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原大名县委书记陈子明、大名县委会以及有关人员犯罪事件的处理决定   原大名县委书记陈子明,凭藉职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报复陷害检举人,拉拢包庇坏分子,抗拒党的检查等反党犯罪行为,以及大名县委会在其影响与操纵下帮同作恶的犯罪活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多方面的对证,业已完全证实。   (一)陈子明包庇家庭反攻倒算,侵占农民土改果实,隐瞒和篡改其家庭地主成份。陈子明的家庭自其祖父时即为地主成份,至土改前仍拥有土地一百七十八亩,全家无一人参加劳动。一九四八年土改时,陈子明曾包庇其父亲恶霸地主陈清,逃避了群众的斗争,并依仗职权在该县北李庄为其家庭非法分了土地十二亩,瓦房四间,家具一部。土改后,陈清在陈子明的纵容下,复将被斗出的家具、树木、房屋等全部倒回,并变卖一部,群众敢怒不敢言。在一九五二年“三反”中,大名县干部检举了陈子明家庭的上述罪行后,陈子明为掩盖真相,仍极力设法隐瞒家庭成份,假报家庭情况。县长(县委委员)郭养之、县委副书记孔德林、宋显烈、王成芳、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县委委员)杨光等明知陈子明家庭是地主,竟有意包庇陈子明,将陈子明的家庭划为“乡村贫民”。   (二)包庇坏人坏事,打击陷害检举人。他们的“干部政策”是顺我者重用提拔,逆我者打击、排斥。杨良才,流氓,当过土匪,国民党员,杀人犯,一九四八年土改整党时被开除党籍,但因其能对陈子明等逢迎,于一九四九年竟毫无原则地恢复其党籍,随后又提为县合作社主任、县委委员。王殿卿,富农成份,国民党员,反革命杀人犯,由于善于逢迎,并按陈等罪恶意图陷害检举陈子明等人的原六区区委书记王仲甫“有功”,县委曾两次呈请提王为县委委员,未获批准,改提为副县长(现已逮捕)。史绍先,国民党员,地主,曾两次投敌,任过伪大乡长、蒋匪大名县政府科长及国民党流亡政府的区长,因系陈子明的老师,其投敌叛国罪行不但未受惩处,陈子明还竟数次为之介绍职业,并由县政府聘为县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混进党内的地主恶霸分子任家振(原大名县中学总务主任),经常和陈子明、郭养之等吃吃喝喝,不分彼此。张铁集后庄村公安员霍金池,因任家振奸淫妇女,为非作歹,曾捆绑过任家振,从此,任家振即对霍金池怀恨在心,经郭养之亲自指示,由县政府将霍两次扣押,并判处一年徒刑。一九五二年“三反”中,青年团大名县中学支部书记连殿铎、教导主任刘敬之等对任家振的贪污浪费、强奸妇女等罪行进行了揭发与斗争,县委会以郭养之为主,对任多方包庇,竟污蔑连、刘等对任的正义斗争是“反革命分子在学生中进行‘三反’”,将连殿铎开除团籍,扣押二百余天,被清洗回家。陈子明等为了培植私人势力,有计划地将陈子明、郭养之、孔德林、宋显烈、杨光等人的家属、爱人、亲朋提拔任用。他们竟主张:“要把区委书记、区长、县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执法部门、经济企业的人事、财务等部门都配备成自己的亲信”。对反对他们罪行的人则设法打击陷害。大名县郭苏庄支部书记郭芳庭等,在“三反”中检举了陈子明的家庭反攻倒算的罪行后,陈即千方百计地陷害郭芳庭。首先让其父陈清捏造材料诬告郭芳庭,随之,又由二区区委书记施洪猷假报了郭的“罪恶”,加郭以“地主、惯匪、伪军、杀人犯”的罪名,经县委批准,开除了郭的党籍。当陈子明调离大名时,还一再指示宋显烈、孔德林、杨光等继续搜集郭芳庭的材料,企图按反革命分子加以镇压。“三反”运动初期,陈子明听到王仲甫在地委机关检举了其家庭侵占土改果实及县委会的挥霍浪费的问题,邯郸地委副书记梁一民同志认为问题严重,在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令陈子明进行检查,因此,陈即怀恨在心,极力设法报复陷害王仲甫。