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于监狱政策观点的检查   一年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在狱政上做了甚多工作;是有成绩的。但由于对各地多年来的狱政工作及其经验没有很好总结与批判,加以主管狱政工作同志中对狱政政策的思想观点,又还有不够明确处。因而,在批复、指示或视察各地监所工作时,不免发生偏差与错误。(主要表现在1949年11、12月份指示文件中)为了改进并加强全国狱政工作,切实发挥监狱在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作用,业经本部监狱主管部门予以检查。兹鉴于其曾给予各地以不良影响,或某些地区尚有此类偏向存在,特将此检查予以通报。   本部同志开始虽然也笼统地知道监狱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但对于监狱的性质与任务,实际上是认识不够明确,曾过分估计与强调人民政权下底监狱对于犯人的改造成绩与改造作用;并过早地片面地强调犯人“生产自给”,对监狱更重要的惩罚管制任务则认识与强调不够。因而,过多的着眼于对在监犯人本身的改造,致忽略监狱在维护国家法纪中更重要的惩戒作用。   正由于上述对监狱的性质任务与作用认识不清,因而在监狱政策上,不是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而是片面的强调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当犯人不遵守监狱纪律、不积极劳动、甚至脱逃暴乱发生时,没去着重指示必须首先强化管制办法,而是着重提倡要用“教育办法”来解决问题,提倡要“耐心教育”、要“打通思想”,这实际上是在有意无意地在司法工作中提倡“教育万能论”。如:   1949年12月7日通报察哈尔、平原两省犯人逃跑事件就说,“为了防止犯人逃跑,刑具虽可以用,但并未唯一可恃的工具,更重要是犯人思想教育。”又说:“不论宣判死刑的或徒刑的犯人,或通过劳动生产,或通过学习组织,给他们打通思想,认识到新社会的前途,那么逃跑念头是一定可以消除的。……”这一通报的主导思想是防止犯人逃跑的有效办法,不是加强管制与戒备,而是强调要通过教育打通思想,甚至对于已判死刑的犯人,还企图用什么教育方法,来防止其脱逃。   在这种不正确的政策观点影响之下,西北虽迭次发生犯人暴乱逃跑事件,而没有提起严重的注意与警惕。如郿县监狱暴乱,竟夺去机枪5挺,长短枪43支,子弹4000发,打死打伤我干部与看守各2名,逃走犯人38名,内有反革命犯11名。如此严重事件没有派员作及时地有效地给以检查与纠正。因而,群众责备我们监狱“监而不牢”(把犯人关不住)的偏向,未能及时纠正。   同样,在这种不正确的政策观点影响之下,各地监所为了故意表示新监狱与旧监狱的不同,有的把看守所改为“教育所”,有的把监狱改为“改造院”,有的称呼犯人为“同学”、“难友”、“犯友”,甚至呼为“同志”。既是把监狱看为学校,犯人看作一般的人(如叫同学),于是便把领导群众的工作方法搬用在监内来。相当普遍地高唱什么“民主管理”、“犯人选举”、“犯人自治”……对于各地诸如此类的敌我不分、政策观点模糊的糊涂思想,由于领导干部中观点不明,所以没有(也不可能)及时予以批评与纠正。   正因为指导思想中存在着片面的“教育万能论”的观点,于是把强制犯人劳动,不认为是一种惩罚与改造的结合,而只认为是为了“改造犯人”,甚至认为是犯人一种权利。1950年2月15日司通字第六号关于组织犯人参加春耕的通令说:“劳动生产并不是一种惩罚的办法,而是一种教育改造的办法,只有劳动人民或改悔有据的反动阶级次要的犯人,才能给以参加劳动大队的权利……。”犯人的劳动本是国家给予犯人的一种惩罚,它与一般人民的劳动根本不同。因为人民的劳动是自由的、自愿的、有报酬的、光荣的劳动;犯人的劳动则是不自由的而是被剥夺自由的、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不是有报酬的而是无偿的(虽超额的可有奖金,但与按劳取酬的工资是根本不同)一种惩罚性劳动。当然,犯人经过强制劳动,是可以培养劳动习惯、生产技能、改变意识、是有教育作用。但决不能否定犯人的强制劳动的惩罚意义,应是国家给予的一种惩罚,更不能与一般人民的光荣劳动混为一谈。   正因为把强制犯人劳动与一般人民劳动一样看待,于是也把监狱视为工厂,视为一般的生产机关。加以过去囚粮困难,于是又产生了犯人劳动就是为了“生产自给”的观点。1949年12月10日司通字第四号通报了平原省郓城县监所白手成家达到犯人自给的生产经验。同年12月15日司通字第五号通报了东北沈阳“狱政工作的新尝试”。