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毓棠:江南的永佃权与封建剥削——参观苏南土地改革的一点认识   <清华大学教授 孙毓棠>   这次随华东区土改参观团到苏南吴江县学习土改,我自己学习的收获已另写了报告;本文打算把江南的永佃权特别再提出来谈一谈。我们到了江南以后,便听说都市里曾流传着一种所谓“江南无封建”的说法。这说法显然是地主阶级为要迷惑视听而制造出来的反动的谬论,荒唐可笑,而且可恨。我们所见到的江南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压迫农民的许多事实,都足以证明江南不仅有封建,而且封建势力很强很深,压迫很残酷,剥削很重且很巧妙。关于这些已有很多同志写了报告发表,此处不再重复。这种谬论的主要论据之一,即在江南的永佃制度。他们故意歪曲事实,说永佃制是地主和农民“共有”田地,“地主有田底、农民有田面”,说这是“平分的土地所有制”,因此“地主就是农民,农民就是地主”,因此而“江南无封建”!对于这种欺人之谈,我们觉得还有再分析驳斥一下的必要。   我们都知道,所谓永佃权,就是农民从地主租入田地,依约每年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绝大多数是实物地租,即谷租,间有钱租或折租),而享有永久的佃用权,这种佃用权,普通称作田面权,可以由子孙继承,也可以转佃或典卖;地主则握有田地的所有权,普通称作田底权。永佃人如果不欠租,地主不得随意收回租田,如果欠租满了一定时期,地主则依法可以撤佃。地主把田底可以典押买卖(大卖),不影响田面的佃用权,所谓“换东不换佃”;永佃人把田面转让典卖(小卖),须通知地主,但有时并不一定需要地主的同意。这种永佃的田地在吴江县叫作“大租田”,以别于普通一般租田关系的“小租田”。   这种永佃制度在我国主要存在于苏南、浙西、皖南、赣北一带;此外如苏北、浙东、福建、广东、河北、绥远、察哈尔、也间有此制(或称永租,死佃),但不普遍,所以也可以说他是江南的特殊制度。我们到的吴江县屠塘乡全乡田地为11,800亩,大租田占3,133亩,即26.5%,但同县的震泽区则百分比高得多。据抗日战争前东南大学的调查,苏南有些地方永佃制占到60%至90%。再例如浙江平湖永佃田即占全县耕地面积68.9%。在江南,田底(所有权)田面(佃用权)这对用名称也各地不同,苏南普通都称田底田面;浙江称主田客田、大皮小皮、大卖小卖、大业小业、大根小根、田骨田皮、大田小田;安徽称丈田佃田、里子面子、下盘上盘;江西称管骨管皮、骨业皮业、骨田皮田等;他省还另有其他名称。   这种永佃制度在江南曾存在于明清两代。但今日江南永佃制的形成当追溯到同治年间。在太平天国革命晚期,满清封建政府勾结英美外国军队压抑革命的战争,多半在江南这个地区进行的,使得居民死亡流散,田地抛荒的很多。革命运动失败后,满清地方政府为筹赋税,使招募流民客民开垦报升,许以永久佃用权;等原有地主还乡后,政府叫他们仍为业主,从永佃户收租,但“佃不欠租、东不辞佃”。例如浙江兰溪县在同治五年即曾特为此事设局清丈,确定业佃关系。又有些地方(例如赣南)荒田无主,地主或客籍人即自由插标占有,招佃垦种,许给垦户以永佃权。荒田复垦本来完全依靠贫苦农民的劳力,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满清政府为保护地主们的地权,却从新发给了地主们方单(地契)。我们在吴江县屠塘乡所见到的地主交出的方单,很多还是同治十二年满清政府发给的。   太平天国革命后十余年,已给今日江南永佃制打下了基础;但此外还有许多因素更促成永佃制的普遍形成。第一是垦荒。晚清江南继续开垦,地主们往往报领或强占了荒地,招佃开垦收租,自留田底,而许给佃户以田面的永佃权。有时无主荒田原是农民开垦的,但地主倚势强行霸占,迫农民交租而成了永佃人。沿江海湖荡的沙田原以低洼不易耕种,有些地主圈占了这种土地,招佃修堤耕垦,渐成熟田,业佃之间也成立了永佃权。这种情形苏南各地很多,晚清“户部则例”中曾法定过这种永佃关系。第二是土地改良。有些地方农民租入劣等田地,勤劳耕殖,投资加肥,改良水利,渐成良田,使田价加高,因此而从地主处获得了永佃权。江苏的宝山太仓都有此例;无锡常熟等处的“灰肥田”也属于此类。第三是购买。