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泰州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吴桥区委郭厚禄、张建年、王佩秋三同志违反土地改革纪律的处分决定 ##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批语:   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全同意泰州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江都县吴桥区委书记郭厚禄和委员张建平、王佩秋等三同志违反土地改革纪律的处分决定。   苏北地区的土地改革工作,现在已面临着“全面展开”的新阶段,在广大人民群众向地主阶级进行激烈的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各级党与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队和各人民团体的干部,绝大多数均能站稳阶级立场,发扬忘我的工作热忱,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支持群众翻身斗争,因而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并使土地改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但当广大群众向地主阶级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时,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个别同志经不起严重的阶级斗争考验,暴露出阶级立场不稳和直接包庇地主的违反纪律行为,郭厚禄、张建年、王佩秋等同志就是这一类型的代表。   郭厚禄同志等直接包庇地主的行动是严重的。然而,更严重的是以郭厚禄、张建年同志为首的地主思想和被这种思想所侵蚀的吴桥区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的组织。   郭厚禄同志是本地干部,又曾长期的在进化乡任支部书记,因而对地主张崇瑞的基本情况是了解的。当张崇瑞被划为地主成分后,张兰芬(该乡副乡长)三番二次的个别的向郭厚禄同志提意见,郭厚禄同志因而三番二次的肯定后又否定,表面上似乎是听信下面的意见,而实际上是郭厚禄同志严重的地主阶级思想本质的暴露,这从其他很多的问题上,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当群众运动已展开之际,区人民政府仍经常的与地主来往,郭厚禄同志在这次检讨中承认了这个事实。群众把一个痛恨的地主在斗争后送区看押时,区里派这个地主送信给郭厚禄同志,郭当时正在主持另一个群众斗争会,群众看地主送区后逍遥自在的情形,愤恨异常,而郭厚禄同志熟视无睹毫不警惕。所有这些事实均证明了郭厚禄同志的思想已严重的为地主阶级思想所腐蚀。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表现不强,群众观点更异常薄弱,因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就产生了直接包庇地主的行动与思想斗争不开展,因而,助长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各种妨碍发动群众和包庇地主的严重行为发生。   张建年同志的思想本质与郭厚禄同志是一致的,在对地主李根余问题处理时,数度思想不通,群众把李之老婆送交区政府看押,他替她写信到区委会去申辩。对所有被看押的地主均看押不严,敌我不分,并个人同意释放地主张崇瑞,对区委会所批准的新干部,借口行政任免制度,而打击积极分子。由于张建年同志有这种思想和行动,以致影响到秘书和民政区员包庇地主和阻碍群众发动。所有这些丧失阶级立场的表现,均是由于张建年同志的地主思想根源所产生的,并且张建年同志对区人民政府机构领导土地改革不力,是应该直接负责的。   群众大翻身的、大革命的、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我们应该坚决的站在农民一边,积极的拥护与支持群众翻身运动,在这一斗争中包庇地主的,就是在战场上包庇敌人,就是反对土地改革,就是对农民利益的叛变,因而任何一级组织有此严重行为者,应予改组。任何个人有违反土地改革纪律者,应予以应得的纪律制裁。   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各级组织,对此必须高度的引起警惕,对那些立场坚定、态度明确、作风深入的同志予以表扬。对这种违反阶级利益的思想行为,予以严肃的批判并及时处理。同时鼓励那些个别的犯有这种错误的同志,迅速转变立场,改正自己错误,党对这些个别同志,本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其进步,以便更好为人民服务。   各级党委对泰州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决定和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批语,在党内深入的传达,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区党委。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1951年1月8日 ## 一、错误经过:   郭厚禄同志现任吴桥区委书记,张建年同志现任吴桥区委委员,行政上任区长,王佩秋同志现任吴桥区委委员,行政上任区人民政府秘书。   该郭同志等,于11月中旬,正当土地改革运动热烈开展,群众积极斗争之际,竟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犯了包庇地主的错误行为,阻碍了该地土地改革运动顺利开展,与影响了群众斗争积极性,给地主以可乘之机,使党与人民政府的政治影响,遭受了严重损失,兹将犯错误事实概述如下:   区委书记郭厚禄同志对该区进化乡地主张崇瑞的成分确定,轻信该乡副乡长张兰芬的错误反映(张兰芬是非党员,系郭之妻妹,为地主张崇瑞感情影响)。