有公债偿还者,必须在还本付息到期后抵付,公债可先交新企业代管。   2、如原以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商品、物资等)偿还借支时,新企业需要,可准其抵付,多余部分,如资方主动申请可作为投资。 ## 〈四〉补助或减免办法。   1、劳方向企业借支,如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偿还者,可在福利金项下酌予部分或全部补助,无福利金或福利金不足时,可与资方协商在企业滚存中减免。   2、资方借支,如生活困难,或发生资不抵付可酌予在原企业滚存中酌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3、家庭店、独资店,在行业改组中已进行并店,其原企业退财补税款转为个人借支,而又无力偿还者可参照第二十七条处理。 ## 〈五〉几个情况说明。   1、离店职工、资方、股东,向原企业的借支款项,其借支扣回可参照上项办法处理,应补助减免者,补助减免,不应补助减免者,无力偿还者,应由资方负责收回。   2、借支人如已死亡,家属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者可通过劳资协商在原企业中全部减免或补助,但有股东及红利或财产者,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项协商处理。   3、私营商业过去想转入工业,劳资双方均发给三个月生活费,后转厂未成所付生活费应作借支款项处理。   4、家庭店“五反”前家店不分,既拿工薪,企业又承担家属伙食费,五反中规定对家属伙食费算为借支,可参照借支办法处理。   5、五反中资本家抽资未归还者,应不同于一般借支处理,进行催收,确属无力偿还者,按借支办法处理。 ## 二十一、企业欠债如何处理。   意见:   1、企业欠发职工工资,企业无现款偿还时,在核资前,国营可收购其部分商品,以现款偿付工资或转入新企业偿还,如转入新企业必须在核资时,减去企业负债数字。   2、企业欠公家房租,企业无现款偿付,可由新企业酌情收购部分存货付现款缴纳,在核资时,予以剔除。   3、企业欠股东红利,而红利为五三、五四年旧欠,已参加商品流转,应作为资金,不再分配,但对个别生活负担较重者,可酌予照顾。   4、资本家将个人工资存入企业作为周转金,而企业有力偿还者,予以偿付,如企业无力偿还可动员其申请作为增资。   5、资方和职工存款,有些资本家为了避免投资,以在柜上存款的方式拿高额利息,有的并以高额利息拉拢职工存款,这都是对付改造的方式,因 此,应严肃处理。资方存款动员其投资入合营企业,职工存款全部还给本人,如因数目较大,一次退还影响企业周转,可分期归还,并按银行存款利息付息。   6、企业积欠公私债务时应先偿还公款,有余时再行偿还私款。 ## 二十二、企业积欠公款,要求将个人财产抵偿,是否可以。   意见:如新企业需要,可以抵偿多余部分并可由其申请作为增资,如有以公债抵偿时,公债必须在还本付息到期后始能抵付,旧企业所欠债务必须俟新企业收到公债款项后始代为偿付。资不抵债户,上项财产可以抵付者,可暂不以破产户处理。 ## 二十三、股东要求放弃企业积欠工资、红利,如何处理。   意见:如股东自愿放弃旧企业积欠工资,可准许其申请,但股东红利一般应作为增资,不接受其捐款。 ## 二十四、过去因赊销而发生的企业呆账,如何处理。   意见:作待处理的资产,统一由新企业监督资方负责处理收回转作私股,不能收回者审查后处理。 ## 二十五、资本家在五反时将手表、衣料作为增资,迄未处理而资本家已死,侄儿在店内工作,可否抵作侄儿向店内的借支。   意见:不能抵付侄儿的借支,存物可作价入股。 ## 二十六、企业欠债,资不相抵,无法偿还者,如何处理。   意见:   1、企业亏欠公款过多,无法偿还者,可按资不抵债户处理。   2、资不抵债户,企业所欠公款(包括银行、税局及国营公司)由所在地商业科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处理。   3、企业欠私人债务,由法院处理。   4、资不抵债户,同业可进行互助。互助后即可不以破产户论。   5、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企业经营正派,资本家表现积极,有显著成绩并有代表性者,其资不抵债数目不大,可不以破产户论,积欠之公款视其性质,可酌予减免者适当减免。 ## 二十七、五反中企业的退财补税款如何处理。   意见:原则上应进行偿还,处理办法如下:   1、五反中企业所欠退财补税款,过去和现在都认为恰当合理的,资本家无词可辩,应在合营清财核资中偿还,如资不抵债,可破产偿还,并按破产户论。   2、退财补税,在五反中认为合理,现在认为过严者,且资方有一定的代表性,而数额不大,可以酌情照顾,由各区商务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过去计算较严,目前偿还有困难,可酌予减免。 ## (四)股权处理 ## 二十八、资方股权,是否可以转移。   意见:股权一概不准转移,并不准分散,如过去以父亲名义入股者,合营中不得转给儿女、亲友,如有转移股权时,目前概不接受。 ## 二十九、股东已死,是否可以落股。   意见:股东已死,暂以原股姓名发给股票,不能落股,亦不得转换姓名。 ## 三十、店员在五反前是企业小股东,五反后已归队,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处理。   意见:   1、资本家腐蚀工人阶级,模糊工人阶级意识而投入之干股,一律不还给资方,应动员店员划清界限,交给国家。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或以积存之工资,作价入股者,一般对资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愿放弃者,同意其申请,继续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资。   3、湘绣业有一店员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饭,并给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买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应予退股,如股金较大要求退给一部分者,同意退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资方通过其爱人,转交店员投资的股款,如现在股权已属店员所有,要求放弃者,同意其申请,但不准转股。   5、店员参加私营企业工作,资本家以入股为条件,现在店员要求放弃股权,可同意其申请。 ## 三十一、资方要求放弃股权者,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同意,但对已参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弃且数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请由政府接受。 ## 三十二、股东要求退股,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予退股。 ## 三十三、企业代管之私股或代管股及其所购之公债,如何处理。   意见:仍作代管股及代管公债。 ## 三十四、资方要求以过去囤积之商品,作价投资入股如何处理。   意见:如确为私有,同意其变卖后投资入股,商品可由有关经营单位化验或鉴别后,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 (五)账务处理 ## 三十五、公积金、福利金如何处理?   意见:公积金作为待处理转入新企业作暂存款项,福利金转入新企业,为新企业的福利金。   (三十六、有的商店过去将公债及公债利息收入都列为公积金项目,应如何处理?)   意见:公债及其利息为企业收入者,不能作为公积金,旧企业应进行转账。 ## 三十七、企业将五三年公积金内划出500元作为股本,应如何处理?   意见:应转入公积金项内,待处理不能作为股本。 ## 三十八、企业公积金抵补企业亏损,是否可以?   意见:企业公积金可以参加周转,扩大企业再生资但不能抵付亏损。 ## 三十九、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金,如何处理?   意见:作旧企业资产科目结算。 ## (六)利润分配 ## 四十、五五年红利如何分配?   意见:   1、有盈余者一律按四马分肥办法分配,资方所得不得高于22%。   2、资方分得的红利,应扣还所欠企业的借支,其所得现金部分如股金较大,付现应不得超过股资的百分之三——四,其多余部分应动员购买公债,如股金较小,扣还借支后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资方所得红利,扣借后尚有不足,允许酌给部分现金以照顾其积极性,如其自愿偿还借支者同意其偿还。   4、资方所得红利,扣付借支时,一般应先扣长支,多余时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红利,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理。 ## 四十一、全行业五五年盈余很少,分红后期末资金少于初期资金,是否可以分红?   意见:按第一条办理,红利照分。 ## (七)其他问题 ## 四十二、家庭店企业占用楼下房屋,楼上为资方住家,商业网需要此点,家店如何处理?   意见:目前暂准居住不得强迫搬迁,待以后新企业或资方找到适当房屋,经资方同意后搬移。 ## 四十三、企业借地造屋,约定八年期满后作为地皮主所有,五三年已期满,企业早经付租,合营中税局有意见,公方暂停付租,而地皮所有主又为企业股东之一,应如何处理。   意见:   1、合营过程中及合营后房租照付。   2、如股东愿将店屋投入企业,同意投资。   后记:   一、本处理意见,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局随时补充之。   二、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时,同意由本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