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江干部开枪击伤群众案:李宗文处徒刑五年 ## 原判无期徒刑经群众要求予以减刑   【本报讯】 苏南吴江县黎里区区干李宗文违反法纪,于本年二月十八日(旧层正月初二)在该区春节联欢大会上打骂群众并开枪击伤群众一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调查团督同苏南行政公署调查团与吴江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员亲赴肇事地点进行周密调查,并经吴江县临时人民法庭在各界代表陪审团的参与下,举行公开审判后,呈请苏南行署司法处申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覆核。华东分院根据李宗文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及事后李本人深自忏悔之态度,并参酌公审时各界代表陪审团及一般群众之意见,核处李宗文五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 李宗文今年二十四岁,原中共吴江县黎里分区委员会副宣传委员,黎里区春节文娱活动委员会主任。该区人民政府决定于二月十八日(旧层年初二)召开庆祝春节群众大会,责成李宗文配合各界代表进行筹备。但旧层新年时,群众不惯开会,李宗文一味采用强迫命令方式,不听群众建议,亦未作深入动员,故当日上午开会时到会人数很少。李认为到会人少,是因为群众都到戏院看戏,就建议改到下午开会,并亲赴戏院,以蛮横态度,强迫停演。下午一时开会时,到会群众六百余人,但由于该会不是出于群众自愿自觉,故群众情绪远不如公层新年群众庆祝大会之热烈。李宗文领导呼口号时,因风大,李的山东口音群众又听不懂,故应和者很少。李因而大怒,从台上跳下,到处青问,并打踢孟雅臣等五人。这时到会群众柳伯龙对李提出劝告,请他不要打人,李更加恼羞成怒,认为“老百姓竟敢管起咱来”,遂向柳开枪射击,幸为旁人牵掣其臂,弹出未中,当场伤及沈庆官(4月21日1版更正为“凌天生”)及女学生王雪英等二人。   事件发生后,黎里区人民政府及中共黎里区分委立即将受伤群众妥送医院,并一面将李宗文扣押,一面向上级报告请示。吴江县委得报后,立即呈准苏州地委开除李宗文党籍,次晨派员会同吴江县长亲往黎里进行调查慰问与救济,并召开各界代表座谈会,征询处理意见。苏南行政公署于接得报告后,亦立即派公安局长司法处副处长等前往调查,并与中共苏南区党委会会同决定在吴江县迅速召开全县区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深入检讨。华东军政委员会接获报告后,即派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副署长周碧泉、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已生及民政部副部长李步新等三人组织调查团,亲往黎里,严加查究,并进行慰问。   从吴江区以上干部的会议中,干部都认识了李宗文罪行对当前工作的严重危害性。黎里区书记姜日性说:“我们辛辛苦苦工作了八九个月,给李宗文一枪打坏了”。从检讨中,大家体会到了强迫命令的危险;体会到了骑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的恶劣作风的危险;体会到了领导干查。很多干部自动查出了自己的毛病,如办事不与群众商量,一味强迫命令,不如意便随便骂人、打人、抓人,以感想代替政策,不研究上级指示和不调查下层群众实际情况等等。最后决这种精神贯彻到生产救灾工作中去。部展开深入检讨,向上级写保证书,不再犯此错误,并把五日下午,华东军政委员会调查团由苏南行署刘副主任陪同到黎里后,当晚即亲去慰问受伤群众,并召集被打群众及有关人士举行会议。刘副主任并连夜召集县区主要干部,决定了“严办李宗文,检查领导,提高干部,团结群众”的处理方针与工作步骤。六日即筹组临时人民法庭,下午,华东调查团在黎里各界欢迎会上,报告了李宗文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说明了人民政府对这案件的严正态度,号召各界人民发扬民主,加强团结,运用人民法庭的权力,严办李宗文。各方情绪至为融洽。   七日上午,黎里区长和中共黎里区委书记经深刻自我检讨后,以对此严重事件事前未能防止发生、事后又未能及时正确处理解决,特自动请求上级予以处分。经吴江县人民政府决定给黎里区区长卞玉香记大过一次,中共吴江县委会决定给黎里区委书记姜日性以撤职之处分。   七日下午,临时人民法庭正式开庭。王检察员认为李宗文罪行重大,坚请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李宗文本人亦当庭服罪。自称:“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务员,犯了打骂枪伤人民的滔天大罪,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共产党,对不起自己的父母,愿接受人民任何处分。”但黎里人民一致强调对李宗文应进行教育改造,坚决请求不应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大多数审判委员,全体陪审员和大多数旁听群众代表、均主张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有主张判处一年或六个月徒刑者。自下午二时争持至六时,最后临时人民法庭仍决定判处了无期徒刑。   八日下午,由临时人民法庭主持,在黎里镇召开了宣判大会,到会各界群众约三千人。会场情绪极为紧张,不少到会的人感动得流下泪来。轮到群众代表讲话时,一向不大管闲事的医生朱莲芳先生和中学校长朱剑芒先生都非常兴奋。朱先生说:“今天的事,使我们亲眼看到了政府真是人民的政府,我们一定要向政府靠拢”。会后各界群众纷纷请求对李宗文减刑,并纷纷写信给苏南行政公署请求覆核时予以减刑。经苏南公署司法处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华东分院覆核后,决将临时人民法庭原判决撤消,改判以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文汇报》195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