有些佃户以相当的钱谷代价从地主买得永佃权。这笔购买费各地名称不同,例如苏南叫作顶首、札银、下脚,安徽叫作寄庄、保庄、押板,江西叫作顶价、佃价、坠脚,浙江叫作佃银、小根田价、押札、绍价等。因是买得的权利,地主不得无故撤佃;而永佃人转手时也需要顶银(小卖)。第四是典卖。自耕农因受经济压迫,常以低价把田底典卖给地主,自己保留了永久耕种权,即田面权。例如无锡,自耕农把田地“活卖”(半典半卖,定期赎回)给地主,逾期无力赎回,便把田底放弃,只留田面,向地主交租,叫做“卖租米”,靖江的“自卖留种”,芜湖的“保留肥土”,与此相同。广西梧州也有此情形,叫做“卖田不卖耕”。第五是押租。佃农租地时,向地主交纳很高的押金,因而取得永佃权。以前江南有些地方押租也曾盛行,如松江、海门各地,佃农租地承种时交押租若千元,即可取得永佃权。第六是寄托。晚清以来有些农民忍受不住苛捐重赋,要求托庇于有权势的地主,以减少赋役苛敛,对地主则献纳钱谷;日久■笔献纳变成了地租,包税的地主便俨然以握有田底权自居了。第七是少数特殊田地的租佃关系。如江苏江都县,清末军卫屯田很多,招佃(屯户)垦种,给以永佃权,嗣后相沿不废。又如江南有些地方的公田、社田、学田、族田,这些产业名为公有,实则都掌握在地主们手里,其佃户有时因为田地的特殊性质而享有永佃权。以上所说这些因素,数十年来累积促成了江南永佃制的普遍形成。   我们要把江南永佃制这些促成的因素以及他形成的过程考察一下,我们便可以了解绝不是江南地主们特别“仁慈”,竟轻轻给与了佃农以永佃的权利。永佃制是数十年来地主阶级倚仗他们封建政治与经济势力,占有着土地,控制着农民的生产,而发展形成的一种封建的租佃关系。在这种租佃关系里面,农民取得永佃权时,都曾向地主交付过比普通一般租佃高很多倍的代价或劳力;又有时并非农民取得田面权,而是农民失掉了田底权,是农民在地主的封建政治经济势力压迫下,失掉了自己的生产手段、生产的自由和独立。   据抗日战争前的各种调查资料,江南的地租绝大部分是实物地租(谷租或分租),地租率大致是占农民生产物的50%(“对半分”);但因生产条件的差异,有高到70%(“倒37”)甚至以上的,也偶然有低到20%几的。拿绝大多数的50%来说,已是封建剥削很重的地租率。永佃田的地租率各地不同,综合来说,大致占农民生产物的25%到40%。吴江县的地租量普通每亩田八九斗到一石多些(即50%左右的租率),大租田平均是四五斗。从表面数字上看来,彷佛永佃田的租率比一般租率稍底。然而,我们不能仅从这一点去认识,我们须首先看看永佃田复杂的使用情况,才能了解他的租率的高低。   从地主租入永佃田的人有三种。第一是二地主。江南不在乡的地主很多,兼官僚豪商买办的地主都住在大都市里,纯地主也往往在市镇,叫管家或租栈收租。有些在乡地主便趁机租入他们的永佃田再行转佃。屠塘乡便有好几个地主在自田以外有大租田。贫苦农民被压在双份剥削下,负担往往比普通租率要高。例如常熟的永佃田转佃,农民除普通租米外还得外加“盖头租”一二斗。再如安徽怀宁旌德、浙江兰溪平阳鄞县,都比普通地租高很多,或向大地主二地主分交两份地租。二地主自全租中可以剥得20%至50%。国民党反动派政权为庇护大地主利益,曾定法律对二地主的转佃加以限制,但事实上没有什么效果。二地主的剥削不在大地主之下,所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决定”中说“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在二地主从大地主租入永佃田再行转佃的情况下,二地主交纳大地主的地租实非全部地租,他们双份剥削之和才是农民所负担的地租率。大地主们常常只计前者不计后者,硬说永佃田的租率很低,他忘了那只是封建剥削分赃的一部分,他更忘了二地主不是农民,二地主向大地主交了永佃田租外,分赃了封建剥削所得的另一部分。我们认清这一点,才不致被永佃田表面上的低租率所迷惑而发生错觉。   租入永佃田的第二种人是富农。有些富农在自田之外租入些永佃田,也有些全部租入永佃田,自己劳动,并雇用长工耕种;也有些在自己与雇工耕种外,以少量土地出租。这种租入永佃田而自己和雇工耕种的富农,与二地主完全不同。二地主是伙同大地主进行封建剥削者;富农因是租入永佃田自己经营耕种而向地主交租,所以他是被剥削者。仅就地租率本身而言,永佃田的租率稍低,所以表面上剥削率比普通租田稍轻。