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人民法院有关“晴隆事件” 的处理布告   晴隆县原三区鲁打乡代理乡长陈谨修,蓄意报复,设计制造假案,蒙蔽领导,陷害乡干部龙荣礼、农民龙荣锡2人于死,并株连捕押大批无辜农民;该县公安局代理审讯股长梅东园无中生有地捏造“破坏土改同盟军”罪名,刑讯逼供,迫使大批农民承认参加其捏造的反动组织,扩大假案;该区副区长姬毅盲目听信并支持陈谨修所捏造的破坏事件,进而直接掌握指挥破获第三期“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乱捕乱押无辜农民,致造成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自由的严重损失,和农村革命秩序严重恐怖与混乱。本案被察觉后,晴隆县人民政府即将陈谨修等3犯逮捕报送本院受理。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人身自由,对陈谨修等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本案现经本院审讯终结,特分别判处如下:   一、本案主犯陈谨修,男,现年29岁,四川大竹县人,地主成分,大学肄业。解放前担任四川大竹县国良党党部《三日刊》编辑,党务督道团团员,《川中建国日报》记者等伪职。解放后,混入西南革大,1950年分发睛隆县工作,1951年代理鲁打乡乡长。   该犯品质恶劣,在工作中一贯违法乱纪,吊打群众,体罚村干,诱欺妇女,逼死人命,并且歪曲、破坏民族政策与土地改革政策。该乡广大群众对其极为不满。1951年中,该乡干事龙荣礼向上级反映该犯作恶情况,被该犯发觉后,即蓄意报复,积极布置设计陷害乡干事龙荣礼。1952年1月乘干部整风的机会,该犯首先指使周兴惠捏造龙荣礼勾结地主,破坏秋征,组织反革命武装叛乱,并诬称龙荣礼曾使用“美人计”勾引其“下水”以作“证明”;将龙荣礼与村干杀鸡吃夜宵诬为“吃生鸡血酒”。整风回乡后,该犯即威胁妇女龙元昌承认“勾引事实”,以坐实龙荣礼等的“阴谋活动”,进而非法逮捕了龙荣礼,进行刑讯逼供,强迫承认组织叛乱,更伪造“谋杀乡长”的谣言作为龙荣礼及其叔兄弟龙荣锡等的“具体罪恶”,陷害了龙荣礼、龙荣锡2人生命,同时株连捕押了大批无辜群众。其危害国家人民利益已达最严重程度,特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罪犯梅东园,男,现年30岁,四川乐山县人,地主成分,高中毕业。解放前曾任四川自流井川康监务管理局核计,五通桥监工事务室主任等伪职,中统特务。解放后混入西南革大,1950年分发晴隆县,任县公安局代理审讯股长。该犯于1952年2月5日即直接参加了陈谨修制造的这一陷害事件,对被害人进行诱供、刑讯逼供,并捏造“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通过恶霸赵德方,有意扩大,强迫群众乱咬“赎罪”,诬陷广大无辜群众,造成严重的混乱状态。其罪恶亦极严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罪犯姬毅,男,现年33岁,河南修武县人,地主成分,大学毕业。解放前历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西南战干团豫北招生处干事,道清铁路特党部干事等伪职。解放后,随南京军大西进至晴隆县工作,1951年任该县第三区副区长。   该犯于本案发生之初,即完全听信陈犯谨修的假报告,对其行为听之任之,一贯支持。继在陈犯谨修等的影响下,将鲁打乡的混乱状态扩大及于中营乡,向上级作假报告。最后更直接掌握指挥破获第三期“破坏土改同盟军”,迫害广大人民群众,亲自宣布所谓“破坏土改同盟军”的名单、职务,擅行逮捕大批无辜群众,造成全区群众的恐慌和混乱。在善后工作中,又将上级拨发给无辜受害群众的救济粮抵缴公粮,强迫被救户向欠粮户催缴尾欠以充救济,致被救户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再度造成广大群众的不满。其行为亦为国家法纪难容,依法判处徒刑5年。   以上判决业经呈奉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于本年5月8日在晴隆县召开公审大会,照判执行。特此布告周知。   此布    院 长 陈纯斋副院长 叶谷霖公元一九五三年五月 日   来源:1953年5月28日《新黔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