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川县人民法院对赵济华政治土匪一案的重新审理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所述,赵济华以前至少是个乡绅,他是在国民党湖北省政府于1949年7月迁到恩施后才加入国民党军队的,他可能没有想到短短的五个月的国民党军队生涯,却给自己惹下了杀身之祸。赵济华只是第三兵团中下级军官的一个代表。]   原审被告人:赵济华(又名赵学载),男,时年三十二岁,汉族,湖北省利川县人,家住利川县谋道区长坪乡蚂蟥村十三组。   原审被告人赵济华,一九五二年四月因政治土匪一案,利川县人民政府以法刑字第52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因赵系起义人员,本院对此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原审被告人赵济华,解放前历任伪联队副、区员、乡长、县参议员等职。任职期间,犯有强奸妇女,杀人等罪行。一九四九年七月参加为三兵团独一旅一团一营,在任少校副营长期间,于同年十二月随部在四川省新都 参加起义,并被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教二团十三连。一九五一年七月复员回家。原判认定破坏五一年秋征不能成立。   本院确认:原审被告人赵济华,起义前有历史罪行属实,起义后,破坏秋征的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既往不咎”的政策精神,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九五二年利川县人民政府法刑字第52009号刑事判决书;   二、对赵济华宣告无罪。    利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审判长冉广德审判员李宗蔚审判员陈绍荣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毛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