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镜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给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王镜明,男,29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家庭出身地主兼商业资本家,本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高中。1938年4月入伍,1942年7月入党。历任:费县地方大队青年大队长,县人民政府科员、民政科长,专员公署秘书、文教科长、教育处副处长,现任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秘书室主任兼机要秘书。   王镜明已与丁淑萍结婚。1949年南下后,在嘉兴专员公署任文教科副科长兼湖州中学主任委员时(当时丁淑萍尚未南下),即与湖州师范学校助理会计宋××(三青团员)谈恋爱。为博得宋的好感,竟滥用职权,将不够中学教师条件的宋××(仅有中学二年级程度)擅自提拔为湖州中学教员;并以卑劣手段,暗中替宋××布置了一个入团介绍人,俾便宋请求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更利用自己团总支书记的职位,予以批准。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谎言自己未曾结婚,用种种方法向宋追求,在给宋的信中,毫无立场,一再表示“我愿为你而生,一定为你而死”,“来世变犬马也要报答你”;甚至有关组织问题,如青年团准备发展多少团员,人事上的分配情形,亦向宋泄漏;竟连写一封公开信也要征求宋的“同意”。   在1949年10月,王无耻的向宋立下“保证书”,自称保证与宋在2年内结婚,“决不屈膝于其他任何事变”,与宋发生了肉体关系。组织上在发觉王镜明这一错误行为后,曾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但他不仅不接受党的忠告,反在暗中给宋写信说:“我宁肯牺牲我的一切,也要勇敢地站起来捍卫我们的前途;我将击溃任何方面对我们的障碍……”这时,王镜明竟视组织为“障碍”,错误已严重地发展到目无党纪的程度。宋受孕后,提出与王结婚的要求,王一面甜言蜜语敷衍,一面给宋打胎灭迹。同年秋,丁淑萍同志自山东来浙江,王即向组织上表示与丁关系不好,久欲离婚;但另一方面又与丁同居,丁怀孕后,王镜明便逼迫丁服药打胎,打胎无效,王即向别人表示,这孩子不是他的,以此诬蔑丁淑萍,制造离婚借口。   此事发生后,嘉兴湖州方面群众议论纷纷,对王的错误行为极为不满。组织上为了及时抢救,曾向他再度提出批评,但他不仅不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反而继续欺骗组织,并在写给宋的信中谩骂组织。   由于王镜明坚持错误,拒绝党的教育,竟至敌我不分,严重地丧失了立场。当宋××为其父宋复(即陆介邨)过去的反革命行为而担忧时,宋曾向王探听口气,告诉王,其父现住苏州,是日伪时代的大汉奸,任过伪杭县县长,浙东行署秘书长、专员,南京最高法院书记官,安徽巢县县长等职,并有较大的罪恶。王镜明竟向宋表示“没有关系”;并按照宋××的“示意”,安排他的工作。到1950年2月,将宋复叫来嘉兴,为了隐蔽其反动面目,经王镜明的同意,改名“陆介邨”,假造籍贯履历,安插在嘉兴县立中学任教员兼分部主任。同时也将宋××的妹妹也改了姓名籍贯安插工作,并写信告诉宋××:“西塘市镇较小”(即宋复任职学校所在地),“不会出问题”,要宋“放心”。   今年4月间,宋××调华东人民革命大学浙江分校学习,王在事先写信给宋,要她作“思想准备”,告诉她:“学校里最后要做鉴定,一定追得很厉害”,“家庭问题不可那样讲,父亲(指宋复)也可以仍然说是失业的,……如果追得不紧,这样就够了”;要宋××根据“这样一个总的精神组织一下”,来应付坦白运动。以后宋在学习中,由于党的教育,觉悟提高,将自己的家庭历史坦白了,事后竟受到王镜明的责备。   宋××在受到青年团的教育后,向王商量要检举其反革命的父亲,王镜明竟完全丧失立场,表示不同意,说:“不必如此,如要检举,他来嘉兴的一段历史和我的关系则不必谈”,以免“牵累”自己。此后,王镜明调省文教厅工作。在今年6月间,各地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时候,组织上要王镜明负责起草关于调训中等学校教员参加镇压反革命学习的秘密通知,王一面起草,一面写信通知宋××速转告宋复,辞职去苏州,逃避镇压反革命学习,宋复即借故辞职逃走了。   (王镜明调文教厅不久,又与已订婚之女同志杜云瑛恋爱,发生了肉体关系;即要挟宋××将所有信件交出,说宋“思想落后”,“品质”不纯,辱骂她为“娼妓”。在另一方面,则支持杜与其未婚夫解约,又借自己在党内任总支委员兼支部委员的领导职位,在小组内夸大杜云瑛的优点,要杜参加上党课,以此作为自己进行非法恋爱的手段。)   9月间,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收到匿名的控告信,指出王镜明的严重错误行为,要求政府处理。10月间,宋××向本会、省民主妇女联合会、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分头告发,请求处理。为此,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曾再三催促王镜明检讨,中共省人民政府文教厅总支委员会及支部曾屡予批评教育,王镜明仍不愿承认自己错误而对组织采取欺骗态度,说“陆介邨(即宋复)是失业知识分子,当时并不知他是反革命分子”;对杜云瑛的关系,“是当作培养对象来教育他的,并无其他”。直到群众已揭发,事实昭然若揭时,始承认自己的错误。   王镜明所以产生以上严重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他无视于自己的地主阶级享乐腐化的恶劣本质,在入党后,虽经党多年的教育培养,仍未决心改造自己,因之,经不起革命斗争的考验,丧失立场的错误会迭次发生,如在1946年,曾与地主家庭出身的表妹恋爱,干涉群众对她家的斗争而被群众押送公安局。南下后,又连续玩弄女性,逼迫他人堕胎;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又不择一切手段,不顾党的利益,以帮助介绍入团入党作为自己进行恋爱的交换条件;以致终于发展到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阻挠别人向组织坦白,在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时候,甚至泄漏国家机密,唆使反革命分子逃跑。这些错误行为,已严重地违犯了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令。证明王镜明已无法改造而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起码品质和人民政府工作干部的应有条件。为了严肃党纪,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会特决定:开除王镜明的党籍;并建议行政上予以撤职并送法院依法惩办。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二)》(党内文件·注意保存),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