当然,两地监狱艰苦努力,克服困难,组织了犯人的劳动做到了犯人生产自给,是有成绩与经验的。但本部却不看条件的、笼统的通报推行,则是不对的。尤其在通报中更片面地过早地强调“生产自给”,而没有强调强制犯人劳动的惩罚教育意义。甚至不正确地传播“打开监狱门,面向大自然”。应当指出:国家设立监狱,是为了惩罚罪犯,维护法纪,不是为了办学校、开工厂。当然,组织犯人劳动改造队到适当地区从事农业等重劳动,并藉以运用犯人劳力,以减少国家囚粮开支,那是应当的。可是,在矿山、农地从事劳动的犯人劳动改造队,亦是监狱之一种形式,虽在外形上可能不一定有何定型“围墙”,却仍必须有一定的警戒线和管制;也不是什么“开了监门”,放松管制。至于某些地区不择手段,只图赚钱,乱搞生产,更是不对!如武汉市人民法院监狱为了筹划生产基金,搞犯人“生产自给”,而不择手段地强迫犯人“乐捐假释”,致190余应该监禁的犯人获得逍遥法外。   以上只举了显然发生错误的几个例证,尚有许多类似问题,不再列举。从这几个例证,我们可以看出来:   一、是教育万能的观点,由片面强调教育改造,实际上是视监狱为学校。二、是由片面的劳动改造观点,发展成为监狱是生产机关。总之都是忽略了监狱是专政工具之一,是惩罚犯人机关,因而忽略了监狱更主要的管制任务,便形成很多地区“监而不牢”的主要偏差与错误。   产生上述错误与偏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阶级压迫工具”这一基本认识模糊。不是从整个阶级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上着想,不是从如何有效维护国家法纪着想,而是局限在如何改造已入监的这部分犯人来着想,并主观地片面地以为改造好几个犯人这就等于维护人民利益的全部;其实放松了对于坏人尤其反革命分子的惩罚管制,对于维护人民利益那才更为不利。   因此今后要正确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必须:   一、在思想上明确作为国家机器之一的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毛主席教导我们:“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因此不能也不应设想对任何人都可“以德服人”。为了保卫人民利益,维护国家法纪,必须对反革命分子与破坏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实行必要镇压与制裁。监狱是国家的惩罚机关,如果离开惩罚管制来谈教育改造,那是根本错误的。监狱对于犯人主要是实施监管、剥夺其自由、强制其劳动。只有对犯罪者实行惩罚管制,才能维护人民利益,才能教育其他的人们,也才能教育犯罪者。一切片面的“教育万能”的思想,必须继续彻底批判。   二、集中对反革命犯的监管,对反革命犯与惯匪等应与一般刑事犯加以区别,不应混押一起。目前各地监狱财力有限、房舍简陋、干部缺乏与武装不足,不可能普遍健全各地监所,更须把散押各地的反革命犯,集中在全省(甚至大行政区)一、二个监狱内,调配较强干部,调整看守人员,加强戒护,严格管制。如有条件并应组织劳动改造队到边远和适当地区,在严密戒护下从事长期劳动改造。   三、加强一般监所的监管制度,以确保犯人不可能脱逃为原则。同时,应取消所谓“依靠犯人管理犯人”,“民主选举”,“犯人自治”等方法。这是在人民群众中工作的方法,不能错误的用之于犯人;更决不能放弃领导,松懈管制,把国家的惩罚权交给被惩罚者。如果在监内运用犯人,必须在监狱管制与掌握的前提之下为之。同时,各地对犯人的减刑假释,亦应有原则有尺度,决不能滥行开释人犯,以动摇与损失国家法纪的严肃性。   四、当然,我们要加强监狱的惩罚管制,也决不是说可以对犯人实行虐待打骂。应该说明:我们所称的惩罚一般是指贯彻法庭裁判、剥夺犯人自由、强制劳动、实行有效监禁。所称管制是指强制犯人遵守监狱纪律,是以犯人不能逃脱和乱说乱动为度,决不是说任何打骂蹂躏犯人也叫惩罚。也更不是提倡单纯监禁,以为“把犯人关住不跑”就算完成任务。政务院“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告诉我们,“在惩罚认罪之后,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必须纠正的”。   以上是我们对狱政工作方面的初步检查及对今后的意见。希望各地法院、监狱工作同志,为了端正我们的政策观点,搞好狱政工作,把一年来的监狱工作,从实际工作中来对政策观点上,作一番详密检查并改进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