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对睛隆县原三区捏造“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   一、该县原三区鲁打乡代理乡长陈谨修,在工作中一贯违法乱纪,吊打群众,体罚村干部,诱欺妇女,歪曲并破坏民族政策与土地改革政策,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制造假案,陷害乡干事龙荣礼、农民龙荣锡,以致造成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自由的严重损失和革命秩序的严重混乱,并且欺骗、压制广大群众,抗拒上级检查,其违法乱纪已达极点。为严肃国法政纪,决定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严惩。   二、该县公安局代理审讯股长梅东园对被害人直接进行诱供、刑讯逼供,捏造“破坏土改同盟军”罪名,有意制造和扩大假案,陷害广大无辜群众,混乱革命秩序决定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法办。   三、该县第三区副区长姬毅,支持陈谨修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以“鲁打乡反革命组织又联系到中营”为题,向上级做假报告,扩大了假案基础;最后更直接掌握、指挥破获第三期“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迫害无辜群众,进行诱供、刑讯逼供,擅自逮捕无辜群众69人;在善后工作中,又扣发救济粮,强迫被救户向欠粮户催收尾欠以作救济,使被救户不能及时得到粮食。决定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法办。   四、前任晴隆县县长何祖岳,轻信下级假报告,纵容陈谨修等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真情揭露后,仍不认真进行检讨,而企图推卸责任于别人,决定予以撤职。   五、被害的乡干事龙荣礼、农民龙荣锡等,以及因此案而无辜被捕被押的群众,应予以抚恤、慰问和救济。   来源:1953年5月28日《新黔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