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整军案重新审理的刑事判决书   [张整军,湖北孝感人,黄埔四期学员,与林彪同属步兵科二团,林彪在3连,张整军在8连。抗战时期曾任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第一处少将科长,国共内战后期被调回家乡任职,后被编入第三兵团。张整军与许多同僚相比还是比较幸运的,至少在镇反中没有被杀,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度过了十一年之后,在1964 年底与暂编二十五师师长宋少华、少将参谋李国齐一同被特赦,特赦后没有被安排到家乡孝感而是到了鄂西的利川县,1966年去世。]   申诉人张度男,现年五十岁,现任利川县忠路区城池中学教师。系原审被告人张整军之长子。   原审被告人张整军,男,1903年3月生,汉族,湖北省孝 感市人,因反革命一案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经本院判处无期徒刑,投入抚顺战犯管理所学习改造,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回湖北省利川县。一九六六年六月病故。其长子张度以其父是起义人员为由,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查明:   原审被告人张整军曾任位排、连长、中队长、主任副官、少校团长、伪军委会主任参谋、中训团少将队长、少将参议,伪国防部少将部员、伪武汉行辕高参、参谋长、旅长、师长等职属实。但张整军在任伪三兵团暂二十四师少将师长期间,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四川省新都率部起义。根据对国民党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原判对张整军定罪不当。据此,特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四日(53)特刑字第44好刑事判决,对张整军按起义人员政策既往不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长张立树审判员罗立影审判员许立奎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