先指示六区区委书记刘文汇发动检举王仲甫,又连续派宋显烈、孔德林、施洪猷、王殿卿等到六区进行布置和“调查”,因找不到王的贪污材料,即采用追逼、捏造、指供等方法,制造了王仲甫等人集体贪污八万多斤粮食的假案,并散布舆论,企图置王仲甫于死地。最后终于将王仲甫等人开除党籍,判处徒刑。   (三)陈子明、郭养之等,一贯有组织有计划地作假报告,欺骗领导。他们以这种恶劣的手段,骗得了领导上的信任,并把流氓(土匪)出身、不事生产的张希顺,“培养”成全国的“劳动模范”。在他们的恶劣影响下,区、村作假报告的现象亦相当严重。一九五二年和饶阳县进行丰产挑战后,假报告的邪风更加发展,他们有计划地把每亩小麦平均产量由八、九十斤提髙到一百二十五斤,假报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民已达全县农户百分之九十五点二。当华北局宣传部检查组及饶阳县检查组去该县检查和了解互助合作及丰产情况时,郭养之、孔德林亲自布置区、村干部和群众说假话,强迫群众集体到检查组可能路过的大道边做活。当饶阳县检查组到一区西马头村检查时,县、区、村干部对群众实行严密的控制,布置“会说”的人介绍假情况,别人不准“随便乱说”,以免泄露真情。总之,大名县委一贯地用布置假局面、捏造假数字、夸大成绩、隐瞒错误及控制群众等办法对上级进行哄骗,这种恶风,已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四)有组织有计划地抵抗党的检查。一九五二年十一月间,根据“三反”运动中对陈子明的检举和王仲甫的申诉,由华北局、省委、邯郸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前往大名检查。陈子明在地委(此时陈已调地委会工作)闻讯后,即派人转告宋显烈等作准备,并与郭养之、孔德林等在分区密议,指使宋显烈找陈清回村布置。郭养之又指使杨光派副县长李干到二区布置。检查组到大名县后,县委以王成芳为主介绍了假情况。随后陈子明星夜赶赴大名,暗中策划和指挥抵抗党的检查。陈向县委说:“高政委(指地委书记高志学)说了,大名县是华北区的重点县,谁搞垮大名的工作,谁负责任”。因而县委更加肆无忌惮,对检查组采取了封锁、监视、跟踪等卑劣手段,阻碍检查组弄清其罪恶。当检查组到二区郭苏庄调查陈子明的家庭成份时,区委书记施洪猷为陈子明窃抄了检查组的调查材料,得到陈的奖励。孔德林、王成芳等竟污蔑检查组“是抱着陷害的目的而来”。宋显烈、吴健林(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刘文汇(县委宣传部长)蛮横地进行狡辩。孔德林等公然威胁检查组说:“如不从‘工作’出发,即将检查组赶出大名”。检查组走后,陈子明又鼓动县委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捏造材料,歪曲事实,向中央、华北局、省委诬吿联合检查组。春节时,陈子明再次返大名,并把从专员张光第本子上抄下的检查组向地委的汇报材料告知县委,以备再次应付和抵抗检查。又指示县委:告诉有关人员,要始终咬定控告检查组的“事实”。并进行了抵抗检查组的预先演习,分工对县、区、村进行再次欺骗检查组的布置。   上述事实完全证明:陈子明一贯坚持其地主阶级的立场,实系敌视党和人民的阶级异己分子。他凭藉大名县党的领导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党反人民的罪恶活动。其他县委委员,由于有的地主阶级的思想影响未得到改造,有的则从极端个人主义出发,在陈子明的拉拢、诱惑、腐蚀之下,使大名县委会已完全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变质为反党反人民的小集团。以陈子明为首的大名县委会,目无党纪国法,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支持地主反攻,包庇坏人坏事,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压制批评,扼杀党内民主;目无组织,抗拒上级党的检查,竟狂妄地认为“如无上级领导的约束,则大名县的工作会做得更好”。他们已把大名县变成了一个“封建割据”的“独立王国”。