然而,我们知道地租是最主要的封建剥削方式,地租率的高低轻重绝不影响封建剥削的本质。就此点而言,富农受地主剥削与一般农民没有两样。今天我们的土改政策是保存富农经济,以发展社会生产,因此富农自田不动,永佃田折半保留而把封建永佃关系取消,叫他完全不吃亏、安心生产而不再受封建剥削。另有些从地主大量租入永佃田,自田不足全部土地20%,自己不劳动而全部雇工经营,这种农户在吴江县暂名为“大佃农”。大佃农和富农不同,因为他自己不劳动。他又和地主不同,因为他一向向地主交纳地租,他租入田不转佃而雇工耕种。吴江县土改中对这种特殊农户的处理,是把他的自田全部保留不动,而把他的永佃田全部征收。这个处理方法我们觉得是很正确的。   租入永佃田的第三种人是农民。永佃田的租率稍低,因此有人以为享有永佃权的农民比普通佃农便宜。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我们得认清永佃权不是凭空而来的。上文已经说明了永佃权形成的各种复杂因素,从这些我们可以了解农民从地主取得永佃权,曾付给很高的代价:开垦荒田或改良土地而提高了田价,交纳过高额的“顶首”或押租;又有些是在地主封建政治经济势力压迫下,因典卖或投靠而失掉了自家的田底权。若把这些也计算在内,则永佃田的租率表面上低而实则不低。不仅如此,按照旧日法律,一切赋税原本应该由地主负担;但为了永佃田的租低,所以地主一般是叫他的永佃户代纳,于是永佃户向地主交纳地租之外,还得替地主交纳田赋和各种苛杂捐税与摊派。在吴江县,大租田的租米每亩是四五斗,但加上苛杂赋税,永佃户实际上每亩得交出一石左右,和普通佃户的负担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取得永佃权的农民徒负租率较低之名,而实际上被剥削的残酷沉重和一般佃农没有两样。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认识江南的永佃制度,和一般封建的定期与不定期租佃制度在本质上完全一样,都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全部,并侵占农民必要劳动的一定部分。永佃田的地租率只在表面上稍低于普通租田的租率,但实际上绝不比普通租田的租率低。永佃制度和一般租佃制度一样,他维护着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使农民劳动生产而地主占有剥削。他既非“平分”又非“共有”。“地主有田底”是不错的,但农民不是“有”田面,而是佃用田面,永久劳动生产交租以供给占有田底的地主阶级剥削享受。   也许有人说,永佃制终比其他租佃关系好,因为他保证佃农的长期佃用权,便于佃农投资增产。对于这问题我们应有两点认识。第一、永佃制诚然是对佃农略有方便,但同时对地主更有利。据晚清记录(如陶熙“租核”),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失败后十余年,江南人口减少,劳动力缺乏,地主给佃农以永佃权,为的是要他们长久耕种,不致随便离开土地。数十年后人口增多,地主仍不愿常常换佃,因为佃农能长期耕种,才会多投资增加生产;在分租制度下,生产量增高则地主便能多收租米。地主阶级维持永佃制决非为农民打算,他们的账完全是为自己打算。第二,永佃权自晚清以来虽然表面上有法律保障,然而事实上则没有丝毫保障,地主打打算盘觉得对自己不利时,便随时可以撤佃。江南永佃契约上多半有“缺租不缴,听凭另佃”一类的字句。佃农在天灾兵祸重赋苛税摊派拉夫官僚保甲压迫和地主奸商高利贷种种残害下,交不上租米是经常的事;交不上租米便吃官司,被拷打,甚至破产卖儿女流离失亡。在如此情况下,地主随时可以缺租为理由而撤佃换佃,或以撤佃来要挟佃户增租,再者,农民一般不识字,好欺侮,许多佃农与地主间的永佃关系只凭一句话而并无契约字据。在这种情形下,永佃权自然全无保障,只能任凭地主的支配。在抗日战争以前几年,国民党反动统治给浙江各地地主撑腰,任他们对永佃田随意撤佃,增租,把农民摧残压迫得无法为生,便很可以说明永佃权只是徒有其名,毫无保障了。   我们认识一下江南的永佃制度,正足以证明江南很封建。   来源:《光明日报》195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