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晴隆县原三区破获“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对有关组织及人员的处分决定   晴隆县原三区是多民族杂居区,情况复杂,地区辽阔,前中共晴隆县工委未认真分析该区工作基础及干部情况,也未认真研究党的民族政策,土地改革政策和干部政策,因此在该区进行土地改革前,在工作方针上错误地提出以“镇反为主流,逐渐转向清匪反恶霸,贯彻减租退押,结合反违法”的方针,以及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不加分析地听信了违法乱纪分子陈谨修打击报复、捏造事实以至陷害乡干事龙荣礼和农民龙荣锡等的假报告,同样盲目地听信了该县公安局代理审讯股长梅东园采取逼供、诱供以及由梅东园自己所捏造的反革命组织“破获土改同盟军”假案的情况。从1952年1月开始至4月20日止,先后逮捕了78人、集训了265人。对这一严重事件,县工委并未进行认真检查总结,就作出了错误的结论:“县工委对这一事件的估计是正确的,处理是适时的”。因而8月11日又听信了该区副区长姬毅又一次由逼供、刑讯而再度“破获”的“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的情况,造成了又一次的混乱。   至9月24日才停止了这一错误的行动。连同以前共逮捕了268名(其中地主171名,富农24名,中、贫农64名,游民7名,旧军官1名,小商1名),由于采取了不能容忍的逼供、诱供、刑讯等错误做法,共牵连了962人。经过甄别,其中由于陈谨修打击报复,捏造罪恶而被陷害致死的有乡干事龙荣礼及农民龙荣锡(均系中农),因此案而自杀的11人(其中有中贫农5人)。这一事件是由于坏分子陈谨修有意识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所造成的,以至捏造罪恶,借刀杀人,暴露了他的反革命本质。代理审讯股长梅东园捏造“破获土改同盟军”假案,并采取了逼供、诱供、刑讯的错误做法,把镇压反革命的斗争锋芒引向农民内部,因而造成混乱。而县工委对如此重大问题采取了不能容忍的官僚主义态度,严重地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土地改革政策,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此一事件虽已经检查并已先后进行了处理及善后救济、抚恤工作,但这一血的教训必须引起全党警惕。为了严肃党纪,特作如下决定:   一、该县三区鲁打乡代理乡长陈谨修,在工作中吊打、诱欺妇女,一贯违法乱纪,打击少数民族干部,破坏民族政策,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以至捏造罪恶事实陷害了革命干部龙荣礼及农民龙荣锡,当上级派人前往检查时,又散布反动舆论,欺骗群众,抗拒检查,陈谨修这种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暴露了他解放后混入革命阵营从事破获革命事业的反动本质。为了纯洁革命队伍,平息群众义愤,为死者昭雪冤屈,建议政府撤销其职务,并依法严办。   二、该县公安局代理审讯股长梅东园,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采用了逼供、诱供、刑讯的错误做法,捏造“破获土改同盟军”假案,擅自逮捕群众,并有意宣传逼供、诱供中的所谓“技术”和“策略”,造成了农村阶级阵管的极端混乱,把斗争锋芒引向农民内部,破坏了镇压反革命政策,陷害了广大群众,建议政府撤销其职务,并依法处理。   三、该区副区长姬毅,初则支持陈谨修滋生事端,要陈注意李昌其等当地干部,继则于去年1月25日以“鲁打乡反革命组织又连(联)系到中营乡”为题向上级报告,扩大了该假案的基础。姬毅又系8月以后第三次破获“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的直接掌握者和指挥者,在逼供、诱供、刑讯下使三区局面再度陷入混乱,并不经批准擅自逮捕群众69人。事后又不作深刻检查,善后工作中不负责,使被救济户不能及时得到粮食,到今年2月底救济粮还未全部发放完。建议政府撤销其职务,并依法处理。   四、晴隆县工委书记靳子明,在重大问题上不能掌握党的方针,不了解农村工作情况及干部情况二在处理陈谨修陷害龙荣礼、龙荣锡的问题上及在梅东园所捏造的“破坏土改同盟军这一假案上,表现了阶级路线,政策界限极端模糊。对陈谨修、梅东园、姬毅的报告不加分析,竟盲目地予以表扬,从去年1月到4月这一段虽然靳子明在乡下工作,但对这一事件处理是参加了讨论的。并于8月11日竟又擅自批准逮捕42人,还要“大张旗鼓的处理”,这种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是极端严重的。