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张达破坏土改事件的处理文件 ## 严整法纪,保护农民利益!九○五部队政治指导员张达回家倒田受严重处分 ##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对有关干部亦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学生二营八连营级政治指导员张达,于1950年12月25日,带了武装回到淮安县盐南区家乡,非法倒回已被分配给农民并已确定了产权的土地,并强令农民为其反动的父母修塋祭扫。张达家庭系地主成份,其土地财产已于1946年“五四”土地改革时被农会没收分配。张达一贯表示不满,并于1950年12月25日,带了武装回到家乡,欺骗中共淮安县委,采取软硬兼施、威胁与拉拢并用的手段,非法夺回农民土地共13亩9分(其中包括宅基一块、水车五分之一)。张达离开淮安时,又要求淮安县委为其证明假期超过原因,与处理土地屋基系出于群众“自愿”,以便藉此蒙混部队领导机关。   对张达上述倒田复辟的罪行,经苏北农民协会委员会向苏北人民行政公署、中国共产党苏北区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领导机关报告后,并经上述各有关机关确实调查了解后,对张达倒田复辟的罪行证明属实,认为张达本质上是代表地主阶级向翻身农民反攻复辟、企图颠覆土地改革成果的反革命行为。现九○五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已决定开除其党籍、军籍,并已交回原地处理。   中共淮安县委书记张美璠同志等,在处理张达事件过程中离开党的立场,纵容了张达向农民反攻复辟的不法罪行,犯了政治性的原则错误,中国共产党苏北区委员会决定给张美璠同志撤职处分,给盐城地委委员兼农委书记王大林同志、淮安县委委员张玉琢同志以警告处分。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因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张玉琢,在处理张达事件过程中,对人民利益不负责任,对人民敌人——地主阶级缺乏警觉,不重视辨明是非,草率从事,听任张达为所欲为,决定给县长张玉琢记大过一次处分,并责令淮安县人民政府派干部前往盐南区大柏张庄,会同当地干部,向人民群众公开宣布张达倒田为非法,仍各按土地改革秩序执业。 ## 苏北农民协会委员会给苏北人民行政公署、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和九○五部队的信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 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并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司令部、政治部:   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学生二营八连营级政治指导员张达,回家威胁强迫农民,非法倒回业已被没收分配的土地,并对翻身农民采取报复行为等罪行报告如下: ## 一、张达及其地主家庭的简况:   张达原籍淮安县盐南区南武乡大柏张庄,家庭是地主成份,土地改革前有田约140亩,靠雇工耕种,经常雇大工3人,小工2人,忙时并雇散工。其祖父张进业,为该县黄集、盐南两区最大的封建势力。本人在1940年参加工作,曾任乡长、区长、连长、政指等职。在1946年“五四”土地改革时期,其土地财产已被没收分配。同年,该地被国民党反动派侵占后,其父母及其妻依仗敌势,向农民倒回全部土地及租粮50石(不完全统计),并为敌探送情报。1947年土地改革复查中,群众义愤将张达父母打死,张达对其家庭被斗争一事,一贯表示不满,在“五四”土地改革时间,曾写信给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对其家庭处理“过重”。淮海战役后,将其妻接往济南,去夏复叫其妻回家,竟要求盐南区帮助倒回已分给农民的房屋,未获允许。不久,即写信给其亲戚南武乡支委马文学表示不满等情。 ## 二、张达欺骗淮安县委及淮安县委的错误:   (1)去年12月25日,张达及其妻与通讯员等3人,携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及中共淮阴地委的介绍信到淮安县委机关,向县委书记张美璠陈述其家庭系“富农成份”,在土地改革中“少分田,分坏田”,屋基离庄1、2里路远,并无房子住,家庭生活困难,妻、弟媳、弟妹均因未予照顾而致“流离失散”,对地方党政在“军属”照顾方面表示不满。强调他父亲是“老实人”,说其父母系“被土匪打死”;经县委书记进一步追问后,又说系在群众运动中“坏人”张同喜操纵和造谣,因而被打致死,并声明:“果系群众打死,则没意见”。要求县委法办“坏人”张同喜,并妄称:“这不是替父母报仇,而是替群众报仇。”当时县委正召开扩大会,讨论开展抗美援朝及年关拥军优属工作,张美璠同志曾将上述情况告知王大林同志和张玉琢同志,他们均认为张达系营级干部,其家属如此“困难”,必须帮助解决,当即决定:   (一)一张达田少田坏,从公田中予以调补,如无公田则不补。   (二)保证有房子住,如房子离庄太远,而又不能住人,另砌3间,有房可住则不另砌。其屋基可在群众自觉自愿基础上予以调换。   (三)对法办张同喜表示怀疑,认为张同喜是否如张达所言,未可全信,不好即行法办,决定由张达“找出人证物证,依法起诉”。张美璠等同志以为这样既可“弄明真相”,又可“使张达无话可说”。   (2)张美璠同志根据上述决定意见,约同张玉琢、花扬二同志和张达本人,介绍了张达所反映的“家庭困难”情况后,即提出县委的处理意见。区委书记花扬同志当时指出张达的反映与实际情况不符,并说张达父母复田倒粮、替敌探送情报为群众打死,张同喜不是坏人。张达当时仍肯定张同喜是“坏人”,是“国民党员”,并说花扬包庇张同喜等情。张美璠同志在他们双方争执时,采取调解了事的态度,认为“不必争执”了,等“传讯后自然可弄清楚”,仍照“原决定执行”。张美璠同志在宣布处理意见时,对“有房可住,则不另砌”的意见未提,只将盖屋“任务”交代给花扬同志。在张达回家时,并批给杂粮1200斤,为砌造房屋费用。张达在张美璠宣布处理意见后,即根据他自已的理由,写一呈文送县人民法院控告张同喜。结果因回乡找不到“人证物证”,乃向县委声明要求撤销控告,收回呈文。张美璠又同意其要求,准将呈文退回。   (3)在宣布处理意见散会后,区委书记花扬曾向张美璠同志反映说:“我看张达的地主思想很严重,一点无产阶级的思想都没有”。张美璠不耐烦的说:“难道一点都没有吗?”花扬同志因此也未继续反映。花扬同志在接受“任务”后,派区委委员武学祥同志,帮助动员调换宅基和暗中监视张同喜。花扬同志在传达县委交代的“任务”时,曾遭区委宣传科长姚金桃坚决反对,但未引起重视,也未向上反映。 ## 三、张达回乡倒田的及革命行为:   张达回家后,当即以县委“批准”的名义,招摇撞骗,耀武扬威,其妻扬言:“张达脾气不好,恐会伤人命。”张达则用“换田”名义,欺骗得田户进行倒田,采取软硬兼施、威胁与拉拢并用的办法,首先找支委马文学调换坟茔地一块,接着亲自找得田贫农张同喜、张同富、花恒徐,张同贯等4户谈判,张同贯以“儿大不由爷”的理由推辞,张达即到张同贯家,对其子谎说:“你爸爸已允许了,问你有什么意见?”其子见张达来势汹汹,只得说:“他已同意,我还怎么样呢?”张达马上回来,对张同贯说:“你儿子也同意了”。接着又谈要水车问题,张同贯执意不肯,但张达硬要其写立契约,并要乡干部及张同贯盖章画押,张同贯痛哭说:“大先生,你不是硬套我们穷人吗?”张达狠狠的回答说:“套就套吧!”张同贯回家后,父子全家争吵竟夜,儿媳哭泣成声。第二天,张同贯向张达哀求收回契约,张达大怒敌:“契约已写过了,你能讲出什么道理?”张同贯本人因此气疯,如痴如迷,常说“日子难过”。之后,张达又去向贫农张同喜妻倒回宅基,张同喜妻白天躲避不敢回家,张达未得张同喜妻同意即强立契约,契未画押又强行竖柱。至此,张达在造谣、威胁、欺骗下,农民土地共被倒去13亩9分(其中包括宅基一块,水车五分之一)。张达于临走前,还强令得田贫农张同良、张同高为其父母修莹祭扫。张达离开淮安时,要求淮安县委为其证明假期超过原因与处理土地屋基系出于群众“自愿”,以便藉此蒙混部队领导机关。 ## 四、我们的要求:   (1)张达回乡向农民倒回土地,并向翻身农民采取报复行动,本质上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向农民进行反攻复辟、企图颠覆土地改革成果的一种反革命行为。张达悍然违抗人民政府法令,破坏人民解放军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利益的优良传统,我们认为这一事件是十分严重的。恳请依法查究,并请将张达革职,交回原地处理。   (2)中共淮安县委书记张美璠同志是处理张达事件的主要负责人,他在处理这事件的全部过程中,表现了他阶级意识极端模糊,对重大的政治性的原则问题,没有严正的阶级立场,他对农民不负责任的态度与官僚主义的作风,已经达到严重的地步。我们恳请予以处理。   (3)根据我们的调查,中共盐城地委委员兼农委书记王大林同志和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张玉琢同志,均为处理张达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故亦应负重要责任。我们恳请一并查明处理。   以上是否有当,请予覆示。   此致   敬礼    苏北农民协会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司令部、政治部给苏北农民协会委员会的复信   (苏北农民协会委员会:)   来函敬悉。   张达在革命部队经长期的教育与锻炼,竟仍保持其地主阶级的反动立场,利用革命军人身份,欺骗地方党的组织及人民政府,威迫翻身农民,倒回已被没收分配的土地,并对翻身农民采取报复等罪行,完全丧失革命军人保护人民利益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优良品质,破坏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影响。为严整纪律,保护农民利益及教育干部,决定开除张达共产党员的党籍、撤销张达本人一切职务、开除其人民解放军的军籍,并决定将张达押送回籍,依法惩办。   此复·并致   敬礼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司令部 政治部 ## 苏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1951年度刑(2)初字第30号)   被告 张达 男 年28岁 淮安县盐南区南武乡大柏张庄人 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部队学生二营八连政治指导员(在押)   右被告因非法向农民倒田报复、破坏土地改革,经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主文   被告张达本人非法向农民倒田报复、破坏土地改革行为,处以有期徒刑5年。