陈子明和大名县委会一系列的罪恶活动,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为了严肃党纪,纯洁党的组织,并教育全党,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有关人员和有关组织作如下处理: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分:   陈子明,大名县人,现年三十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一九三九年二月参加工作,同年九月入党,曾任区委书记、县委民运部长、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县委书记、地委委员等职。由于其地主阶级的思想未得到改造,当阶级斗争的锋芒触及其本阶级利益时,即完全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上,包庇其家庭反攻倒算,侵占农民土改果实;一贯作假报告,欺骗领导;利用职权与其父同谋报复,陷害郭芳庭;操纵县委会陷害王仲甫;指挥大名县委会抗拒上级党的检查;包庇反革命分子,培植私人势力;当其罪恶被揭发、调省委反省后,还进行过组织“攻守同盟”的活动;至事实大白,仍狡猾抵赖,坚持错误。决定开除其党籍,并建议政府依法惩办。   郭养之,大名县长,县委委员。地主出身,教员成份,抗日战争时期曾因不执行党的决定和不服从组织调动受留党察看处分。一贯制造假报告对党欺骗;包庇地主,隐瞒家庭地主成份,土改中曾放走其兄恶霸地主郭光兴(后投敌);与陈子明狼狈为奸,明知陈系地主成份,却以县长的名义,积极帮助陈篡改为“乡村贫民”成份,包庇地主陈清及干部陈奇岭之家庭反攻倒算;参与和支持陈子明、陈清陷害郭芳庭;从私人感情出发,包庇地主坏分子任家振,报复陷害张铁集后庄村支部委员霍金池、青年团大名中学支部书记连殿铎;参与陷害王仲甫。以上均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决定开除其党籍,并建议政府给以应得的法律处分。   孔德林,大名县委副书记。一贯欺上压下,打击别人,抬高自己,作假报告。一九四八年整党时(当时任区委书记)曾因包庇地主及擅自修盖区署楼房并强迫群众出伕等错误,区委会被撤销,孔本人受到撤销工作处分。从极端个人主义的“名誉”“地位”出发,为了得到陈子明对他的提拔,积极支持陈子明篡改地主成份,包庇陈清反攻倒算;参与陷害郭芳庭;与陈子明在“三反”运动中同谋策划陷害王仲甫等,亲自捏造材料并指数逼供;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与罪恶,积极抵抗上级党的检查;与陈子明等共同包庇坏分子,任用“亲信”培植私人势力。孔已完全丧失一个共产党员的品质,决定开除其党籍。   宋显烈,大名县委第三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丧失立场,一贯包庇其本村地主、国民党员宋少亭;两次布置地主陈清回村监视、封锁检查组,积极帮助陈子明隐瞒篡改地主成份;包庇陈之家庭反攻倒算,积极参加了陈、孔陷害郭芳庭、王仲甫等人和抵抗上级党检查的罪恶活动。在全世界劳动人民的伟大领袖斯大林同志逝世后的悲痛的日子里,与杨光、杨良才等,违抗中央人民政府停止娱乐三天的命令,在县合作社吃喝行乐。宋已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品质,决定开除其党籍。   王成芳,大名县委第二副书记兼武装部长。明知陈子明是地主成份,却又积极为其隐瞒,作假证明;参与陷害郭芳庭;在陈、孔陷害王仲甫等人的问题上,当已发觉是陈、孔进行私人报复后,不但不能坚持原则,反而为了迎合陈、孔的意图,向检查组介绍假情况,并在陈子明等支持下积极抵抗检查;在一九五二年的“三反”运动中,隐瞒了放债入股等错误。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杨光,大名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县委委员。