从这一案件的发生到结束,靳子明又采取了不能容忍的官僚主义态度,未曾一次亲往调查。事后虽作了几次检查,但都很不深刻。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半的处分。   五、前晴隆县县长何祖岳,从这一事件的发生到去年4月20日止,是直接掌握这一事件的负责人之一,3月间虽曾下乡进行过检查,但并未发现问题。在他3月4日向专署写的报告“破坏土改同盟军”萌生渊源一项中说“反革命萌生是建筑在鲁打乡以地主阶级为主推翻乡长的基础上”的,并认为梅东园的所谓“技术”与“策略”是突破这一案件的关键。在9月8日的另一报告中对这一假案仍然相信。当揭发了这一假案之后,他不仅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反而推卸责任,并于1953年3月6日向省委报告说:“三区事件的演变发展是与靳子明同志的压制民主分不开的,……我虽向靳子明同志提过意见,不但不接受,反而掩盖错误”等等。从这一案件的全部过程来对照,证明何祖岳在这一问题上是有责任的,事后又不作深刻检讨反而推卸责任,建议政府撤销其职务。   六、该区区工委书记辛天保,在事件发生后,未能迅速向上级反映情况,后来又随波逐流地助长了违法乱纪行为,且未经批准擅自逮捕了22人,也应受到严重处分,但辛系初调三区,不了解全面情况;在发现这一案件牵连到不少基本群众时,曾经主动释放过;事后并向群众承认错误,做了深刻检讨,进行善后工作时亦很认真负责,决定给予党内当众警告处分。   七、区长罗廷献等,对这一假案曾发生过怀疑,向梅东园提过意见,如:“60岁的瞎子及坟上长了青草的人也是‘破坏土改同盟军’吗?”但在梅东园“不要单纯相信村干部”的打击下,来能坚持斗争和及时向上级反映意见,这些同志后来虽然也参加了“破获”这一假案的工作,但由于他们在事后作了深刻检讨;并积极地进行了善后工作,故决定免予处分。   八、1952年9月底前的晴隆县临时工作委员会,不能贯彻中央、西南局和省委的方针政策,对这一事件认为“这不仅是单纯推翻陈乡长的问题,而必然是一个政治阴谋问题,应在发觉的基础上深入侦察摸底”。对此案件所决定的方针及在执行民族政策、土地改革政策和干部政策上均犯了严重的错误,对上级指示不执行,对工作中的问题不进行检查,对重大问题不经请示就擅自执行,对下级失掉了控制作用,兴义地委曾指示停止逮捕,但县工委延至9月24日才明文下达到区;县工委对逼供信始终不认为是错误,每一次错误行动都有县工委的指示,而县工委对地委的报告则毫不加以分析,把陈谨修、梅东园的信原封照转,甚至由梅东园替县工委向地委作报告,替县工委向区秀发指示。从这一系列的问题看来,县工委已丧失了它的领导作用,决定撤销1952年9月底前的晴隆县临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   九、兴义地委在领导上控制不严,在事件发生后又疏于检查,晴隆县工委对此曾经写过报告,但均压在地委研究室,未及时向地委反映,这证明兴义地委领导上及地委机关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但兴义地委在发现这一假案时,曾再三派人前往检查,并迅速确定了善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干部进行了抚恤、慰问和救济等,他们处理这一问题时是坚决的,严肃的,并已作了深刻的检查,故决定免予处分。   十、前新化村政协主席陈克义同志,在“破坏土改同盟军”假案的发展过程中,发现地主陈荣全等乱供基本群众江心才、陈佩益等,曾积极地向区政府提出意见,并及时召开村干会议,坚持了原则,阻止了假案在一个村的继续发展。群众说他“1万斤的担子担了8千”,这说明了陈克义同志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为了人民利益坚持向错误作斗争的精神,是很好的,决定予以表扬。   十一、被陷害的乡干事龙荣礼,曾经积极地向上级反映陈谨修违法乱纪的材料。被捕时,仍然一直坚持真理,向坏分子作斗争,根据梅东园2月3日向县委的报告中说的:“龙荣礼闭口不谈,一再说陈乡长是报私仇。”并且要请罗廷献区长详细调查,向罗区长说:“你不深入了解情况,任意相信,假如我死了你也有罪。”直至临死前仍然提出:“罗区长不深入,不掌握政策。”这证明龙荣礼同志对错误作斗争是坚决的,决定恢复龙荣礼同志的名誉,追认为革命烈土,予以抚恤和褒奖;其家属在政治上,经济上接受革命烈士家属的一切待遇。   十二、被陷害的农民龙荣锡及自杀之何显德等,以及因此案而无辜被捕的群众,应予以抚恤、慰问和救济,并一律摘掉“破坏土改同盟军”之反革命帽子。   来源:《新黔日报》195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