认为张崇瑞家有3个全劳动力,初次确定为半地主式富农,出榜后引起群众不满,经群众斗争,揭发了张崇瑞家中全无劳动力,有田近60亩(30亩出租,近30亩雇人耕种),以及过去曾依仗匪乡长势力,压榨农民,土地改革期中曾到外村联络其他地主,企图有组织地狡赖成份,客观事实完全证明为地主成分无疑,经农村工作团同志在当地重新研究肯定张崇瑞为地主成份,并报请郭同志同意,而事后郭同志又复听信张兰芬同志蓄意包庇张姓地主的意见,表现摇摆,非但未及时警惕,严斥张之错误,且对农村工作团同志这一决定表示不满,精神上否定原来自己同意的决定。   在此种指导思想影响下,该区区人民政府亦发生支持群众斗争不力,并连续发生一系列的阻碍土地改革运动的错误措施,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如区长张建年同志强调地主李根余家有劳力,当李妻被群众检举送区政府关押时,要秘书王佩秋根据李妻片面自诉“讲什么,写什么”写信给区委书记,要求重新改定成份,事实上起了支持地主狡辩的恶果,当王秘书被区委书记批评后,张同志之意气用事,责问“区政府可有发言权,要批评王秘书,就批评我。”同时区政府关押地主亦极为不严,例如张姓地主在看守所中当案犯班长要他们出去送信,和为仓库做工时要地主当“督工”等,增加群众顾虑。对被富农引诱酿私酒的积极分子张正余,为乡干部送区处理,错押多日,未立即教育释放。又押犯入夜规定须相互具连环保,无保即将案犯自行捆绑过夜,而积极分子张崇诗无保被绑,反由不法地主张崇瑞担保,使之达成软化积极分子的阴谋。进化乡土地改革运动中新产生乡长张正余,经过积极分子会议通过,与区委同意(但当时区委未通知区长),区政府不从支持群众斗争的具体需要出发,而强调任免制度(这是需要的,但区政府须主动呈报才对,)采取既承认又不承认的态度,派助理庄文生同志前往处理,庄实际上是抱着否定的态度去的,因此召开当地群众开会时,竟邀集对积极分子张正余等不满的人,听信其诬蔑反映。对于张兰芬同志授意下的有8人具保要求释放张崇瑞事,亦未严正处理;而区政府秘书王佩秋曾6次接见大贤乡地主陈中流,听他狡赖成份,致群众反映:“地主有办法走门路”。兹后王又要乡里多加照顾留房屋。区政府这些错误,均未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 二、对错误的分析及处分:   吴桥区委所犯上述一系列的错误,不是偶然的,是有其较严重的地主阶级思想根源的。所以在土地改革中丧失阶级警惕性、不能站稳立场、积极支持群众斗争,严格对待不法地主,听信不纯干部的错误意见,不信任群众正确反映与坚决执行区委决议,事实上是犯了包庇地主的错误行为,起了阻碍土地改革的恶果,其错误是严重的。为了纠正此种错误,保证土地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教育全党并教育其本人,经过江都县委初步检查和地委讨论,决定处分如下:   1.整个吴桥区委不能有力领导土地改革,应予改组,个别表现较好之区委同志如夏明同志等应予保留区委委员一职,对于在这次错误事件中曾提出正确意见的同志应予适当表扬。   2.郭厚禄同志应予留党察看6个月。   3.张建年、王佩秋二同志撤销区委委员职务,行政上建议专员公署党组讨论,亦予撤职处分。   4.进化乡副乡长张兰芬同志(非党员)建议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上撤职处分,并向群众检讨。   5.区政府助理庄文生同志在这次事件中亦有错误,由县予以批评教育。   6.曾在进化乡之农村工作团顾惠庆同志(已他调),查有包庇地主,多留4亩田,并据反映有腐化行为可能,建议苏北区党委追查予以应得之处分。 ## 三、几点经验教训:   1.江都党/县自解放以来,工作上是有成绩的,完成了许多繁重的任务,不少同志忘我的积极为党工作,要求进步。但由于领导上有计划的抓紧思想领导不够,党内仍严重存在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就这次吴桥区委所犯错误的事件看来,应该引起领导上的警惕,为了保证土地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整顿党内思想作风,树立坚强的无产阶级思想,必须加强党内思想教育,开展党内思想斗争,积极提高干部党员无产阶级的思想水平,贯彻阶级路线,大胆提拔工人、农民成份的优秀分子,充实和健全各级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的领导和政治上的纯洁。   2.吴桥区委这次犯错误的事件,深刻的教育了全党,使我们认识到处于当前千百万群众翻身斗争之际,地主阶级正以千方百计的手段顽抗,梦想保持其罪恶的统治,全党应站稳阶级立场,处处为农民利益着想,与反抗的地主阶级势不两立,分清敌我,并充分认识到任何包庇地主的行为,却是反对农民正义行动的严重错误,对不法地主的惩处,应按党的阶级政策办事,不应有丝毫怜惜的态度,不允许有任何给地主阶级丝毫的空隙可钻,更不允许有支持包庇地主的行为,坚决的支持农民的正义斗争,必须引起全党认识,此次事件的严重教训,在党员干部中深入贯彻反地主思想,要时时警惕到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要顽强坚持无产阶级立场。   3.郭、张、王三同志对错误的认识,经江都县委初步检查之后,确实有了些转变,而过去在坚持斗争中,和一贯来工作上,还是积极的,但此次错误是严重的,为了严明党纪,分清功过,错误是不能容忍的,故决定作上述处分,这正是为了达到教育全党及其本人的目的,以求今后不再有类此事件发生,地委希望该三同志不再坚持错误,思想上不再作地主阶级的俘虏,继续深刻检讨,从思想上痛切纠正,锻炼阶级意识,站稳立场,积极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而奋斗,还是会有进步的。   4.必须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江都县委在这一事件发生后是重视的,杜文白同志曾与金求真同志,亲自去处理过,并作出了此事件的结论,向区委指出,要其克服,并已在工作中有了不少改进,这是好的。但江都县委未能及时作出组织结论是不对的。更未能及时报告地委,请示处理办法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应该引以为戒。   此决定已经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特公布到区,并向各支部传达。    1950年12月31日   来源:《苏北土地政策文献》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195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