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森昌木作劳资纠纷案失当:劳动局受到市府处分   <沪市新闻处> ## 对资方实际困难未能适当照顾解决 违背维持生产的政策造成意外事件   【沪市新闻处讯】本市人民政府于八月十七日发出市人二(五○)字第六一五号命令,其中对本市劳动局错误处理森昌木作劳资纠纷案件,作了处分决定。该令首先指出:“劳动局处理森昌木作劳资纠纷一案是存在错误的,表现在:对客观实际情况未能充分了解,对资方实际困难,未能适当照顾解决,不符合政府维持生产克服困难的方针,以致造成意外事件。”为死,对劳动局处理此案的有关干部,作了如下的处分:   “(一)查本案调处员洪良志于接管绿用后,平日学习工作均不虚心,缺乏为人民服务观点。在此案调处过程中不根据客观情况,不从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的指示处理案件,发生困难又不请示汇报。李大昌临死之前来局申诉,无力履行协议时,该员既不从客观情况仔细分析,检查其不能履行协议是不是真的不堪负担,出于不得已的情况,也未向上级反映,却生硬的加以拒绝,充分显出对人民不负责任,严重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给予记大过一次的处分。   (二)调处科科长许克端,对案情不加研究,轻率的签字了案,先后两次协议内容颇有出入,该科长卻一一签字不加追究,存在着严重的粗枝大叶的官僚主义作风,给予批评一次的处分。   (三)副局长兼处长徐周良,事前对于此案虽然提出了比较正确的处理意见,但事后不加检查,未能纠正案件错误,以致造成恶果。这种粗枝大叶的作风,该副局长尚能深刻检讨并自请处分,且平素一贯工作积极负责,特免予处分。”   来源:《文汇报》195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