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西人民检察署转发关于长沙市公安局局长王丕敏一案的通报   主送机关:各专、县人民检察署。   抄送机关:川西行署、成都市人民政府、川西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法院、川西公安厅、成都市公安局、川西人民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各专署专员。   ((附原文)) ## 通报 检通字第三十二号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局长王丕敏,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敲诈勒索,侵犯人权,非法经商,破坏政策,已在三反运动中,被群众揭发,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署起诉。为引起各级检察署对违法事件提高警惕起见,现将该署起诉书内容摘要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署1952年5月3日 ## 湖南省人民检察署起诉书摘要:   王丕敏现年33岁,地主成份,学生出身,1937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秘书科长及天津市公安局分局局长等职。被捕前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委员兼市公安局局长,他在长沙市公安局局长任期内,滥用职权、违法乱纪、非法经商、破坏政策、敲诈勒索、堕落蜕化;在三反运动中仍拒不悔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滥用职权、敲诈勒索。1951年3月,王曾假冒以非法罚款作劳动改造基金。后经侦缉队查实,在1948年5月至1949年7月间有■贷业、古玩业、山货业买了伪汽车修配厂和伪江南造船厂的汽车、器材、废铁等一案,于1951年5月经王犯批准罚款,计22户共非法罚款3亿7千万元。其中有5户系一贯投机倒把的奸商,本应依法处理,竟以罚款了之,其余不应处罚的反罚款达2亿余元。又如1951年3月周炳荣被暗杀丢到河里一案,王犯不追究谋杀嫌疑犯刘裕周,反因刘指出周家存有烟土、黄金、颜料、汽车等物,即批准将周家黄金39两,颜料数箱,大烟1两多以及钢笔手表等物没收,并将周妻扣押,释放时仅将颜料发还,对谋杀案则不加侦察处理。   二、违法乱纪、要钱不要法。在镇压反革命期间,王犯为了捞一把(计划搞10亿元)竟在市政府与公安局的联合没收小组之外,暗中组织“特别小组”,责成该局总务科长阚玉昌负责,专门从事非法的搜查没收。以反革命分子何侯,■尹匪立言部下的军械处长,解放后尹匪曾匿名居何家,按何的罪状应立即判处死刑。王犯竟指示,“何侯如能交2亿元,可从轻处理。”后经调查,因何匪拿不出钱,才枪决了。   三、侵犯人权、损害人命。公安局成立长安砖厂,为获得无偿劳动力,王犯纵容下属大量逮捕更夫,扒手,不经审讯就送往长安砖厂劳动改造,致发生乱捕乱押现象。该厂有2名劳动改造犯人挖墙逃跑,即被捉回枪毙了。事故发生后,王犯不但不追究,反说:“死了就算了”。对外则说:“是在逃跑时被击毙的”,严重的侵犯人权,企图隐瞒不报。   四、假借名义,非法经商。王犯以敲诈勒索和克扣、挪用公款,共达13亿8900万元非法经商,并以公安局的消防车及没收的汽车作运输工具。1950年利用敌特对外揽生意,由该局总务科长阚玉昌负责,并派干部李化南,王奎元化名加入私营洗车社,勾结私商进行非法营业,并以■■■察为名,向工商局领取行商证,在长沙、广州、汉口、贵阳、郑州、西安等地经营。为了投机倒把,将资金16亿元存入■■■,上海两私人银行,逃避国家现金管理,破坏金融政策。此外又以拉拢干部,偷盖印章,涂改税票等手段,大量偷税漏税,假公安局二科领导的复明米厂等■偷税达1亿余元。   五、抗拒三反运动,三反运动开始后,经群众揭发和上级帮劝,王犯不但不深刻检讨,反而抵赖拖延,欺上瞒下,抗拒运动。开始时以“分赃不均”,“地位观念”,“平均主义”,来压倒民主,继则以“捕风捉影”“挑拨领导关系”来诬蔑群众,同时又通过阚玉昌涂改账目,对上级作假报告,造假账目,想隐瞒到底,“混过‘关’去”。   综合上述,王犯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已经蜕化堕落到完全变为国家人民的叛徒,其行为与反革命分子毫无两样。为了巩固人民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严肃国家法纪,湖南省人民检察署已向该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提起公诉,要求判处王犯以极刑。    川西人民检察署5月30日缮写 王涵校对 龙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