其所倒回田地13亩9分(其中包括宅基一块及五分之一水车),应仍按土地改革分配秩序,归原得农民执业。其张达家庭应确定为地主成份。   事实与理由   被告张达家庭土地改革前有土地约140余亩,靠雇工耕种,经常雇大工3人、小工2人,忙时并雇散工,而张达家庭仅有其妻及其父从事附带劳动,一向依靠剥削生活。依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决定第六款,其家庭应确定为地主成分。1946年“五四”土地改革时张达家庭土地财产业已依法没收分配。同年,该地被敌侵占,其父母及其妻依仗敌势,向农民倒回全部土地及租粮,并为敌探送情报。1947年土地复查时,群众依法收回被其父母倒去之全部土地,并激于义愤将其父母打死。1950年12月25日张达及其妻亲回淮安县,对中国共产党淮安县委员会采取欺骗蒙混办法,陈述其家庭系“富农成分”,土地改革中“少分田,分坏田”,房基离庄一、二里远,并无房子住,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并谎称其父母为“坏人”张同喜操纵造谣,因而被打致死,要求法办“坏人”张同喜。经中国共产党淮安县委书记张美璠与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张玉琢商讨后,认为“张达家庭如系田少田坏可从公田中予以调补,如无公地则不补”。但张达回家后,借县委“批准”名义向农民耀武扬威,其妻扬言“张达脾气不好,恐会伤人命”。张达本人则以“换田”名义,欺骗得田户进行倒田,采取威胁拉拢等办法亲与张同富、张同喜、花恒徐等4户谈判“换田”,当张同贯以“儿大不由爷”的理由推辞时,张达即亲去张同贯家对其子谎说:“你爸爸已允许了,你有什么意见?”其子见来势汹汹,只得说:“他已同意,我还怎么样呢?”张达即以此对张同贯说:“你儿子也同意了。”当即强立契约。及至张同贯回家,全家争吵竟夜。张同贯在第二天向张达要求收回契约时,张达坚不应允,致农民张同贯受此刺激事后如痴如迷。张达如此造谣欺骗威胁“调换”田地13亩9分(包括宅基在内)并强令农民张同高、张同良为其父母修塋祭扫。   按被告张达向农民倒回土地并对翻身农民采取报复行动,本质上是代表反动地主阶级利益,向农民进行反攻复辟,企图颠覆土地改革成果的反革命行为,直接违反共同纲领二十七条“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与保护农民既得土地财产不被侵犯,特依照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判决如主文。    1951年5月31日院长 江剑农   来源:《苏北土地政策文献》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1952年10月。   中国共产党苏北区委员会对张美璠、王大林、张玉琢等同志在处理张达倒田报复事件中的错误处分决定   一、淮安县委会书记张美璠同志是处理张达事件的主要负责人,严重的暴露了他的阶级意识模糊,阶级警惕性不高,对原则问题缺乏严肃性,及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恶劣倾向。张美璠同志在政治上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决定给予撤职处分。   二、盐城地委委员兼农委书记王大林同志对开始决定处理意见时,应负主要责任,但在区委书记花扬同志反映情况的这一重要关节上王大林同志并未参加。王大林同志和张玉琢同志共同的错误,也是阶级意识模糊,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对人民缺乏高度的负责态度,决定给王大林和张玉琢二同志以警告处分。   三、淮安县盐南区委书记花扬同志,最初向县委反映了真实情况这是好的,但坚持原则不够,应进行深刻的检讨。张同景同志发现张达倒田情况后能及时向区党委农委报告,应予表扬。   区党委责成盐城地委对一切有关干部,应迅速作出决定;对过去淮安党组织的领导上应切实进行检查。区党委并决定将本文件在党内外公布。    中国共产党苏北区委员会 ##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对淮安县县长张玉琢的处分决定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认为: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张玉琢,在处理张达事件过程中,对人民利益不负责任,对人民敌人——地主阶级缺乏警觉。在决定问题时,没有严肃的态度与人民立场,不重视辨明是非、弄清本质,草率从事,执法不严,听任张达为所欲为,客观上对张达的倒田报复行为起了纵容作用。为严肃纪律,教育干部,以忠实履行人民政府保护人民利益之职责,本署决定给张玉琢记大过一次的处分。并责成盐城区专员公署,对有关干部作适当处理;立即派出负责干部会同盐南区人民政府至南武乡,召开群众会议,宣布张达倒田报复为非法,并仍各按土地改革秩序执业,安心生产。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