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盱眙县人民法院是怎样平反谢维钢被诬抢劫案的   <《司法工作通讯》编辑部>   【编者按: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谢维钢被诬抢劫一案的处理,是一个较好的例子。他们根据对这一案件的具体分析,找出解决此案的关键问题后,运用各种机会和方法,多方面地、认真地进行了调查研究,终于使这一含冤数年并已造成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的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这种对人民负责、实事求是的审判工作作风,是值得发扬的。本文是根据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该案的通报整理而成。】   1952年3月,安徽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控告赵永福、邵在高等诬赖抢劫、要求归还牯牛的案子。原告谢维钢说:“我们倜傥乡小王庄是个小村庄,1948年时庄上只住着赵永福、陈同兴和我3家。1948年7月20日夜里,突然来了十多个土匪,抢走了赵永福、陈同兴两家的两条牛和一条驴。当时赵永福因见土匪没有抢我的耕牛,就怀疑是我勾结土匪抢的。到1949年2月,赵永福利用他表亲邵在高、赵绪林担任倜傥乡正副乡长的关系,向乡政府控告我抢劫。邵在高、赵绪林两人包庇赵永福,不作调查,不问真假,就派民兵把我带到乡政府吊打,逼我赔牛。我被打得满身是伤,昏倒几次,实在熬不过严刑,于是招认了抢劫的事,答应把自己仅有的一条牯牛给赵永福作为赔偿。我被打伤后,病倒了一个多月,因为没了牛,不能生产,田地大部荒芜,因此穷困下来了。1950年春天,盱眙县灾情很重,我家比别人更加困难;妻子被迫带着孩子出外逃荒,一去至今没有音信。请求法院判令赵永福归还我的牯牛!”   盱眙县人民法院传讯了原告和被告。谢维钢说:“我根本没有做过土匪,赔牛是被逼的。”赵永福说:“你与我的屋子只隔20丈,为什么土匪只抢我们而不抢你家呢?你不是在本乡自己承认抢的吗!”谢维钢说:“我承认是因为熬不过拷打。”赵永福说:“如果没抢,吊死打死也不应该承认。”双方争辩不休;在法庭上没有审讯出什么结果来。法院于是到小王庄去调查。小王庄只住着赵永福、陈同兴两家(谢维钢赔牛后已迁往莲塘乡孝悌村),都是被抢的事主,没有旁证可寻。这庄子周围里半路之外才有村庄,据邻村群众说:“1948年秋天这里土匪横行,每到夜间,家家关门闭户。”也有人说:“小王庄被抢那夜,我们只听到土匪打了几枪,谁敢出去救!不知抢劫的究竟是哪些人,更不知道谢维钢参加抢劫没有。”经过两次实地调查,没有得出结果。   盱眙县法院虽然感到这是一件很难办的案子,但并没有丧失破案的信心;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正确解决这案子的关键就是要查出真正抢牛的土匪是哪些人,证实谢维钢是不是参加了抢劫,然后才能决定这个案件应该怎样处理。然而怎样才能找出抢牛的人呢?法院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第一,群众常说兔子不吃窠边草,意思是说土匪常常不抢本村本乡,那么抢劫小王庄的土匪很可能在邻近的几乡,而不尽在倜傥本乡,同时行劫的人一共有十多个,也未必都在一个乡。因此,调查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本乡、本村或哪一个乡,应扩大到周围的木店、莲塘、仁仓、七星、车义等几个乡去。第二,根据“镇反”的经验,大凡成伙的土匪,匪首总是少数,大多数是小喽啰;小喽啰大都是罪恶较轻,抢劫次数较少,有的还是初犯偶犯分子。在反匪反霸时的经验,由于我们的宽大政策的影响,许多罪恶不很大的土匪,特别是一些偶犯初犯,为了争取人民宽恕,多曾在群众面前坦白过参加抢劫的事实,乡干、治安主任和民兵干部对这些土匪的坦白材料掌握的较多。因此,应以反匪反霸时的乡干、治安主任、民兵干部为主要调查对象,逐乡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第三,估计调查这件案子可能要花较长的时间,为了不使其它案件因为这件案子受到拖延,应该把对这件案子的调查和巡回就审结合起来进行。   盱眙县法院结合巡回审判先后到木店、仁仓、七星、莲塘各乡进行调查。在询问了反匪反霸时的乡干、治安主任、民兵干部和村干40多人之后,1952年11月3日,终于在莲塘乡治安主任杨小青处找到了一条线索:莲塘乡八仙村土匪潘成章在反匪反霸时,在乡农会秘书黄国玉的堂屋里坦白过1948年秋与人伙抢倜傥乡耕牛两条和驴一条。黄国玉也证明确有此事,并反映潘成章已被判处徒刑,正在治淮工地劳改。法院翻出潘成章的卷宗,卷内材料很简单,还不能解决谢维钢是否参加抢劫的问题。法院于是写信给治淮劳改法庭,托他们向潘成章讯明:抢劫的同伙究竟是哪些人,各住哪乡哪村,其中有没有谢维钢?治淮劳改法庭转来了潘成章的供词:“抢牛同伙有陈家国、何干臣、江发昌、马步江、刘四章、林学友、王家福、刘玉庭等十多人;其中陈家国是匪首,何干臣、江发昌、马步江、林学友、刘玉庭是惯匪,都已被镇压;只有刘四章、王家福还活着,都住在七星乡;另外还有些被陈家国临时拉来的土匪,不清楚他们的姓名,也不敢肯定是不是有谢维钢……”法院根据潘成章的口供传讯了刘四章和王家福。刘、王两人又供出了同伙陆学仁。刘、王、陆3人都说与谢维钢素不相识,并没有看见谢维钢参加抢劫。但在审讯中,赵永福仍坚持不服,说:“我与谢维钢住在一个村,土匪为什么不抢他呢?要不然,定是他扒的底。”王家福、陆学仁等证明扒底的人是车义乡的严岐山。法院又传讯了严岐山。严岐山供出:“抢牛前两天,我同黄子元经过小王庄,见牛驴拴在外边,黄子元告诉莲塘乡匪首陈家国,陈家国就带了十多个人来湖心,由我和黄子元带领上庄,抢到两条牛和一条驴,牵到汊涧卖掉,赃款被陈家国独吞了。现在黄子元已经伏法。”并指着谢维钢说:“抢劫没有他,与他无关。”到此冤案大白。赵永福、邵在高和赵绪林再也没话可说了。   这件案子判决后,谢维钢激动地说:“青天!青天!要不是共产党、人民政府,我的冤屈哪年得伸!”   来源:司法工作通讯编辑委员会编《司法工作通讯》,1955年第2期, 1955年5月5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