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西区党委关於彰明县治安委员会存在原则错误与处理的意见   绵阳这一检查很好,希各地依据西南军区关於一元化剿匪指示亦加检查。绵阳对彰明县治安委员会处置意见是对的,但在组织上必须清洗青年党、民社党、袍哥头子、反共份子,使我党领导骨干及进步份子占多数,开明士绅及地方爱国份子须吸收参加,但不能乱拉反共份子和反革命政党份子进来溱数。有些敌人营垒中分化出来的,可被我利用的,可在治安委员会下各种工作组织内使用,不应当委员。这点彰明县领导上是有原则错误,需严格检查纠正。    区党委五月二十日   (附:) ## 绵阳地委报告:   该县於三月四日成立了县治安委员会,经过两个月来的工作,从表面上看是有一些成绩的,通过聘委员、争取土匪自新五三名,缴长短枪四二枝,据地委XX同志检查,发现该治安委员会存在着严重的违犯党的原则问题,应立即慎重处理,不然是会出乱子的。   甲、 问题的严重及原因:   (一)该县三十七名治安委员中,贫农二、中农八、富农五、地主一四,馀三名成份不明,从政治上看我干部党员占五名(县长、公安副局长各一,地下党员三名),国民党员九名(内县党部执行委员一,分部书记一),青年党员一,民社党头子一,袍哥舵把了大爷一五名,伪乡长二,防共救国军营长二,伪山防大队长一,受过游干班训者一,很显然的包括了多数反动份子在内,是不合我党统一战线原则的。   (二)该县领导上把争取土匪自新的权交与这些所谓治安委员,他们带着自新表随便活动,因之土匪不是向治安委员会或公安局自新,而是向治安委员自新。该县一三个乡镇,三、四两月来,据不完全的统计,共自新土匪一九七名,到公安局履行手续的、不及一半,余均为(治安委员)个人处理了。因此发生下边自新土匪先请治安委员吃饭而後自新(治安委员舵把子富农XXX就是这样做的),也有殴打自新土匪的(治安委员会委员并任国民党区分书记,防共救国军营长,袍哥汉昌公社负责人XXX就是这样做的),这些治安委员中不少的就是土匪头子,并将土匪自新权交给了们,很显然的,会使其非法活动而变为合法的。   (三)有些治安委员在下边搞了武装小组,使这些人合法的掌握了武装,但该县领导上只知他们搞了武装小组,不知道内容上很显然是对枪换肩的意义了解糊涂,可能把非法敌人的枪换到合法敌人的肩上。   (四)该县领导上还给治安委员开了携枪证据。   以上事实说明该县县委对治安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认识模糊,不了解统一战线的组织形成内是不能包括反动份子的。同时地委没有具体检查及时纠正,直到现在才发现问题严重也是原因之一。   乙、 处理意见   (一)该县县委应深刻的进行思想检讨,根据统一战线的原则讨论,对治安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求得认识明确。   (二)县委对目前治安委员会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认真处理,首先召开治安委员会以检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的精神,使各委员认清不能私自接收土匪自新,与成立武装小组,已经接收的自新土匪,应即交县公安局处理,武装小组应交县指挥部处理,已发枪证及自新证均需收回(任何人都不能发枪证,治安委员不得例外)。县委要认真审查了解其接收自新土匪与武装小组详情,并对有政治背景的治安委员。将以历史上及解放前後表现上作深刻了解、分析、研究掌握具体材料,如发现有破坏事,即可依照证据分别处置(经地委批准後再执行),稳步的进行改组该治安委员会的组织。希以上问题引起各县注意,加强对统一战线政策学习,并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地委。所提处理意见妥否,请示,以便印发各县。   来源:《西南工作》 第6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 (党内刊物发至县团), 195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