包庇陈子明隐瞒成份,包庇陈清反攻倒算;积极参与了陷害郭芳庭及王仲甫等人的罪恶活动;除和其他县委一起坚持错误抵抗检查外,两次与宋显烈结合派陈清回村布置,以图欺骗检查组;当陈子明的主要罪行揭发后,仍继续坚持错误,企图逃避党纪制裁;在逮捕陈清后,竟密嘱陈清不要坦白与县委有关系的问题,又指示施洪猷隐瞒与县委有关系的问题;在斯大林同志逝世后的悲痛日子里,违抗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县合作社的吃喝行乐。现在仍坚持错误向党对抗。决定开除其党籍。   杨良才,大名县合作社主任,县委委员。中农出身,流氓(土匪)成份。一九三八年参加国民党,曾率领匪伙报复杀害本村农民杨德林,并霸占其全部土地二十亩,房八间,杨德林的妻子被逼改嫁。一九四六年混入我党,一九四八年整党时被开除党籍;一九四九年被陈、郭以“纠偏”名义恢复党籍。任县合作社主任后,对陈、郭、孔等极力阿谀奉承,参与陷害郭芳庭和抵抗上级党的检查。斯大林同志逝世后违抗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吃喝行乐。决定清洗出党。建议政府依法惩办。   施洪猷,大名二区区委书记。从讨好陈子明出发,按陈的意图亲自捏造材料指数逼供,陷害王仲甫等人;捏造陷害郭芳庭的假报告,擅自以区委会名义开除郭芳庭的党籍;以假调查材料协助郭养之、陈子明等包庇任家振,陷害连殿铎;抵抗上级党的检查,窃抄检查组的材料向陈报告;因抵抗检查“有功”被提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是陈子明的忠实走卒,典型的投机分子。在反省中曾三次逃跑回家。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条件,决定开除其党籍。   刘文汇,大名县委宣传部长,县委委员。为迎合陈、孔意图,竟捏造材料陷害王仲甫等。当上级检查时,刘明知是陈等对王仲甫施行报复陷害,但却积极向区村干部、群众布置捏造材料,颠倒黑白,参与抵抗检查,在群众中造下了极坏的影响。决定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刘文汇品质恶劣,应予撤销工作处分——华北局注)。   吴健林,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县委委员。从个人的“名誉”“地位”出发,为讨好陈子明,抵抗党对王仲甫申诉案的检查,汇报假情况;积极参加陷害郭芳庭。决定给予撤销工作处分。   县委中其他有关人员祖好贤、高占梅、高孟僧、张宝珍等均犯有错误,应进行深刻检讨。与此案有关的其他犯错误人员,责成邯郸地委依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适当处理。   对坏分子王殿卿、任家振、史绍先等另案处理。   (二)对有关组织的处分:   以陈子明、郭养之为首的大名县委会的领导权实际上已为地主阶级分子所篡夺,绝大多数县委委员的政治品质是恶劣的,他们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报复陷害好人,包庇坏人坏事;有计划和有组织地作假报告,欺骗上级党和政府;抗拒党的检查,使大名县俨然成为“独立王国”,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已完全离开了党的原则,变质为反党反人民的小集团。决定将该县委会予以撤销。   邯郸地委会对陈子明等的为非作恶及大名县委会的变质事件,负有直接的责任;地委委员中有些人对陈子明等的抗拒检查等犯罪行为有所纵容,待进一步查明其具体责任后,另案处理。   (三)对被陷害的王仲甫、张书箱(原大名六区区长)、霍金池等均撤销其刑事处分,恢复党籍,给予安慰。恢复郭芳庭的党籍,建议青年团省委恢复连殿铎的团籍,并给予安慰鼓励。   (四)对在“大名事件”中曾坚持真理,积极向党揭发检举陈子明等罪行的干部连殿铎、王汝珍及农村党员郭芳庭、霍维民和帮助检查组查明该案真相的县区干部史殿铎、宋兆芳、杨洪祥、徐清明、任景梅、陈启明等同志均予以表扬。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