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开除王秉田党籍的决定   王秉田(现名王磊然),山西太谷县人,现年三十六岁,中农成份,学生出身,一九三八年参加工作,同年入党,曾任区政治指导员,牺盟特派员,太谷县长,太行二专署秘书主任,工商二分局局长,一九四三年十月派津作地下工作,经营鼎兴五金电料行,一九四六年增设仁达贸易行,大昌兴货栈,党内任支委。现任华北进口公司经理。   王在津地下工作时,因政治麻痹,任用被斗户李凤仪,经李向叛徒石立民暴露,于一九四八年五月被捕,后解赴北平炮局子特刑庭扣押,至北平解放后获释。在审讯中承认自己过去为共产党员,与过去工作职务,供认因负伤于一九四四年春被派津作电料行买卖,并承认开设鼎兴行、大昌兴、仁达贸易商行,以致均遭破坏。同时暴露赵有德、曹中枢在津活动。在自白书上供认,一九四五年曾往返太行区把买卖情形告诉郭今吾,一九四六年郭今吾随军调部来津时曾与郭晤面,郭并介绍张之敬(即赵有德)是自己人,要相互帮忙,在上诉书上,有诽谤我党为“共匪”“祸国阴谋”的言词。   根据其在敌人面前屈服,变节,是一种政治上的叛变行为,暴露组织联系,使工作遭到破坏,革命财产受到损失,为党纪所不许,为严整党纪,教育全党,市委决定给以开除其党籍的处分。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